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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发布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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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05: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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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科学技术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 年 10 月 30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失信行为查处规则》 《科学研究中违法行为处理办法》(国科发展监发〔2022〕2号21号)、《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的实施意见》(科技部令第1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通知[2019]27号)等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省科学技术厅管辖或者组织的科研活动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以保持其诚信。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规范,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以及科技行政部门、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等法人和机构。机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 。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涵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评审认定、评估验收等。科技企业、其他科技企业等的全过程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应当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与预防为主、分类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并记录相关责任单位的科研信用状况,并进行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开展重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进系统内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行业和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失信调查。 ,报告或者通报有关情况,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条 各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州(市)科研诚信建设,履行同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推进科研诚信审查管理,组织协调上级部门开展失信调查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管辖或者组织的参与科学研究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社会团体、专业服务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对失信行为的查处,要严格自律,规范管理。 、强化自我监督,积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落实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 各类科技工作者应当坚守诚信底线,严格自律。科学研究人员应当遵守科学道德,遵守科技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咨询、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科技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服务职责:带头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对科研诚信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立项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科技计划管理各个环节。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等)中必须规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责任单位实施或者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当就科研诚信、科技道德、安全保密等表现情况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承诺事项和办理要求是否违反承诺,将作为事中及事后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推进科研诚信审查。按照“谁推荐、谁审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责任单位进行事前科研诚信审核,诚信良好的视为通过审查的必要条件。存在严重违反信任的情况。 “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科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鼓励科研守信者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对失信受罚者给予警告,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建立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项目合同(任务说明书等)申请项目终止或撤销且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并按规定申请项目终止或撤销的,该项目将被关闭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不得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健全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制度。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追溯制度、科研成果追溯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研究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和实验数据。原始数据和科研档案统一管理和保留备查。

    第四章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应当记录相关责任单位的信用状况。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为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项目信息,包括参与实施、管理和服务的省级科技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认定和实施情况等。期间等。

    第十八条 守信行为是指责任单位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抽查、评价、验收等管理和服务。 、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并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发生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规范和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它主要包括:

    (一)捏造研究过程,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测试报告或者用户报告。

    (二)抄袭、剽窃、盗用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提交论文、项目申请,虚构同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的。

    (四)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的签名以及其他违反论文、奖项、专利等签名标准的行为。

    (五)以欺诈、串通、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咨询、服务的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竣工证明。

    (六)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七)不遵守科研合同,擅自调整科研任务经费,违规调拨、转移科研任务经费,影响合同目标实施的。

    (八)重大科技活动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九)承担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项目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将被强制终止。

    (十)拒不配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行业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或者未有效落实相关整改意见的。

    (十一)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谎报、谎报、挪用、截留、侵占、挪用、骗取财政科研经费的。

    (十二)在咨询、评估、审查等科技活动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原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得出虚假、不准确结论的。

    (十三)科技活动申报、审查、实施、受理、监督检查、评价过程中存在“打招呼”、“拉关系”等拉客行为。

    (十四)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五)违反国家科技活动保密规定的。

    (十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道德等行为。

    (十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根据相关责任人失信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将失信行为记为一般失信或者严重失信。

    省科技厅依托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将科研失信责任主体纳入科研失信观察名单和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科研失信: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

    1.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项目合同(任务书等),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重大变更等情况的。

    2.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因主观原因终止,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

    3、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等,影响科技项目公平、公正评审的。

    4、科技活动申报、审查、实施、受理、监督检查、评价过程中存在“打招呼”、“拉关系”等拉客行为。

    5、其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法人、机构普遍失信

    1、不主动回避与科技计划项目负责单位和其他科技专项负责单位存在的利益关系。

    2、未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相关责任导致项目逾期、重大变更未及时报告等。

    (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者管理混乱,影响科技管理服务正常开展的。

    4、其他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科研失信:

    (一)自然人严重失信的

    1.以行贿或者变相行贿、欺诈、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或者通过验收。

    2.在项目申报或者实施过程中抄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实施科研论文、科学报告、项目成果等学术造假的等违反科研道德的行为。

    3.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的;项目期满后一年以上未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的;擅自调整项目任务或者预算安排、超越权限的。

    4.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存在虚报、虚报、贪污、截留、侵占、挪用、敲诈勒索项目资金、谋取私利等财务纪律的行为;项目资金违规使用,造成重大损失;项目终止、取消后未按要求返还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

