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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规范,排污许可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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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节快乐

    9 月底,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工业(铜、铝、铅锌分册)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得以发布。到此时,2017 年需要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 13 个行业的技术规范全部都已发布。紧接着,环保部将会加强指导以及督导工作,以确保在年底能够实现既定的目标。在技术规范发布的同时,环保部还举办了多期针对全国环保系统的培训。32 个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总计 304 人参与了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培训。“十一”假期过后,环保部将会组织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培训。

    技术规范能够在网盘进行下载。培训视频资料随后将会被添加到网盘之中,以便大家进行参考。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 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3 类涉及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规定了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的相关事宜,包括基本情况的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还规定了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要求。

    关于排放口实施分类管理

    技术规范把原料药制造企业的排放口划分成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因为挥发性有机物在原料药制造企业废气控制方面处于重要地位,所以该标准规定,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全厂排放量 80%以上的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发酵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同时,参考其他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把原料药企业里的锅炉烟气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把原料药企业里的危废焚烧炉烟气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将罐区废气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将工艺酸碱废气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将工艺含尘废气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将危废暂存废气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这些一般排放口不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控。

    把废水总排放口当作主要排放口,对《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里列出的污染因子进行管控,对《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里列出的污染因子进行管控,对《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里列出的污染因子进行管控。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有废水排放口,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也有排放口,这些排放口被列为一般排放口,并且不对其排放量进行控制。

    VOCs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需要用两种方法分别进行计算并取严格值。一种方法是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平均排气量以及平均产能的乘积来核定年许可排放量。另一种方法是结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行业排放的平均水平,通过采用单位产品排放绩效来核定年许可排放量。

    目前仅针对生产以下产品给出绩效值核算方法:维生素 C 类、维生素 E 类、青霉素类、咖啡因、头孢类等。其他品种可以直接依据第一种方法来核算许可排放量。

    废水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废水许可排放量是由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产品产量以及许可排放浓度来确定的。当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向单独处理的集中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各类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许可浓度,是按照排污单位与集中污水处理厂进行协商后确定的。然而,对于第一类污染物,必须要满足车间或生产设施达标的要求。

    废水总排放口要对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这两类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同时要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属于 GB 21903、GB 21904、GB 21905 中的其他污染物项目申请年许可排放量。在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需要申请总磷、总氮的年许可排放量。

    关于总磷、总氮的监测频次

    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同样需要强化自行监测的要求。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工业》

    即适用于上述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VOCs的定义与监测指标

    技术规范依据当下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的要求,增添了综合指标挥发性有机物,将其作为管控因子。本标准把非甲烷总烃当作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在 TOC 或 NMOC 监测标准发布之后,就按照其规定来执行。

    农药工业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的确定

    农药工业的化学合成反应工艺路线较为复杂,并且产污环节较多。特征污染物的管控在农药行业的环境管理中,既是重点也是难点。鉴于农药行业的这种复杂情况,本标准明确规定了特征污染物的界定,这里的特征污染物指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污染物项目。其中有一些污染物尚未发布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这些污染物要等到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之后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那些没有监测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暂时不会在排污许可证中被管控。

    为体现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增添了 GB 21523 和 GB 8978 的特征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控制指标。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所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在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并给出总磷、总氮的排放限值要求之后,应当申请总磷、总氮的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的计算

    技术规范提出了两种核算方法,一种是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方法,另一种是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并且规定在进行核算时,需要同时满足这两种方法核定出的许可排放量。

    大气污染物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方法,它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口的基准排气量以及年设计运行时数来进行核算。另一种是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此方法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产品工业废气量排污系数以及产品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来核算,而产品工业废气量排污系数是来源于《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水污染物的核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方法,这种方法依据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产品近三年的实际产量平均值以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来进行核算。另一种是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此方法依据排污单位产品近三年的实际产量平均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绩效值来核算,而排放绩效值是按照前期排放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研究结果,并结合行业排放平均水平得出的。

    农药制剂企业的简化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规定,单纯进行混合和分装的农药制剂企业属于简化管理的范畴。技术规范在许可排放限值方面、在执行报告方面、在自行监测方面体现了对简化要求的管理。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技术规范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也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其中包括《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中规定的生产合成氨的企业或生产设施,以及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不同原料及生产工艺的差异化管理

