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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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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2 22: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考核规则(2015年修订)通知

    教技[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各所属院校大学: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修订后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5 年 8 月 20 日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等教育发展,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教育部(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聚集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它们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使命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研究,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高质量发展。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的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相应的人、财、物独立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发展重点。

    (二)推动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资金以及相应的人才扶持政策。

    (三)按照本规定指导、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年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课题研究等方面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应用示范,制定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成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定期考核。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架构等重大事项提出调整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抓紧组织实验室项目建设,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是: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知名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研究团队;拥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科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充足的研究场地和经费保障。人员和建筑相对集中。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当是高等学校的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或者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运行良好2年以上、具有较为完善管理体系的行业、地方、学校级重点研究机构。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项目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应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表》。高等学校应保证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签署支持经费和条件保障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审查,择优立项,将立项结果报高等学校并抄送主管部门。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学校组织编制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建设规划任务书和论证后的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建设与运行并举”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内容实施,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被取消项目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应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提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根据建设方案任务书和验收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可后将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地方或者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保留地方或者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原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办理。以及支持的方式。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并负责条件保障落实和日常监管。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设专职副主任、专职秘书一名。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任命,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初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应当由高等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核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主要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项目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出席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实验室所在高等院校以外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成员由学院和大学任命。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不超过1/3来自实验室所在大学。鼓励聘请外国专家。一名专家最多可同时担任最多三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会员任期为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须更换1/3以上委员。两次未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分为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常驻人员应当是高等学校聘任的专职人员,聘期2年以上。除承担高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实验室要扩大流动人员规模,重点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等青年人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聘用期限、工作期限等。通过雇佣合同规定的在职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地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国家、地区、行业;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加强学科交叉研究;开展仪器设备自主研发和升级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加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开展跨校交流和学生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全面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实质性的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努力服务于国际学术组织。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数据库、样品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的同时,应当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向社会传播科学知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明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请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和加工。 、保存、建立各种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整体管理,维护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营造宽松、民主、协作、积极主动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每年应当根据年度报告组织实验室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连同年度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可以选择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满三年的实验室应定期参加评估。

    第三十条 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细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受理和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价主要对实验室五年内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审、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审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价的实验室将不再纳入实验室序列;评价结果优秀的实验室将优先推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of××(××),of。例如:Key教育部神经科学室实验(北京大学),重点( ), 。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有关情况和内容,均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机[2003]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2015年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

    第二次评价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五年运行状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促进发展。评价重点关注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和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价促建设。

    第四条 评价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年度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教育部可以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抽查。

    第五条 凡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满三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价。运营不满三年的实验室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与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拔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当事人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定并公布评价结果,接受对评价机构和评价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价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职责。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的相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实施计划和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转送教育部。

    第八条 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为实验室评价提供支持和保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材料不准确之处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价专家库。评审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较高、公正诚信、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以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较大的领域,应聘用一些工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评价材料是实验室评价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价期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实验室的年度评价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对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实验室,当年考核结果将被认定为整改。考核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内容,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间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制五年工作总结,并向所在高等学校公开。五年工作总结中列出的所有成绩均须在评估期内取得,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评估报告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评估材料经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日期报送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部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确定受委托承担下一年度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并发布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和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时间安排等。评估预算包括专家评估费、场地租赁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将在15个工作时间内批准评估计划。收到后几天。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发出评估通知书,分初评估、现场检查和综合评估三个阶段组织专家评估,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参与评估的依托高校负责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报送评估机构。

    第四章 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初评采取集中专家会议的形式,听取工作汇报,并对各参与实验室进行评估。按照相似学科领域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会前组织预评估会议,向预评估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条 各与会实验室主任出席会议,作工作报告并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陈述时间为30分钟,答辩时间为10分钟。其他参与实验室可以观察。

    第二十一条 初评专家应当在会议上审查评审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然后根据评审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分结果,选择前20%、后20%的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教育部还将在剩余参与实验室中选择不少于10%。列入现场检查名单。

    该榜单发布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但具体排名并未公开。其他未列入现场检查名单的参与实验室可在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现场检查申请,经批准后接受现场检查。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按照初评分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现场检查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每个现场检查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专家组名单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的现场检查时间(每个实验室评价半天)和路线,于检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与实验室,并对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教育。各国政府的检查安排。行政部门通知。

