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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消费闹心事及真相!老年代步车问题同样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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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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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身边,是不是也有很多这样的车——

    车身显著部位通常印有“老年电动轮椅车”、“残障人士电动轮椅车”等标识,不可否认,这类代步工具确实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然而,它引发的问题同样不容小觑。

    一场车祸两人死亡

    2014年2月11日的午后,大约在两点半钟,安徽省南陵县的公安局交警部门收到了紧急电话,报告称在320省道南陵县境内,距离起点约7公里600米的地方,发生了一起性质恶劣的交通事故。

    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中队长周文峰表示,事故中有一名男性司机,经120急救人员确认,该男子已现场失去生命迹象。此外,副驾驶位置的女士伤势极为严重,不幸的是,在送往县医院的途中,她也不幸离世。

    交警深入调查后了解到,该车辆司机名为江厚周,籍贯为安徽省怀宁县。当日,他驾驶车辆带着妻子王春梅及另外三位亲属,结束芜湖的探亲之旅,正准备返回怀宁县。不幸的是,在南陵县境内,他们遭遇了一场车祸。

    依据报警人提供的线索,江厚周驾驶员在事发当天并未饮酒,事故发生时,前方道路上并无其他车辆交错,仅仅是车辆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小树,这究竟是如何导致如此惨重的伤亡的呢?

    周文峰表示,根据撞击发生的情形推断,车速大概在60码上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老年电动车的行驶速度应当是极低的,因此它们是不允许驶入省级公路的。

    春节之际,不幸的车祸降临,那对年迈的夫妇育有子女三人,本应是在晚年共享天伦之乐的时光,然而,突如其来的灾难,让全家人都难以置信,不愿接受这一残酷的现实。

    江厚周的公子江先生感慨万分:每晚入梦,要么是父亲的身影,要么是母亲的容颜。若非如此,哪怕只留下其中一位,我们心中也能有所依托。然而,他们在这个年纪便离我们远去,而且还是携手离去,连一声告别都没有留下。

    出事的到底是辆什么车?

    料理完两位老人的丧事之后,江先生一家心想,既然没有发生酒驾,行驶过程中也未遭遇任何危险,那么江厚周老人所驾之车,又怎会引发导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悲剧呢?

    江先生当时心中也在琢磨,家中亲戚也有此疑问,或许是车辆本身出了故障,或许是刹车系统出了问题,毕竟车辆只是撞上了路边,不至于导致两人当场丧生。

    江先生的疑虑在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得到了初步的证实。经过交警部门的深入查验,他们发现该车并未安装车牌,并且明确标注为四轮残疾人代步车。

    除此之外,车的安全性能还存在巨大隐患。

    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中队长周文峰指出,该车的保险杠非常薄弱,撞击树木后已严重变形,甚至保险杠内部的一些配件也已被撞碎。从安全技术性能的角度来看,这辆车的结构强度显然无法满足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基本要求。

    江先生提及,他的父亲历经多次受伤,而那起事故中的车辆,正是父亲凭借残疾证明以25800元的价格所购置的。

    该车于2012年5月购置,制造商为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在整车合格证上明确标注:该车已通过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确认为助残型机动四轮车,同时具备车架编号和发动机编号,使用的燃料为汽油。

    在销售过程中,厂家宣称这是专为残疾人设计的代步工具,并未注册车牌,但合格证明上却明确标注为四轮机动车。那么,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这辆温心牌代步车,它的真实身份究竟是什么呢?

    南陵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将那辆未悬挂车牌的四轮汽油驱动车辆,委托给了安徽省全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专家指出,该车虽由汽油引擎驱动,装备了四个轮子,并配备了手动变速系统在路面上行驶,然而,它并不符合残疾人专用车辆的标准。

    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宣教中队的中队长曹东方指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残疾人专用的车辆是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号牌的。然而,在本起案件中,涉事驾驶人所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并不属于残疾人专用车,且其已超出规定标准,因此无法申领到号牌。

    此外,司法鉴定报告进一步指出:依据我国对机动轮椅车速度限制在每小时10公里以内的规定,该无牌照的四轮汽油驱动车辆并不符合机动轮椅车的定义。

    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宣教中队队长曹东方指出,涉事四轮电动车从怀宁出发驶向芜湖,途中行程约200公里,事故发生时,该车速度达到每小时60公里。

    这辆车并非专为残疾人设计,亦非机动轮椅车,那么,这辆未挂牌的四轮汽油车到底归类于哪一类车辆呢?

