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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布第一批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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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4: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首批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公告

    关于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名单的公告

    相关单位:

    2021年7月5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涉嫌不具备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资格的机构的公告》。公示期间,部分单位向总队提出异议和投诉。总队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审查,成立的予以采纳。公示期已满,现将第一批111家不具备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资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具体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停止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次公布的111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已对上述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相关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于2021年8月13日前主动到场,并携带主体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和停止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总部(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号;联系电话:)受理行政处理。总队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作出决定;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罚、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兵团将相关机构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开展自查整改,积极接受监督。总队将分批公布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名单。目前正在进一步收集、整理、完善公布名单之外的其他机构的证据材料。各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整改,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向总队报告。消防部门在公开情况前主动说明情况并已纠正违法行为的,消防部门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按照规定履行主体职责和委托服务。委托上述机构接受服务的社会单位和组织必须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终止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委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社会单位、组织在委托服务时,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承诺符合聘用条件的机构可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系统“机构信息”查询()。

    4.加强行政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消防部门作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督机构,将持续加强对机构工作条件、业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各部门要依法配合监督、协助调查。通过其他组织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兵团不予受理。

    北京消防救援总队

   


    2021 年 7 月 26 日

    附录:

   


    出品:北京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辑:刘超、王梦洁

    设计:王梦洁

    审稿人:刘超

    资料来源:法律和社会消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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