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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踢人引纠纷!业主因被踢索赔1元、2元,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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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微信群

    坊友们是否有过在群里

    “踢人”或“被踢”的经历?

    有人在小区业主微信群

    口无遮拦骂人

    被群管理员“踢”出群聊

    他觉得人格受到侮辱

    反手将群主和管理员告上了法庭

    还分别索赔1元、2元!

    结果会如何?

    近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

    这样一起涉群聊被踢案件

    案件详情

    燕某担任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郑某则担任该委员会的委员,两人还共同负责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管理工作,包括群主和管理员两个角色。

    某个晚上,小区的业主徐某觉得业委会做事不合法,就在业主群里发信息,让把业委会的人选公布出来。群里聊天时,徐某慢慢和好几个业主吵起来,开始在群里大声说话,用“笨蛋”“差劲”“没素质”“在厕所里放屁”“以后算账”这类贬低别人人格和恐吓的话攻击其他人。

    涉案相关微信群聊内容。北京四中院供图

    管理员郑某认为

    业主徐某的言论

    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

    于是将徐某踢出了群聊

    徐某因为被移出群组,就这个情况向群主燕某提出了申述,希望可以再次加入群组,但燕某没有同意,并且还将徐某从联系人名单中删除了

    “激情发言”的业主徐某不服

    觉得管理员郑某把他移出群组、群主燕某不让他再进群,损害了作为小区住户的身份,让他当其他住户面前没面子,败坏了他的名誉

    徐某随后向法庭提起诉讼,状告燕某与郑某,请求司法机构裁决其恢复群内成员资格,同时要求燕某、郑某必须向其表达歉意,并且各自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元、二元。

    法院:该类纠纷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照《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群组管理者须留意成员间的讨论,若出现矛盾升级或言语攻击的状况,应迅速介入处理,确保群组内部氛围平和,秩序井然。

    本案涉及管理员郑某将徐某移出群聊的行为,该行为依据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自治原则实施,徐某的言论被认为不当,郑某据此采取了管理措施,此举属于群组成员间的日常管理事务,不涉及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民事纠纷,因此法院对相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另外,燕某和郑某在群聊里没有说过徐某的坏话,也没有诋毁他,同时没有证据表明群里的其他人说的话是燕某和郑某安排的,所以这不算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

    整体而言,徐某从群组中被移除这一举动,并非能够启动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不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之内。因此,初级审判单位作出裁决,决定不受理徐某的起诉。徐某对此裁决持有异议,进而向更高级别的审判机关提起了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

    微信群组是由个人依照特定社会联系借助互联网构建的沟通渠道,群主和管理者有权决定成员的加入与离开,成员自行处理进出和移除事宜,这些活动属于社会互动范畴,并未建立或改变民事法律层面的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归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所以,一审法庭认为徐某退出微信群聊的举动不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畴之内,裁定不受理徐某的诉讼是恰当的。另外,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徐某的再次起诉,决定维持先前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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