    本标准依据行业中不同原料以及不同工艺的产污排污特性,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以煤作为原料的企业,还有以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企业,通常会产生更多的污染物。所以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行监测以及实际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进行了细化的要求。其一,为了能够有效降低氨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出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的造气废水、脱硫废水等工艺废水应当进行密闭集输,防止在集输过程中,水中的污染物以逸散的形式向大气排放。其二,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在循环冷却和开停工过程中,氨、硫化氢、苯并(a)芘等特征因子,以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放气中的酚类、非甲烷总烃,厂界的酚类、苯并(a)芘,都应该开展监测。其三,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在循环冷却和开停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应当核算氨、硫化氢、苯并(a)芘等特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以便用于后续征收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氮肥工业的各排放口有着不同的污染物排放特点以及排放负荷。基于这些特点和负荷,排放口被划分成了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以及其他排放情形。根据工艺的差异,把燃烧炉尾气、硫回收尾气、尿素单元废气等这些污染物排放量比较大的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将备煤单元含尘废气等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排放口划分成一般排放口;把目前没有排放标准但会排放污染物的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造气炉放空管、火炬等归为特殊排口。主要排放口有许可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具备许可排放浓度这一项。其他排放情形既不允许有排放量的许可,也不允许有排放浓度的许可,然而却需要对实际排放量进行核算。

    污染因子及许可排放浓度确定原则

    污染因子根据排放现状选取,排放限值按照现行标准进行确定。其他氮肥行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废水按照《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来确定污染源以及污染因子。

    关于氨的管控

    氨在合成氨行业中很重要,它是主要的污染物,同时也是主要的恶臭污染物以及 PM2.5 的前体物。氨的主要排放源头是尿素单元。所以,本标准把尿素单元的排气筒当作主要排口,在加强对氨的污染控制措施之后,核算氨一年的许可排放量,并且强化有组织排放的控制以及厂界的监测。

    关于基本信息填报

    氮肥工业的生产单元数量众多,并且生产工艺较为复杂。不同的原料所对应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以及工艺类型、辅料、生产设施和产排污节都不一样。为了能够实现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本标准依据生产单元来填报原辅料、生产工艺以及是否为产排污节点,同时按照原料类型将生产工艺细致地分为工艺名称及类型。同时,为了提升标准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排污单位在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的过程中,第一步是选择原料的种类,接着依据所选择的原料种类来挑选相应的下拉菜单。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纺织印染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纺织服装、服饰业 18。

    许可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

    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其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依据《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来确定。若地方有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那就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进行确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需要按照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排污单位的产品既适用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又适用不同类别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不同产品产生的废水是混合处理后进行排放的,那么就应该执行排放标准中所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本标准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现行标准,对于废气方面,明确了锅炉排气筒属于主要排放口。同时,也明确了印花、定型、涂层工艺废气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主要管控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对于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等大气污染物,需按照 GB 13271 的要求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而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是由设计燃料用量、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以及基准烟气量来确定的。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排放浓度,会对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也会对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项目都依据 GB 16297 的要求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则按照 GB 14554 中的要求来执行。

    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

    标准规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要核算废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以及废水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同时,不核算废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和无组织的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方法包含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以及产排污系数法。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需按自行监测要求采用自动监测,并且应通过自动监测实测法来核算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实际排放量。若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却未采用,那么排污单位就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来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且按直排进行核算。对于那些没有被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者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需要使用手工监测数据来进行核算。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包含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中的制革工业部分。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与时序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保持一致。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湿整饰工段的除尘工序会产生水污染物,这些工序的主要水污染物为有机物和悬浮物。排放废水的类别包含含铬废水,像使用三价铬鞣剂进行鞣制加工时会产生这种废水;还有其他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依据现行的环保政策要求,制革工业的排污单位,其生产废水只能设置一个总排放口。含铬废水要单独进行沉淀处理,处理达标后汇入其他生产废水的处理系统,经过处理之后通过总排放口进行排放。其中,废水总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含铬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也是主要排放口,其余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大气污染物主要有锅炉废气,涂饰车间涂饰有机废气(大部分是水性涂饰材料,不会产生有机废气),磨革车间磨革粉尘,原料皮库及污水治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等。其中,锅炉供热系统烟囱是主要排放口,其余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

    本标准依据行业特点,明确了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等污染物项目的许可排放量。对于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也明确了总氮、总磷的许可排放量。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文件,需严格依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来执行,同时要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且要明确总铬的许可排放量。以往总铬监测点位和总量核算节点不清晰,对此,本标准明确了以下内容:制革工业水污染物中总铬的许可排放量由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产品产能以及含铬废水基准排水量来确定;其他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则由总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产品产能以及全厂废水基准排水量来确定。并且还由基准烟气量决定。

   


    含铬废水需单独收集处理,总铬的监测点处在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所以,在核算总铬的许可排放量时,会运用含铬废水的基准排水量;而在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许可排放量时,则会使用全厂废水的基准排水量。