    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宣教中队的中队长曹东方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界定,任何依靠动力驱动的车辆,动力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燃油或电池,只要能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行人通行或运输货物,均被认定为机动车。在本案中,涉及的车辆为四轮电动车,它属于小型轿车的类别。

    最终,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鉴定结果,指出该无牌照的四轮汽油车属于机动车辆中的微型轿车类别。

    江先生表示,该厂家不具备生产轿车的资格,而这辆车同样缺乏微型轿车应有的安全防护功能,它仅仅是一个过渡产品。我父亲在驾驶时,根本无法预见到这种车辆潜在的危险程度。他原本以为这是一款专为残疾人设计的车辆,但实际上,它给人的印象更像微型轿车,却并未具备微型轿车应有的各项性能。

    面对这一鉴定结果,江先生及其家人深信,其父母之死与那辆所谓残疾人使用的代步车很可能存在某种联系。

    徐浩,作为受害者律师,表示他们初步判断,此车辆与事故有直接关联。残疾人专用车在安全气囊、安全带配置以及车身铁皮构造方面,与微型轿车存在显著差异。此外,两者的时速、长度、宽度和高度也有所区别。受害者为残疾人士,他们仅能驾驶专为残疾人设计的车辆。若将机动车冒充残疾人专用车销售给消费者,则销售方将承担着难以估量、难以预见的提醒安全责任。这种做法很可能引发事故。

    这位老人所购车辆标称为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实则属于机动车范畴,目前市面上仍有此类车辆公开出售,且众多老年人正进行购买与使用。

    徐浩,作为受害者的法律代表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对机动车作为残疾人专用车的虚假宣传和销售行为,此类车辆无法办理牌照,因为车辆管理所并无相应的安全上牌名单,且无法购买交强险。一旦出现问题,大部分责任需由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而部分物质和精神损失则需由受害者及其家人自行承担。

    在调查进行期间,江先生的代表律师进一步察觉,温心品牌电动代步车的整体合格证明上附加了一项“残疾人用盘式操控装置”的专利。制造商宣称该专利自2008年起便已获得。那么,这项专利的编号又是从何而来呢?

    徐浩表示,经过查询,该专利在2007年便已终止并失效。事实上,相关部门并未为其颁发合格证书,亦未对其合格证权利进行认定。因此,我们目前对其涉嫌伪造合格证表示怀疑。

    类似事故屡屡发生

    江先生一家对调查结果感到愤怒,因为发现这些产品涉嫌假冒专利、伪造合格证、非法生产未经许可、声称是助残代步车公开销售,实则却是未挂牌的四轮汽油机动车。

    江先生表示,尽管内心经历了激烈的挣扎,关于是提起诉讼还是放弃,从情感层面看,我们并不愿意将这段深切的悲痛往事再次提及。然而,我们仍需为父母讨一个公道,并且希望通过这两条无辜生命的悲剧,向残疾人群体发出警示,同时也对那些生产此类车辆的企业给予警示。

    2015年的年末,江先生递交了一份诉讼文件,将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公司告上了安徽省南陵县的人民法院。

    江先生表示,他期望法院能够对此案作出一个明确的判决,湖南的制造商也能对此事给出一个解释。他同时希望通过他父母的牺牲,给现存的残疾人,尤其是老年残疾人,一个警示:切勿购买此类车辆,更不要乘坐。因为这样的车,随时可能夺走人的生命。

    江先生的父母以生命为代价,警示世人,这种所谓的残疾人代步车潜藏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实际上,这类低速电动四轮车,人们通常称之为“老年代步车”,近年来在我国街头巷尾频繁出现,事故频发。

    2013年3月24日,在广东省梅州市区金叶环岛,发生了一起不幸的交通意外。涉事者是一位83岁高龄的老人,他驾驶的代步车与一辆小车发生了碰撞。令人遗憾的是,这位老人并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事故最终导致他遭受了粉碎性骨折的严重伤害。

    2014年9月14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一位即将迈入五十岁的李先生正驾驶着代步车,沿着102国道从西向东行驶,不幸的是,他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自卸货车发生了碰撞,导致李先生当场不幸离世。

    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此类问题也发布了警告:以辅助残疾人士、老年人出行为名而出现的代步车,已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消费维权热点,这种既不像轮椅、又不像电动滑板、也不像传统自行车的“四不像”产品,绝不能沦为无人监管的非法商品。

    为什么代步车如此任性?

