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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保障公民健康与市场秩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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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5: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完全的。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法律制度,有利于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

    1.2 维护市场秩序

    农产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难以从外观上辨别农产品的内在质量。其次,生产者与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生产分散、地域辽阔、产量巨大、追溯差异大、检测成本高,主管部门难以实施全面、全过程的监控。三是行政部门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行政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往往无法快速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缺乏决策信息[3]。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将是不可挽回的。因此,在市场按质定价的基础上,政府需要对农产品质量进行适当干预。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可以通过追踪农产品流向、减少有害农产品范围,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3 应对贸易壁垒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地发生多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如牛奶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疯牛病、口蹄疫等。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定,当发生为了生命、健康和生态,各国可以制定自己的标准和规则,并可以实施超越国际标准的技术贸易措施[4]。美国、日本和一些欧洲国家采用更高的技术标准。中国出口的茶叶、兔肉、鸡肉、猪肉、鱼、蔬菜等农产品因农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问题被拒收、扣留、退货。 、销毁、索赔和合同中止,一些传统出口食用农产品被迫退出国际市场。

    面对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制约,我国农产品竞争力较弱,影响农民收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法律体系,有利于查清问题农产品的来源,树立生产者责任意识,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消除绿色壁垒的影响,促进农业和外贸产业发展。

    2 我国农产品追溯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义务主体缺失、各地规定不一致、法律处罚力度不强、追溯监管执法不协调、社会责任感低等。参与。

    2.1 缺乏义务主体

   


    200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所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途、用量和使用、停止日期;动物病、植物病、虫、草的发生和防治;收获、屠宰或捕鱼的日期。中国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是农民。农民是一种由血缘关系组成的社会组织形式。他们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和农产品的主要供给者[5]。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只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两个主体,并未将农民纳入其中。

    2.2 地区规定不统一

    我国一些省市相继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农业部在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建立信息数据库,推进网络平台建设,规范生产记录,要求生产加工者对农产品进行编码备案产品[6]。 2007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农业局关于推进北京市动物识别和疫病追溯系统建设的意见》。 2007年

    山东省作为食品安全智能追溯系统建设试点,为农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和相关标准制定提供基础。 2011年,上海颁布实施《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在市场经济调节下,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和交易。尽管我国部分省市出台了农产品追溯措施,但对农产品追溯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北京和上海在农产品追溯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的出发点不同。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推进北京市动物识别和疫病追溯系统建设的意见》确定了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以数据库为重点。建设、师资培训和技术指导,具体规定了市级数据中心的建设,以及各区县负责人员的培训。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重点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使用管理。这就造成了地区间数据库系统的不一致,给地区间流通的农产品追溯造成了障碍。

    2.3 惩罚力度较弱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未建立、伪造生产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农产品未按照标准包装、标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与巨大的经济利益不成正比。企业、农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可以伪造生产记录或者未按要求保存、记录生产条件,以及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和标签,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经济效益。但法律仅规定当事人必须尽快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2000元以下罚款。当生产企业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追溯规定时,其受到的处罚低于其获得的经济效益。

    2.4 追溯执行缺乏协调

   


    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要经过生产、加工、流通、经营、消费等多个环节。 2004年9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条例》规定,食品安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体的方式。并以品种监管为补充。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是分阶段进行的。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过程监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加工过程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监管,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监管。 7]。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农产品很难实现全程追溯。

    2.5 社会参与程度低

    目前,我国农产品追溯的社会参与程度较低。中国政府在农产品追溯体系中并未发挥主导作用。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户未能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由于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达不到消费者的要求,当消费者不信任可追溯产品时,消费者很难参与农产品追溯系统。

    三、我国农产品追溯法律体系的完善

    笔者在分析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认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体系建设,应在法律体系中增设义务主体。规定,统一各地农产品追溯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统一监管责任,加大社会整体参与力度。

    3.1 增加必修科目

    首先,要把农民主体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范围,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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