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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与实践应用,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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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了。学习宣传贯彻好监察法,是各级纪检监察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实履行职责、廉洁负责、恪尽职守的必然要求。工作顺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监察法案例解读》系列报道,结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六个月来,并采用“案例+分析点评”的方式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理解并贯彻执行监察法。

    【案例33】

    A是某大学(位于B市)基建处处长,非中共党员。因教学工作需要,学校计划对一栋20世纪90年代建成的报告厅大楼进行翻修和改造。该项目计划投资数千万元。作为基建处处长,A先生得知学校要进行装修改造后,有意在一定范围内传播消息,希望社会上的企业前来接手这项工作。

   


    不久,当地C建筑技术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D为了承接该校报告厅楼装修改造工程,通过熟人认识了A,请求A帮助自己拿到该项目,并先后将其交给了A。 A、价值人民币40万元的名表、黄金物品等财产及现金10万元。 A接受D的请求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非法经营,使C建筑技术开发公司成功中标大学报告厅大楼改造工程。

    之后,为了感谢A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款支付方面的帮助,D公司又给了A公司20万元现金。随后,群众向当地纪检监察机构举报了相关问题。经初步核实,该市纪检监察委员会依法对A某立案调查。经查清其违法事实,A某涉嫌犯罪,被开除公职。此事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从事公共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管理的人员”进行监督。这是明确公办“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受到监督的法律形式,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法。现实生活中,作为监督对象的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的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成员。本国工作人员。例如,公立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主任、副院长、副院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同时,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与其职权有关的管理事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在管理上,在国有资产监管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基建部门人员等,都属于这些单位的“从事管理的人员”,因此受到监督。此外,在这些公职机构中,还临时从事与其职权相关的管理事务,包括按照规定设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和采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询价小组等。法律,并参与招标、采购等事项。在评标、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也视为“管理人员”,接受监督。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处理。本案中,A作为学校基建处处长,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但他是学校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基础设施管理、招投标等重要职责。具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受到监督,其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将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管理人员纳入监管对象范围,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国的标志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党加强自我监督,着力惩治腐败,不断改进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已形成势不可挡的态势。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在路上。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还要继续加强对全体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对人员的监督,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相结合,不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在此形势下,加强对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发展的重要内容。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一方面是我们党依法治国、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们也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民生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出现问题,不仅影响一些机构的运行、一些资金的管理,也直接影响群众的获得感和认识。是党和人民的心声。国民政府的承认从根本上是影响我们党执政基础的问题。因此,加强对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管理者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罚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确保有关领域始终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发挥作用,确保有关部门管理者各领域始终恪尽职守,秉公用权,廉洁奉公。积极行动,通过这些领域相关人员的积极行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现实、可靠、合理、长期的社会服务和发展支持,努力逐步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生活。这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的监督职责,也是我们始终肩负的政治责任。

    需要看到的是,实践中,一些纪委工作人员对于普通教师、不担任职务的医生是否属于监管对象存在不同理解。有的同志认为,公立教育、医疗机构的医生、教师即使不担任任何职务,但工作内容仍属管理公共事务性质,存在教育、医疗等领域收受“红包”等不正之风。部分地区医疗卫生领域。比较严重,所以普通教师和医生也应该纳入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有的同志认为,普通教师、医生只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包括组织、监督和管理。他们不行使公权力,不应纳入监管范围。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要坚持监督对象动态识别的原则,从“人”(公职人员)和“物”(公权力行使)两个标准来判断。公权力不行使,就不是充分监督的主体;一旦从事任何与权限有关的管理事务,如采购、基建、招生等,都是监管的对象。其次,要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中的监督”,而不是取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中的管理”。对于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普通教师、医生来说,如果出现收受“红包”等违纪违法问题,首先应该管理的就是主管部门。并监督处理;主管部门不履行主要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视而不见、不予处理的,纪检监察机构对当事人的失职不作为承担责任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有关领导干部。对问题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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