    代步车引发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案例并非少数。如今,这种车辆不仅在三四线城市或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即便在特大城市,也随处可见。

    近期,央视记者对这类老年电动车的生产、销售及上路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在丰台区新宫地铁站周边的一个交叉路口,记者捕捉到了这样的画面:一辆银色低速的四轮电动车不顾红灯,径直从北向南冲过;紧接着,一辆蓝色电动车在绿灯即将转为红灯的瞬间,加速穿过了路口;还有一辆车先是逆行进入人行横道,在人行横道上短暂停留了几秒钟,随后又闯红灯通过了路口,这一幕让观众看了不禁为其捏了一把冷汗。

    为什么这些车辆能够如此任性地行驶在道路上呢?

    某老年代步车经销商:我们家卖的没一个有牌照的,出门不查。

    某老年代步车经销商:它要上牌谁买啊?

    这车不用上牌照,经销商似乎一语道破了天机。

    除了不用上牌照,不用驾驶证也是吸引消费者的一大卖点。

    某老年代步车经销商:考什么驾照啊,不用考驾照。

    老年电动车驾驶者:您可以选择持有驾照,亦或是不持有驾照,这正是老年代步车的特点。

    记者深入大兴、丰台、通州等区域的众多低速四轮电动车销售点进行调研,发现近年以来,这类车型的销售业绩十分引人注目。

    某老年代步车经销商:一年1600辆。

    记者大致估算,在那一座特大城市中,销量超过千台的该品牌电动车的授权一级代理商至少有十几家,且每家一级代理商之下,又设有众多二级代理商;此外,除了少数知名品牌的小型低速四轮电动车,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不知名的杂牌车。

    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四不像”

    目前,不同地区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的管理规范存在差异,以山东、河北、河南、四川等为例,这类低速四轮电动车可合法上牌并上路行驶;然而,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此类车辆则被严格禁止非法上路行驶。

    究竟这类车辆是否需要挂上牌照、是否能够合法行驶,要探寻其中的真相,就必须揭开低速四轮电动车背后的历史渊源。

    实际上,这类低速四轮电动车在2012年左右以“老年代步车”的形象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而老年代步车则是从速度大致保持在每小时10公里以下、归类于医疗器械的电动轮椅演变而来的。

    2012年前后,经过多次改造,老年代步车在形态上几乎与普通机动车无异。然而,尽管如此,它们仍被称为老年代步车。这主要是因为制造商和销售商借助这一名称,以无需牌照和驾照作为卖点,来达成他们的商业利益。

    某老年代步车经销商:其实这车属于不按标准来。

    老年代步车的拥有者表示:实际上,这个所谓的“老年代步车”不过是制造商为了找个由头、找个借口而已,年轻人驾驶它,难道会不允许吗?他们自然也是会允许的。

    记者联络了众多电动车销售商,同时亲自对多款低速四轮电动车进行了实际驾驶体验,结果显示,这些电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普遍在40公里上下。

    在我国境内,汽车的生产与销售需遵循《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的认证流程,以及“中国强制性认证”制度,亦即3C认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牌照发放时,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来确定车型资格。截至目前,尚无任何低速四轮电动车获得上述两项认证的资格。

    一方面,低速四轮电动车的速度明显超过了“老年代步车”规定的10公里时速上限,另一方面,这类车辆在法律定义上并不归类为机动车。因此,低速四轮电动车目前正处在“老年代步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模糊区域。至于它们应该遵循何种道路规则、悬挂何种牌照、持有何种证件,国家尚未制定出一套统一的标准。

    微型低速电动车,介于电动车与机动汽车之间,宛如一个既不像前者也不像后者的“四不像”,这在交警部门的日常执法工作中,引发了诸多难题。

    曹东方,身为最基层的交通警察,对近期涌现的这类交通异常现象进行了长期的深入剖析和探究,最终揭示出:在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安徽省南陵县,近年以来,无论是两轮、三轮还是四轮电动车,其拥有量都呈现出显著的增长态势;与此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攀升,增长幅度之大,令人咋舌。

    高速行驶的车辆若质量不佳,不仅容易导致交通事故,而且司机可能因缺乏车牌、驾照或保险而肆意驾驶,导致横冲直撞、闯红灯、逆行、违规驶入人行道等一系列违法行为。面对这些棘手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和处罚,交警们也感到十分困扰。

