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服务微信:dat818 购买与出租对接

宁波市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与乡村振兴

2万

主题

2

回帖

8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87052
发表于 2025-1-14 14: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建设新能源汽车之城,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与城市老旧社区和乡村城镇收费。针对促进电动汽车消费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设施等短板,根据《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汽车工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0〕39号)等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关于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系列政策文件,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部署要求根据文件精神,为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管理现将实施细则(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关注。

    宁波市能源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 年 8 月 24 日

    宁波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

    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建设新能源汽车之城,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补充城镇老旧住宅区和农村乡镇充电设施等短板,促进电动汽车消费应用和产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充电桩建设的实施意见》基础设施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发改总[2023]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号) 、《宁波市新能源和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2023]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含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公交车等)提供电能的各类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是重要的交通能源一体化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补贴资金)由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预算资金组成。

    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预算。市级财政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能源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级新能源节能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资金)。

    第四条 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市能源局牵头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管理,进行项目论证,进行项目认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建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并每年考核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组织绩效自评将报送市财政局。评估结果将为今后年度预算安排提供重要参考。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市能源局提出的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做好资金配置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期满政策评价。

    第五条 奖补资金按照项目方式以事后奖补形式分配。遵循公开、公平、规范、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补贴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奖励补贴对象为在宁波市注册设立、在本市辖区内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第七条 奖励补贴支持范围:

    (一)支持充电设施设备运行;

    (二)支持市政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政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三)支持急需的基本公益性公共充电(不含换电)设施建设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具体包括:

    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

    2、乡镇普通公路(不含市政道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

    3、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4、具有智能车联网交互功能的充放电(含光存储、充放电)设施建设。

    (四)经市委、市政府审核下达且确需财政支持的基础配套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以及新技术、新模式创新。

    第八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标准统一。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实现充电数据共享。

    (三)承接公共、专用充电服务,并承诺服务期限3年以上。

    (4)可以测量电能。

    (五)公共充电设施支付方式通用,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以刷卡、扫码支付。

    (六)充电设施设备经验证检测合格并运行正常,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平台和市政平台。

    (七)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申报和清算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八)申请急需新建基本公益性公共充电设施设备建设投资奖励和补贴,项目设备规模要求每站2枪以上,单枪30以上直流快充桩千瓦;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如申请建设投资奖励和补贴,项目设备规模要求单站总放电功率大于100kW。

    第九条 下列充电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实施细则奖励、补贴项目范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执行2017年5月1日(2017勇DX-05、勇DX/JS008-2020)《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定》 《民用建筑》(宁波DX/JS008-2023)中,对宁波市新建各类民用建筑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限额内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十条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应当以设备投资建设单位为申请主体(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请)。单个申报企业单位充电设施设备总功率不得低于480千瓦。

    第十一条 市级奖励补贴资金支持平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公共政策支撑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实施项目监管、制定财政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持。

    (二)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布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三)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定平台对接数据的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四)负责充电设施的核查、各企业平台的接入以及相关市政平台和上级平台的接入,并负责市政平台和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 奖励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设备运营补贴标准:对接入市政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电动公交车专用充电设施,下同)给予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补贴标准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不超过0.16元/千瓦时、0.14元/千瓦时、0.12元/千瓦时。单个项目(站点)充电量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

    第十三条 支持市政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市政新能源汽车监管等市政平台开展数据接入互联、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数据信息处理分析等。报告、充电设施核查,并向社会提供充电设施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年运维费用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投运的急需的基本公益性充电(不含换电)设施和智能车联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给予建设投资奖励和补贴。计算依据:普通直流快速充电桩以设备铭牌功率为准,采用智能负载分配充电站的充电设备以最大同时充电功率为准,智能车联网互动充放电设施设备以放电功率为准;奖励补贴标准不高于240元/千瓦。单个项目(场地)奖励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市能源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中央资金拨付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申请通知。申请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向市级平台(市能源局委托)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通过市级平台“奖励补贴申请管理”功能模块启动申请流程,下载《宁波市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宁波市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1)。奖励补贴申请明细表》(附表2),按照提示完成信息报送,准备所需证明材料,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按要求上传至市平台。充电容量识别原理是基于市政平台获取的正常充电订单记录。对于首次申请运营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换电设施除外),各充电站所在地发展改革局需出具《宁波充电设施是否属于应建项目的核查意见》并按规定执行”(附件3)。

    对急需的基本公益性公共充电设施设备建设的投资奖励和补贴,市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须分批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建议书(附件4),纳入市能源局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智能车联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充放电设施设备接入市政平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宁波市智能车联网互动充放电设施》将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5)提交至市平台,并通过市平台定期组织的专家现场检查。

    市平台对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各充电站的充电设备规格、数量、充电容量等数据信息进行一一核对,并向市能源局提交初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市能源局组织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核。市能源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奖励补贴建议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能源局以函件形式告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能源局出具资金拨付文件,发放现金奖励和补贴资金按照基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七条 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并制定明确的、合理准确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的依据。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报告单位应当对报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于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违规使用或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查处。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将被纳入信用体系。 ,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能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满后,将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发展和绩效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支持政策。

    附录:

    附件1 宁波市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 宁波市充电设施设备奖励补贴申请明细表.docx

    附件4 宁波市20××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建议表(批×).docx

    附件5 宁波市智能车联网互动充放电设施项目核查申请表.docx

    附件3 宁波市充电设施是否属于按规定建设项目申报表.docx

    下载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pdf的通知

    政策解读:解读| 《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

    图形解读:图形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

更多帖子推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01-2025, Tencent Cloud.    Powered by Discuz! X3.5    京ICP备20013102号-3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13718795856 举报邮箱:hwtx2020@163.com

GMT+8, 2025-4-23 16:58 , Processed in 0.070224 second(s), 18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