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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招聘报名注意事项及诚信应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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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08: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报名时的注意事项

    1、应聘者必须按照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

    2.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赛资格。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的真实性以注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特别提醒:申请人必须诚信申请。参加报名即视为接受本招聘公告确定的报名方式和招聘程序。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申请人应确认其完全符合相关职位的资格条件。对资格和岗位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咨询确认。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如发现应聘者报名时填写的信息不实、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取得资格的,将及时终止其考试(聘用)资格或取消。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伪造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各招聘岗位笔试录取比例为1:3。未达到考试开放比例的,将减少或取消招聘岗位。被取消应聘职位的成功应聘者可于2023年7月23日09:00-11:30登录报名网站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对一些急需人员紧缺、层次要求较高、竞争确实困难的岗位,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报连云港市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审批。降低开考比例,并于开考前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公告。

    4、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报名信息不得变更。资格预审未通过的应聘者,可在报名期间申请其他符合资格的职位。申请人须凭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办理登记。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5、报名期间遇到特殊情况,经研究后将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上公示,请应聘者及时关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勿应聘:

    (一)现役军人。

    (二)非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毕业生,其中:全日制在校生(2023年应届毕业生除外)不得申请。非全日制学生报到时应如实填写学习经历,并保证被录用后能全职工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兼职申请人。申请人虚报、隐瞒、遗漏学习经历或者具体学习形式,影响资格审核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终止聘用程序或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与事业单位负责人有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或者近亲婚姻关系的,不得申请组织(人员)、纪律检查监督、审计和公共机构的财务状况;在职存在上述关系的员工,不得申请任职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职位,以及《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明确回避的职位对于公共机构”。

    (四)《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随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江苏省内聘用的各类事业单位在职(注册)人员,且2024年1月19日前三年内服务期未满。

    (五)2024年1月19日前,新录用公务员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工作单位(岗位)或者有规定(含明确协议)的,不得被辞退。

    (六)国家和省其他规定不得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

    5. 考试

    (一)检验方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二)笔试

    1、笔试内容:“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

   


    本次考试无指定辅导用书,我区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未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以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考试教材编委会、管理部门授权等名义发行的相关事业单位考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刊物均与综合管理部门存在冲突。事业单位的考试和自己的这个考试没有任何关系。请广大申请人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以闭卷题的形式进行,满分100分,及格分50分。

    3、笔试时间、地点:提前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站通知。已报名成功者请及时关注,并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打印准考证。迟到者自行承担责任。

    4、注意事项: (1)本次笔试为封闭式考试。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或退考。 (2)考生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

    5、笔试成绩将于笔试后5个工作日内以百分制的形式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站公布。申请人可凭准考证号码查询。

    (三)资格审查

    1、笔试阅卷完成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及各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确定资格审查候选人。以3:1的范围内决出(最后分数相同者共同参赛)。

    2.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应聘者,以及其他笔试成绩较高的应聘者,请在笔试结果公布后保留报名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资格审查或更换。联系不上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3、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站公布。请申请人及时关注。

    4、资格复审工作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格审查时,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如下:

    (一)个人身份证。

    (二)学位证书:2023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尚未取得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加盖所在院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出国(境)外留学人员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其他申请人须提供学位证书。

    (三)招聘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及证明材料。

    5、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因复试未通过等原因出现空缺的,由应聘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被取消面试资格的人员对资格审查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述。逾期,视为无异议。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将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予以公示。

    (四)面试

    资格审查通过者,直接进入面试。入围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及排名将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公布。面试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不再进行更换。

    1、面试形式及内容: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知识、业务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外表等。

    2.面试评分:满分为100分。面试不竞争的职位,面试合格分数为60分;竞争性面试的职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50分。面试结果将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

    3、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五)总成绩的计算和公布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申请人的总成绩采用百分比制计算,总成绩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面试结果、总成绩及排名将于面试后5个工作日内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公布。

    6. 体检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通过者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拟招收的人数,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对于招聘职位。若总成绩相同,则由面试成绩较高者参加体检。面试成绩仍相同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补考。额外的测试方法将另行确定。

    体检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按照《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贯彻落实资源社会保障〔2016〕140号。入围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七、公告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名单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招聘单位、职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学历、专业、研究生院、现任工作单位、招聘考试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因应聘者考察、体检不符合要求、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等原因导致招聘职位空缺时……,招聘单位提出是否填补该职位的意见,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备案。更换时,在该职位面试通过的应聘者中,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更换(若分数相同,处理方法同上) 。

    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任职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部门的资格。公开的。

    八、招聘

    经公告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分配职务和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合同。就业登记后不再补发。

    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办理。逾期未报到或因个人原因未能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相关规定,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外,还须在用人单位服务满3年。 (包括试用期)。

    九、招聘工作纪律

    报考人员在报到、考试、体检或者录用后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2009号令)第二章的规定处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规定办理。

    招聘单位或者招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35号令)第三章的规定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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