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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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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04: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生态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令第49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我局制定了《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需要获得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生态环境厅网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是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生态环境 本部门各工作部门(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1、主动披露信息

    (一)公共范围

    本机构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可参见我局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个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生态环境厅网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目录》。

    (二)公开表格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生态环境司网站在线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有关信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夏季:10:00-13:30、16:00-20:00,冬季:上午10:00 00-13:30 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三)披露期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产生后,本机构将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披露的,披露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除信息本身规定披露期限或产生新信息或废止原有信息外,所披露的信息一般会长期保留。超过保存期限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有关部门申请审核。

    2、申请披露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构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您可以依法向本机构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本机构不直接受理电话提交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相应的业务服务信息。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物监测信息中心。信函、传真、口头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受理,网上申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物监测信息中心受理。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生态环境厅办公楼三楼。

    邮政编码:

    接待电话:(0991)

    传真号码:(099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10:00-14:00 16:00-20:00,冬季:10:00-14:00 15:30-19:3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除节假日外。

    信息公开申请邮箱:

    (二)披露范围

    公开权人需要本机构未主动公开且不受保密要求​​或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向本机构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提交申请

    公开权人向本机构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时,应当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详细,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表》可从生态环境司网站下载,或向生态环境司受理机构领取。

    个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时,还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可能详细、清晰;如果可能,请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或其他有助于澄清信息的提示。

    2. 如何申请

    (一)以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公开权人可以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如以信件方式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通过电报、传真申请,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本人口头申请

    公开权利人可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并亲自提出口头申请。

    (三)网上申请

    公权人可从生态环境司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受理机构,邮箱地址:如果申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构不直接受理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流程。

    3.申请处理

    (一)报名

    对填写完整《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申请,受理机构立即予以登记。

    (2) 审核回复

    对于披露权人的申请,本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正式审查申请条件是否齐全。要求不齐全的申请将被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本机构有关部门将根据下列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

    一个。这是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构有权中止申请程序,但将及时告知披露权人获取信息的有效方式方法;

    b.属于未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可以公开的信息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当场向公开权人提供或者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c.对于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公开权人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的理由;

    d.对于不存在或不属于我部门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人该信息不存在或查找方式。

    该机构将按照收到申请的顺序处理申请。一次申请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本机构在处理完毕后予以统一答复。由于不同请求得到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针对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三)信息反馈

    一个。根据权利人申请公开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时,我部门将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供申请人当场阅览或者自行复印。根据公开权人的要求,该机构还可以提供有偿打印、复印等服务。

    b.如果公开权人在申请过程中选择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副本的,我局将按照您申请要求的形式安排提供。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的,我部门将选择以符合政府信息特征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c.本机构根据您的要求向您提供政府信息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实际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

    3、免予披露的信息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披露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披露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侵犯;

    4、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披露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威胁人身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其他情形。

   


    四、投诉监督

    公开权利人认为我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接到举报的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定主动信息公开名录

    法律要求披露的内容

    环境统计

    排污许可证

    环境法规

    环境紧急情况

    自然生态环境

    水生态环境

    大气环境

    土壤生态环境

    固体废物和化学品

    核与辐射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

    环境状况公报

    宣传教育

    人事任免

    员工招聘

    职称评审

    财政资金

    网站年度报告

    原文链接:

    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xxgk-xzfy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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