    安徽省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宣教中队中队长曹东方表示:由于他未悬挂车牌,我们无法将其行为定性为违法,因此只能依靠交警进行巡逻和管控。我们的处理方式是:在查处后,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对车辆进行鉴定。若首次查处发现无牌无证,将处以500元罚款;若再次查获,则需进行行政拘留。

    出现意外,消费者怎么办?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葛友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明确指出,我国对机动车实施注册管理。只有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手续后,才能合法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亦规定,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依法获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此类代步车因缺乏机动车牌照,且驾驶者未持有驾照,故无法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其他商业保险。若发生交通纠纷或事故,驾驶者、乘客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均将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庇护。

    葛友山,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指出,若个人遭遇交通事故并受伤,所有医疗费用需自行承担。在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中,这一费用往往相当高昂。若与他人发生碰撞,并导致对方遭受严重伤害,需赔偿对方的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等,这也将是一笔巨大的赔偿金。

    “四不像”是怎样生产出来的?

    经过调查,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主要来源于山东、江苏、河北等省份,特别是山东省,作为低速电动车产业的起源地,其规模在全国范围内位居第一。

    2016年7月,央视记者对山东德州市武城地区的一些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这些企业生产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其外观设计多模仿知名品牌企业的车型。其中,部分车型的最高时速甚至可达每小时50公里。同时,调查还揭示了部分厂家缺乏生产资质、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节目一经播出,山东省武城县的工商部门便对那些存在不规范生产、违规操作的企业展开了严格的执法检查,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在查阅笔录时,记者发现:这些非法生产或超范围经营的厂家,生产时长不一,有的持续生产了较长时间,有的则仅维持了几个月;他们通常在购得汽车配件和零部组件后,寻得一片空地,招募工人进行组装,形成前店后厂的模式,最终以几千元至两三万元、三四万元不等的价位对外进行销售。

    记者抵达了某厂家的仓储区域,负责监管的工商局执法人员指出,该企业生产低速四轮电动车却缺乏合法的营业执照,其生产与经营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目前该厂已被相关部门采取了查封措施。

    记者透过铁丝网窗户观察,发现偌大的仓库内堆积着众多未拆封的汽车零件,以及一些正在组装、尚未完成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在窗户附近,众多不同颜色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已组装完成,从外观看来,它们与机动车辆并无二致。

    山东省武城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李明军表示,抵达现场时,现场已有六七名工人正在制造电动车。我们随即对车间实施了查封,并依据工商法规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处理。

    问:这个地方原来是做什么的?

    李明军:原来是搞汽车配件的。

    工商部门初步调查显示,存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制造商,诸如德兴、威柯瑞、新奥宇等地区知名的大型企业,它们的生产活动仅限于非公路旅游观光车或场内观光车,并未获得四轮电动车研发与生产的相应许可。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其中一些企业已接到停产整顿的命令。

    目前国家尚无强制性标准规定

    尽管已有部分生产商对其产品进行了整改,但街头巷尾充斥的代步车,其安全性依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这也给交通管理部门带来了不小的管理难题。

    曹东方,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宣教中队的中队长表示,这些电动车处于无法驾驭的状态。这是因为当《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并开始实施时,法律对电动车并未作出具体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施行超过十二年,至今相关法规未曾调整。回溯至十二年前,当时全国电动汽车的保有量仅为两千万辆,而如今这一数字已飙升至数亿辆,然而法律却始终未作任何修订。

    葛友山,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表示,目前存在的一个较为遗憾的问题是,我国对于此类车辆尚无一项强制性的标准规范。无论是质检总局,还是标准委,抑或是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这些突然涌现的老年代步车等机动车,均未建立起一个相似的监管机制。

    这类被称为“老年代步车”和“残疾人代步车”的车辆,尽管名义上是代步工具,实则配备了机动车的配置。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它们的速度高达40至70公里每小时,已逼近机动车的范畴。目前,这类产品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徘徊,既无驾照又无牌照,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如同马路上的定时炸弹,令人忧虑。

    尽管这些“代步车”已成为生产源头监管困难、路面管理棘手、问题出现维权不易的难题,但它们并非无法得到解决,治理并非没有依据可循。若继续放任不管,治理的难度将不断攀升。

    中国消费者协会亦曾发出警告,以助残、助老为幌子的代步车已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消费维权难题。这类代步车,看似四不像,实则如同一个“怪胎”,却不能成为不受监管的“三不管”产品。目前,中消协已从市场状况、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社会管理等多个维度对代步车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维权行动,期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尽快消除这些潜在风险。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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