    5、利用管理、咨询、评审、评估专家身份索取、收受贿赂,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恶意勾结。

    6.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秘密或者咨询、评审信息的。

    7.不配合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有关处理意见拒不改正或者虚假更正的。

    (八)发生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重大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

    9、其他违法、财务违纪、项目合同(任务书等)、科研不端行为等。

    (二)法人、机构严重失信的

    (一)以行贿或者变相行贿、欺诈、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资格、承担科技规划项目或者中介服务资格的。

    (二)利用管理职能设置寻租行为,为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履行制度或者违反制度规定的;管理失职严重,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者相关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的。

    4、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责任的;对项目承担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包庇、纵容。

    5.违反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存在虚报、虚报、贪污、截留、侵占、挪用、敲诈勒索项目资金、谋取私利等财务纪律的行为;项目资金违规使用,造成重大损失;项目终止取消后,未按要求返还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

    6、专业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利用假冒、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整改有关意见或者虚假整改的。

    八、发生影响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

    9.在咨询、评估、评审、审计等科技活动中,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原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得出虚假、不准确结论的。

    10、其他违法行为、违反财务纪律、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等)和科研不当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一般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后,列入观察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未如实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或者擅自调整考核指标等的;

    (二)违反项目合同(任务说明书等)规定,违规使用财政科技资金,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轻微损失的。

    (三)咨询评审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咨询评审专家每年无故答复或参加咨询评审活动3次以上(含)、未按要求提供项目评审结论、科技服务机构隐瞒或发现项目问题未报告的并及时如实向省科技厅报告。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遵守科技规划、职业道德、行业标准、管理服务协议(承诺)等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受理、终止的项目总数超过3个(含)以上,或者逾期未受理、终止的项目总数占该项目承担项目数10%以上的。应于当年验收。

    (六)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参与单位存在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行为,且项目结束后未监督项目资金回收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推荐部门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实施情况或者相关统计数据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严重科研失信责任并受到下列处罚的,经省科学技术部门审查后列入黑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并予以正式公告的。

    (二)受到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正式报告的。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过程中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并下发正式文件的。

    (四)有伪造、篡改、抄袭、买卖、代写、传播科研论文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调查核实,或者被国内外学术刊物撤稿、被主办单位取消的;国内外政府奖项评审 评审及获奖资格将另行通知。

    (五)其他已查实并已履行通报程序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相关责任单位已获得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检查等确实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证据,但因客观原因尚未作出正式处理决定的,本条应遵循。

    (六)《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推荐的全省失信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应当及时将列入、移出失信行为观察名单、黑名单的记录通报责任单位。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当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将列入和移出黑名单的责任单位失信行为备案信息推送至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和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中国(云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成员单位关于全省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第二十七条 观察名单、黑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关注名单责任主体已按要求完成整改,黑名单责任主体已到期,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应从关注名单和黑名单中删除。

    全省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单位将建议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处罚单位取消处罚后,对严重失信责任单位将被移出黑名单。

    第五章信用评级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信用记录对相关责任单位实行分类评级管理,评级结果作为各责任单位参与科技规划项目和其他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科研信用评级主要对相关责任单位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一)立项管理。记录和评价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遵守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有效以及立项审查中的诚信状况。

    (二)资金管理。对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自筹资金筹集、财务状况报告以及资金使用和核算等方面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日常跟踪管理、中期评估、抽查检查、重大事件和进度报告等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省科技计划项目总结、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财务决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以及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记录和评价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实施、管理、服务以及纪律执行有关的其他诚信状况。

    第三十条 科研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三级,建立信用名录进行记录和管理。在:

    A级(良好信用):

    责任单位参与科技活动应当履行责任和承诺,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无科研失信记录。

    B 级(一般违反信任):

    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时有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C级(严重失信):

    责任单位在参与科技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按照程序和规定,采用日常单项考核和年度统一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章 失信调查

    第三十二条 科研失信调查,是指根据举报或者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级科技部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举报和线索,应当报请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调查对象为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案件所在地无单位的,由案件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工作、学习单位有科研失信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正在调查中正在及时工作。

    如果正在调查的人是负责单位或合法人员或非法人组织的主要人员,则高级部门应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如果没有卓越的权威,那么所在地的科学和技术行政部门将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34条:调查部门应立即接受符合以下情况的报告:

    (1)签署您的真实姓名,并能够正确联系它们。

    (2)有明显的违规行为。

    (3)有客观的证据或可验证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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