    制革生产加工中的水量一般是按照皮重来进行计量的。当下,环评批复中对于企业产能单位的表述存在差异,有的是以张数来计量,有的是以成品革面积来计量。本标准清晰地明确了不同原料皮的重量、面积以及张数之间的换算关系,并且在统一核算许可排放量的时候,对产品产能的计算单位进行了统一。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包含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中的制糖工业部分。  该规范专门针对制糖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事宜作出了规定。  它为制糖工业在排污许可证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制糖工业在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时需依据此规范进行操作。  此规范对制糖工业的排污许可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

    技术规范对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适用。蔗渣用于生物质燃料锅炉以及甜菜制糖中的颗粒粕生产时除外,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还有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不适用本标准。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主要排放口的确定原则是那些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的排放口以及锅炉排放口。标准明确规定要核算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并且要在这些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对其实施精细化管理。而其他数量众多、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排放口则被归为一般排放口,只对这些排放口管控污染物浓度。

    甘蔗制糖企业中,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全厂排放量中占比 96%以上;甜菜制糖企业里,锅炉烟囱以及颗粒粕生产中干燥器废气这两个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全厂排放量中占比 97%以上。所以,把锅炉和颗粒粕生产中干燥器废气排放口认定为主要排放口。颗粒粕生产中造粒机废气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是主要排放口。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向市政管网的排放口属于一般排放口。

    颗粒粕造粒系统许可排放量

    对于氮氧化物,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表 2 的规定,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0mg/m³,企业实际能够达到)和基准排气量(干烟气量)/t 颗粒粕为计算依据。由此可算出生产单位产品(颗粒粕)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限值为 2.64kg/t 颗粒粕。本标准规定,将该限值与颗粒粕产能相乘,所得结果即为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限值。

    关于监测频次确定

    本标准规定,排污单位能够对颗粒粕系统干燥器处理装置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这三项污染物指标,进行在线监测或者每周至少手工监测一次。在制糖生产的结晶分筛系统、包装系统以及甜菜制糖的颗粒粕系统中,造粒机除尘装置排气筒的颗粒物采用手工监测,并且要求在生产期内至少监测 1 次。锅炉废气污染物的监测频次按照 HJ 820 来确定。无组织废气在生产期内,需在厂界至少进行 1 次监测。监测的指标包含臭气浓度,以及硫化氢和氨。

    制糖工业属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农副食品加工重点行业。本标准要求对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流量进行自动监测,要求对废水主要排放口的 pH 值进行自动监测,要求对废水主要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CODCr)进行自动监测。同时,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要对氨氮按日进行监测,要对悬浮物按月进行监测,要对总氮按月进行监测,要对总磷按月进行监测,要对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按月进行监测。《“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有要求,要对总磷、总氮超标水域实施流域、区域性总量控制。所以本标准规定,在总氮(无机氮)/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以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的最低监测频次需按日进行。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技术规范的作用是指导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本标准分为 10 个分册,其中涵盖了铜、铝、铅、锌、锡、锑、汞、镁、钛这 11 个子行业。这些分册规定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确定了许可排放限值以及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提出了合规判定的方法,还包含了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并且提出了有色金属工业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将分两批发布。第一批发布铜、铝、铅锌这三个分册,其目的是指导铜、铅锌冶炼排污单位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排污单位在 2017 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第二批发布其余七个分册,旨在指导其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单位在 2018 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

    基于行业特征并结合行业污染排放标准,选定了铅、砷、汞、镉化合物及氟化物这 5 项特征污染物作为要许可排放量的重金属污染因子。其中,铅、锌、铜冶炼行业的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包含废气污染物 SO2、NOX、颗粒物,还有铅及化合物、砷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镉及化合物,以及废水污染物 COD、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铝冶炼行业电解铝的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有废气污染物 SO2、NOX、颗粒物、氟化物,废水污染物有 COD、氨氮。如果地方有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那么就可以依据需求来扩大对有色行业许可排放量进行控制的污染因子的范围。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技术规范对排放口进行分类管理时,将其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这两大类别。对于废气排放口,会把污染物排放量大且污染物排放种类多的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接着,在这些主要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以此来管控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同时考核 5+X 种污染物,其中 5 种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X 种是总铅、总砷、总汞、总镉、氟化物。而对于其余的污染物排放口,则将其设为一般排放口,仅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铅锌冶炼单位废气许可排放量

    铅锌冶炼行业现行的大气排放标准未对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气量作出规定。不同排放口的重金属排放浓度差异较为明显。倘若以排放标准限值以及主要排放口的基准排气量来核算重金属许可排放量,那么就必然会导致企业的许可排放量偏大,这与企业实际的排污情况是不相符的。与此同时,铅、锌冶炼行业在重金属的产排情况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要保证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情况相符,需体现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排污的差异。本标准给出了两种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方法,一种是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另一种是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并且是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来确定,主要是根据主要排放口主要产品的产能、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气量以及废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用于核定许可排放量,主要是依据单位产品排放绩效和主要产品的设计产能。

    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应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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