    评估机构负责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手册,主要包括现场检查的基本程序、详细时间表、评估工作的相关文件、人员职责等。

    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检查准备会议,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过程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检查实验室的工作状况、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营管理;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检查依托高校对实验室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并依托高等院校、审核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检查和了解。

    第26条专家小组审查了评估材料和认证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支持高等教育机构的工作,并提出问题。在:

    实验室主管的工作报告主要介绍了实验室在评估期间实现的代表性结果(不超过5个项目),并提供了实验室的运营状况和管理机制的全面和系统摘要。该报告不得超过40分钟,辩护持续20分钟。

    学校的领导者或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的人应依靠高等教育机构在评估期间报告资源投资,状况保证,政策支持,日常监督和实验室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该报告不得超过20分钟,辩护持续10分钟。

    第27条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供专家组审查:基本运营基金,开放项目基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的财务证书(包括收据和用法);各种相关的项目合同,项目批准信,奖励等;证书;各种完成的研究结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书;文档(信件,信件)与学术交流和会议有关;内部管理规则和法规等

    在交流和讨论之后,第28条,专家小组将对实验室和支持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简短的反馈。在确认结果的同时,他们还必须清楚地指出实验室的缺点。

    第29条进行现场检查后,专家小组将根据评估指数系统对小组检查的实验室进行评分,并研究和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评论应清楚地表明实验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第6章全面评论

    第30条评估机构将根据现场检查的每个实验室的得分计算,并根据初始评估分数为60%的方法,并将其从高低排名,现场检查得分为40% 。具有最高分数的实验室将被评估为出色。分数较低的实验室将参与全面评估,并且该比例将不少于参与实验室总数的20%。参与全面评估的实验室清单发表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的网站上,并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了主办学院和大学。

    第31条在同一领域的综合评论将不再分为类似的学科。一个全面的评估专家小组由每个领域的7-11位专家组成。

    第32条评估机构向全面评估专家小组提供了初步评估分数,现场检查结果,现场检查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数系统。

    参与全面评估的实验室主任第33条应参加会议,以制定工作报告并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它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结果,优势和功能,现有问题和缺陷,发展计划和假设等。演示时间为30分钟,辩护时间为10分钟。

    第34条评估和讨论后,专家将评分并对参与全面评估的实验室进行评分,并当场宣布排名结果。

    第7章结果公告

    第35条在完成全面评估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应将年度评估工作档案提交给教育部,包括:每个阶段的专家小组成员名单,初步评估专家分数表在会议上,初步评估排名的统计结果以及每个实验实验室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评分和排名结果,全面的评估专家评分表和排名结果。

    第36条评估机构应在全面评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交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分析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系统地总结评估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37条教育部应根据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并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四类:出色,良好,纠正和失败评估。其中,不超过15%的实验室具有出色的评估结果,不少于10%的实验室具有整流性,并且评估结果失败,并且其他实验室的评估结果良好。

    第38条的实验室的纠正期为2年。该时期到期后,教育部将组织专家检查现场的纠正结果。通过检查后,评估结果将被视为好。未能进行检查的实验室将不再包括在列表中。教育部的关键实验室顺序。

    第39条未能评估,不参加评估或退出中途评估的实验室将不再包括在教育部的主要实验室中,并且可以再次申请项目批准。

    第40条评估结果将在教育部科学技术系网站上发布一周。在宣传期间,将接受真名的异议。最后,反馈评估以书面形式向参与的实验室提供了书面形式,并支持高等教育机构。

    第8章补充规定

    第41条实验室评估费用应由教育部承担。

    第42条评估机构,员工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和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得向外界发布相关的过程信息,或收集评估费,礼物,礼物,礼物,,或评估对象的费用。礼物钱。

    第43条:评估应实施避免系统。那些对实验室有直接兴趣的人,包括实验室董事,副董事,常任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当局和其他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以提出希望避免并解释原因的专家清单,并将其与评估材料一起提交。

    第44条这些规则应从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除了“教育部关键实验室的评估规则”( [2007]第3号)。

    附件:教育部关键实验室的评估指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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