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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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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旨在强化税收资源的管理,提升税务服务质量,增进征纳双方的紧密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特此编制本实施办法。

    地方税务机关需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同时需对各个管理机构的职责区域进行科学划分,确保实施一种全面覆盖、无交叉、无间隙的管理模式。

    税务管理部门需将税收管理员划分为若干个管理小组,每组由2至3人组成。依据税源的具体分布状况,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各管理小组的管理区域。此外,还需在各个管理小组内部明确指出每位管理员应重点关注的纳税人。

    税务管理部门在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前提下,需依据税源管理的需求以及纳税人的具体状况,构建涵盖重点行业、主要税源、中小型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集贸市场的多样化分类管理体系。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作为承担着管户职责、负责税务资源管理的人员,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管户责任的履行,并对所负责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扣缴税款等方面的行为及其相关事宜进行直接的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税收管理员需遵循管户与管事相融合的原则,既要负责对纳税人的税务事务进行逐户管理,同时还要依照业务流程,对纳税人所涉及的各项税收问题实施严格的管控,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细致性。

    (二)坚持管理与服务的融合。税收管理人员需将纳税服务融入税源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针对纳税人的不同状况,提供精准的管理与支持。通过加强管理来提升服务水平,同时,在提升服务质量的过程中,也要强化管理措施。

    地方税务机关需强化对税收管理员在计算机及征管信息系统应用技术方面的培训力度,持续增加计算机设备的投入,以此满足税收管理员开展管理工作的需求,并确保纳税人相关信息能够被及时、精确且全面地采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税收管理人员需熟悉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并据此有选择地执行管理措施。

    全面了解所负责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详情,同时跟踪掌握区域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动信息。

    对所辖区域实施有计划的巡视,旨在迅速发现那些尚未完成税务登记的个体或单位。

    通过运用掌握的户籍管理资料,对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实时获取纳税人关于合并、分立、破产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关注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复业等状况;以及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等其它相关信息。

    第九条,税收辅导工作。税收管理员需主动普及各类税收法规,并细致地执行纳税辅导任务。

    运用多样化的手段,迅速向纳税人及代扣代缴责任人普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内容。

    依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资料和扣缴义务人上报的扣缴税款登记信息,我们需迅速开展实地核查,精确判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种、税目、税率等关键信息,并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税的纳税人进行经营收入的核定。

    (三)辅导纳税人正确保管、使用发票。

    依据既定的工作安排和具体状况,我们实施集体辅导或单独辅导,对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十条,关于税源的管理。税收管理人员需强化对税源的监督与控制,细致搜集各类税源资讯,并对税源变动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

    针对关键税收来源的纳税人,在确保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按不同行业和不同等级进行细致的分类管理,对关键企业实施专人负责制。同时,需定期编制并提交关于重点税源变动趋势的分析报告。

    对其他纳税人,主要实行区域划分的管理模式,并且可以依据行业类别、纳税信用级别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管控。

    全面搜集与纳税人税源变动相关的各项资料,涵盖:企业运营策略的调整、税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动信息等。

    了解纳税人的欠税状况以及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置等相关信息,并有效开展欠税的清理工作。

    (五)做好管理范围内非正常户的监督管理和注销户税款的清缴。

    发票管理方面,税收管理员需全面了解纳税人在发票领用、保管及存放等方面的具体状况,并据此有计划地执行管理措施,力求实现通过发票来控制税收的目标。

    (一)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对其发票领购资格进行审批。

    (二)核定纳税人领购发票种类、名称、数量和购票方式。

    (三)定期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企业冠名的发票印刷资质进行审查,同时依照既定流程向上级部门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五)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注册登记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了纳税评估的相关内容。税收管理员需采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的手段,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定性及定量的评估,进而采取相应的管理行动。

    搜集并整理税收征管相关资料,保证评估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综合各类信息资料以及评估指标和其预警阈值,搜寻异常情况,并对关键评估分析对象进行筛选。

    依据对主要评估对象的各类税务管理文件,全面评估其纳税申报的可靠性及精确度。

    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揭示的疑虑和问题,依照相关法规条款,进行税务约谈活动。

    若税务约谈未能有效解决相关疑问,则需进行实地调查或检查,并在这一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移交给稽查局处理。

    第十三条,关于文书审核。税收管理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涉及减免税、退税、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抵免和扣除等各个待批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对纳税人所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进行详尽的调查与核实。完成调查后,需签署相关意见,并依照既定的程序和时限,将审核结果上报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规定,需强化对税收减免的后续监管。税务管理人员需实时关注纳税人税收减免事项的变动,对于不符合减免税规定要求、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减免税、减免税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减免税期限超过规定、未获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减免税等情况,应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认定管理事宜。税收管理员需严谨细致地执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中国居民身份的认定管理、外国居民身份的认定管理、委托代征税款的认定管理以及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认定管理等多项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关于催促申报与缴纳。税收管理人员需对那些未按时申报、申报材料不完整,以及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催促申报和缴纳的措施。

    第十七条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税收管理人员需负责税收征管档案的妥善管理,并执行税收征管资料的“一户式”集中存放制度。

    每年在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之后,需在限定的时间内,将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输入到征管信息系统中。

    迅速且精确地录入《纳税事项辅导记录》以及《纳税人购票与应征税种税目情况核定表》等相关基础资料,确保这些信息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得到全面和详尽的记录。

    (三)及时整理、归档纸质文书,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

    第十八条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要求

    税收管理员需精通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企业的财务会计体系有深入了解,同时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二十条规定,税收管理员需严格执行《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对税收管理事务进行严谨处理,并准确运用税务文件。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收管理员在执行下户调查核实、检查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宜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在进行下户调查或检查活动时,必须做好详尽的记录,并且要接受行政执法及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在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调查任务时,税收管理员需保持礼貌,使用文明语言,并且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超出职责范畴的资料,亦不可提出额外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收管理员需依照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的隐私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处理。

    税收管理员需严格遵循《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及其他廉政规章。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要求地方税务机关构建完善的税收管理员评估体系,将工作成果作为评选优秀税收管理员的关键标准,旨在激励税收管理员提升能力,丰富经验,进而充分激发他们工作的热情和主观能动性。

    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表现依据其应承担的职责进行评定,具体从工作量、工作品质、任务完成度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同时还包括对纳税户的日常辅导、税法的宣传普及以及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可实施“指标分配,效果评估”的机制,对税收管理员实施周期性评估,对评选出的杰出税收管理员进行荣誉授予及物质奖励。省税务局每隔两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杰出税收管理员”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需对税收管理员实施周期性的岗位轮换机制,轮换周期为每三到五年,具体轮换安排则需由负责的税务机关依据具体状况来决定。

    若税收管理员违背工作纪律,未依规定流程严谨执行职责,将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责任进行追查。对于违反廉政纪律的税收管理员,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若其行为构成犯罪,则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市的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自行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同时需将这些细则上报至省级税务局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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