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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被告上法庭!平度律师因被移出群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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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小小的社交圈,其实也是社会的一个缩影。有消息称,在山东平度,一位律师因为被群主从群聊里踢了出来,就找群主刘某谈了好几次,但对方一直没有理睬。后来,这名律师就以对方损害了个人名誉为由,把刘某告到了法院。由于这个案件的被告在平度当地法院工作,青岛中院就决定让案件换地方审理。

    当代人的日常被互联网,特别是微信所占据,因此线下场景中的各类矛盾及其化解途径,也必将原封不动地转移到线上空间,群管理者的法律诉讼案例,其实并不令人感到惊讶。不能小觑微信群的管理者,诉讼中的群主实际是当地法院立案庭的负责人,该微信群在某种程度上并非简单的闲聊场所,而是当地法院立案庭为律师及法律从业者专门构建的沟通平台,不过由于一场不愉快的移除事件,微信群现已解散,严格来讲,原告希望群主再次接纳他的要求已经无法达成。

    这场诉讼以个人权利受损为由提起,实际上牵涉到某种网络化公共服务的供给与取消议题,以及微信群内通知的公共信息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告知和传播途径……案件究竟如何审理,坦白讲确实对具体司法判断构成挑战,平时常受群主“领导”关注的吃瓜群众不妨耐心观察事态发展。

   


    颇为奇特的是,最终引发法律纠纷的这场微信群事件,争议的源头在于群主认为原告在群里的言论与群组宗旨不符,且与群成员的冲突言辞激烈、“属于捣乱”,这是其运用群主“移除”权限的缘由。然而对此持有不同看法的原告方面,则强调只是戏言,并且“每句话末尾都附带了一个笑脸符号”。

    社交平台上的各类符号具体代表什么含义,这无疑是一个能轻易看出使用年限的问题。就在不久前,关于微信回复“嗯”和“嗯嗯”的细微差别,很多人争论不休。理解同样一句话或一个符号时,人们的不同看法,非常能反映个人的网络生存技巧,以及对于社交网络基本规矩的熟悉程度。这位在司法部门任职十六载的当事人,后来转而从事法律行业,或许尚未明了,表情包里排在首位的那个浅笑,在网络用户眼中往往暗含轻蔑、戏谑乃至厌恶之情。当然,也不能排除发送者本意是传递善意,只是显然对于网络交流中的特殊礼仪尚不熟练。

    一张笑脸,表达的意思不尽相同,但紧接着的疑问是,社交平台赋予群主对聊天群的那些常规管理职责,诸如@全体成员和将某人移出群聊,怎样才能更贴合大家的心意去实施?毕竟,现在越来越多的微信群已经显现出某种公共特征,在群主需要对群内言论负起一定责任的背景下,群主所谓的“裁判”权力问题,显然已经不再是个微不足道的小问题。

   


    一个微型网络团体的规章制定,大概难以实现条理分明的层层累加,不过核心准则预先公布,确实是寻求成员间认同并尽量降低矛盾的可行途径。我参与的某个团体中,每次接纳新成员都必须遵循“个人发起,十人支持,无人异议”的流程,虽然过程复杂,却显著减少了诸多无谓的纷扰。用脚攻击他人,算是一种半官方性质的管束手段,动脚之前,可否也设定一些商议、投票和上访的流程?

    这事儿啊,还请群主定夺。杨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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