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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详解及执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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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 06: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3 月 6 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十届十次、十一中全会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性,促进工程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项目,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试验,并具备验收条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经建设单位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助理机构服务机构。窗口(市审批办、区级行政审批局设立,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按照“一次入境、统一受理、集中受理、一次出境”的办理方式,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家安全、市容园林、交通、水务、档案和供水、供热、排水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完成相关专业完成验收和支持验收。联合验收包括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搬迁建设项目,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封信”承诺和两次最终检查。”

    (一)支持事项联合受理。联合验收配套验收项目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业建筑供热配套工程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通信项目等

    (二)专业事项联合受理。联合验收的专业验收事项包括: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和经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需要受理的行政许可业务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共同受理的其他事项。涉及水利工程、港口设施、航道及其设施、公路、高速公路工程等水运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竣工验收事项。

    2、联合验收规则

    (一)严格依法、规范受理。参加联合验收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许可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并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和联合验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调联合验收的验收、验收监督等工作按各自职责进行。工作。

    (三)统一组织、集中实施。市、区两级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受理申请,实行“一表共享、联合受理”集中办理模式,在全市统一行政许可服务和绩效管理系统上同步运行。

   


    (4)有需要就联系,方便、高效。对同时具备多个配套验收或专业验收条件的参与建设单位,原则上实行联合验收。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审批受理系统要与行政许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实现统一受理、并行办理,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主体建设工程、附属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讯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 )建设项目已竣工并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图)要求施工。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自检报告并签署工程质量保证书。监理单位出具了监理评价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了初步检查,并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文件。

    (二)消防、环保、人防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并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者监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三)建设工程档案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要求。

    (4)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五)已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测量、测绘、测试工作。

    (六)完成相关专业报告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

    (七)涉及供水、供气、供电等的建设项目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八)涉及通信设施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标准。

    4、联合验收流程

    联合验收实行“一站式验收制”和“两检终检制”,即市、区两级综合窗口统一验收,分两个阶段完成全部验收事项。第一阶段,所有配套验收事项均已完成。第二阶段,完成各项专业验收事项。具体流程为:

    (一)申请联合检验。依申请进行联合受理。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立验收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按照清单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和承诺书。

    (2)一站式进口。综合窗口统一接收联合受理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颁发受理证明,经初审后送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综合窗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综合窗口将一次性通知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补充更正内容,并出具补充更正材料通知书。

    (三)统一验收。各部门(单位)确定建设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事项由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网上监管平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天津市行政许可和绩效管理计算机系统启动联合受理工作,发出联合受理通知书,并将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上传至系统并传输至有关部门(单位)。

    (四)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统一验收后,在2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同步开展现场勘察、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等工作。并同时对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并填写综合登记表。各阶段联合验收由综合窗口组织,相关联合验收工作将于现场联合验收启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出意见。各部门(单位)经资料审核、现场抽样检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颁发批准文件或验收证书;对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综合窗口集中汇总一次性全部下达。将整改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综合窗口提出复查申请,综合窗口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复查工作。

   


    (6)一次交货。对联合验收合格的联合验收相关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相关文件送达综合窗口,综合窗口统一通知建设单位,并随联合验收​​通知书领取相关文件。同时,综合窗口将联合受理相关证明文件扫描入计算机系统,建立电子档案,传输至相关部门(单位),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别完成纸质文件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一)市政工程联合验收。对市级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由市审批办有关机构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对涉及交通、市政、水利、教育、园林、文化、卫生等的政府投资项目,市级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二)区级项目联合验收。区级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联合验收,由各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对区级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区级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项目联合验收。自贸试验区办理的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验收,由自贸试验区三片区行政审批局按照“自贸试验区内所有事项”的原则进行联合验收。贸易区按自贸试验区办理”。同时,探索实行联合受理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材料电子化,实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举措。

    (四)相关功能区项目联合验收。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办理的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联合验收,由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同时,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将协调涉及滨海新区相关部门的受理事项。

    六、工作分工

    (一)组织验收工作。市审批办、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含各功能区)及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并做好先行指导、统一组织、综合协调、高效开展联合验收、督导等工作。各级综合窗口作为联合验收咨询、发货验收、纠错、验收、发货等全方位服务窗口。

    (二)支持验收工作。供水、电力、热力、燃气、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和业务实际,积极参与联合验收工作。

    (三)专业验收工作。消防、规划、环保、国家安全、水务、人防、气象、档案、市容园林、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按照全市联合验收工作统一要求,给予充分发挥各自部门职能,认真组织建设项目进入联合验收流程管理。涉及专业设备验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四)受理和备案工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证和市政设施竣工验收许可证)基础设施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本次改革在我市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主动作为,全力推进我市联合验收工作做到合法合规、一体化简政、质量保证、服务高效。

    (二)加强协调沟通。市、区两级综合窗口要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参与联合验收,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提供指导和服务。要加强部门、单位、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机制,明确立场,积极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狠抓落实。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市统一部署要求,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联合受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联合验收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参与建设工程验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联合验收实施情况的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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