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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读: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管理费的处理与认定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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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 00: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际问题

    分包、违法分包、租赁资质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如何确定和处理?

    裁判员的观点

    大意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2021年第二十一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合同无效,承包商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管理费不支持按照合同规定收费。

    法律问题:

    如果合同无效,承包商要求实际建造人按照合同支付管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评委会议意见:

    分包合同、非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中实际施工单位向承包商或者资质出借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无效。实践中,一些承包商和出借资质的公司会派财务人员和其他个人工作人员向承包商收取工程款,并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方,但他们不会实际参与项目建设,也不会投入资金也不承担任何风险。实际施工人员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商和合格的贷款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本质上,管理费并不是承包商或出借资质的企业管理建设工程建设的报酬,而是通过分包、违规分包、出借资质等方式非法获取利润的行为。该等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不受司法保护。因此,该合同无效,承包商或者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不会支持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管理费的请求。

    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七次法官会议纪要):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项目无效。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A说:参见合同协议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即使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仍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 “管理费”是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按协议办理。分包商、违法分包商、关联方(以下统称分包商)向分包商、关联方(以下统称施工方)索要“管理费”的,应予支持:返回“管理费”“手续费”将不予支持。

    B说:无效退货理论

    标题所述情形中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属于违法所得,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参照。分包商主张从支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建设方主张返还“管理费”或者不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管理费”的,应予支持。

    C说:实际参与管理理论

   


    在标题所述的情况下,合同中规定的“管理费”有的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有的是为分包商提供的分包利润。对于前者,如发现分包商参与施工管理服务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对于后者,由于分包商没有进行管理,也没有实际出资,因此无权返还其投资。问题。在分配合同无效后果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失信当事人不得从合同无效中获益。

    评委会议意见:蔡冰说

    因违法分包、非法分包或者挂靠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分包人对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的处​​理,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合同目的判断。 “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一部分且分包单位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的,可按合同约定办理;对于纯粹通过分包获利,不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的分包人,在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应收取“管理费”作为合同价款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格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质,合同非当事人不能依据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付工程款。

    3、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存在分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相关分包合同、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分包、违法分包、以贷款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相关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不能理解为分包商、违法分包商或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分包、违法分包工程或出借资质的对价或利益。分包商、违法分包商或有资质的建设单位仅授予工程或贷款资质,但未实施具体建设或管理行为的,分包商、违法分包商或贷款资质提出的缴纳管理费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分包商、非法分包商或合格贷款人在授予项目或贷款资格后还实施一定的建设或管理行为。应考虑分包商、非法分包商或合格贷款人的支出成本、合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利益平衡。等因素,由各方合理分担管理成本损失。

    四、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意见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22年)》

    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得到支持?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分包、非法分包、挂靠等原因无效时,分包方收取的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合同目的处理。以及其他具体情况。法官。如果“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且承包商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可按合同约定办理;对于纯粹通过分包获利,不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的承包商,在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应收取“管理费”作为合同价款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格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互关系,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承包商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付工程款。

    (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

    10、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商根据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工程造价的,超出部分是否应当收取?承包人因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而取得的“加盟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取?

    答: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予收取。

    对于承包人因违法分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而获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借出施工资质而获得的“加盟费”、“管理费”等利益,人民政府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处罚。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发[2022]102号)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原则上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如资质、分包、非法分包,以及出借人、分包人、非法分包人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等,给予适当支持。一般不应超过工程总价。 3%。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二、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答:分包商、非法分包商、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退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实际施工人缴纳管理费的,人民政府法院不会支持。

    实际施工人要求分包商、非法分包商、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的,管理费部分不予支持。

    (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9)

    13、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答:分包商、非法分包商、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退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员要求分包商、违法分包商、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扣除其中包含的管理费。

    实际施工人实际取得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分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要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17年)》

    14、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合同涉及的管理费、税费如何处理?

    答: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合同、挂靠合同中约定管理费的,分包方、分包方、挂靠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管理义务,并声称按照规定收取劳务费的,合同,可以支持;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过高的,可以依法调整。分包商、分包商或者关联人代实际施工人缴纳税费的,其主张实际施工人承担负担的,应予支持。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审委会纪要[2018]3号)

    15、资质出借方或分包方要求按合同规定缴纳管理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资质出借方或者分包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管理费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

    16.人民法院可以征收承包人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的利润和实际施工人缴纳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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