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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回应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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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公布,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与文化和旅游部共同推出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简称为《行为规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的负责人就《行为规范》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问:《行为规范》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如今,网络直播节目层出不穷,网络主播人数急剧增加,对于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对于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起到了显著作用。网络主播群体构成复杂,从业资格要求不高,部分从业者法治观念不强,道德认知偏差,经常出现宣扬低级趣味、散播不实言论、怂恿冲动性消费和超额赠礼、夸耀物质财富和贪图享乐、逃避纳税、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行业规范,败坏社会风气,引发民众普遍不满,迫切需要约束网络主播的言行,强化行业监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提升管理标准,进行了大量深入考察,并与文化和旅游部协作,联合制定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制定《行为规范》旨在促使网络主播遵守职业准则,增强社会担当,塑造正面形象,此举有助于提升主播群体整体水平,整治行业不良风气,维护行业正常状态,经由规范管理将促进网络表演、网络视听领域不断进步。

    二、问:《行为规范》所指的“网络主播”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行为规范》提及的“网络主播”是指借助互联网从事网络表演、视听节目供给的人员,涵盖在网络平台开展直播、与观众即时沟通、以发布音视频内容且露脸等行为的人士。另外,依据当前科技进展,《行为规范》也将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虚拟主播纳入了执行参照的范畴。

    三、问:《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提出了哪些要求?

    回答如下,网络主播需要遵循的规范有,恪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及他人权益,使用实名注册账号并规范名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民为中心进行创作,展现时代风貌和人民成就,保持健康审美,拒绝低俗内容,抵制破坏网络生态的行为,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维护良好的公众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及画面要得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依法纳税,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掌握主播工作所需知识技能,从事医疗财经法律教育等专业领域直播者,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另有一些方面,关于当前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显现的显著问题,《行为规范》亦明确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相关服务时不可实施的行为,以此设定了网络主播职业操守的最低标准与绝对界限。

    我们明白,这些准则都是网络主播工作必须遵守的规范,有助于网络主播维护自身正面形象,有助于行业进步。

    四、问:关于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利和身体精神状态,《行为规范》向网络表演者规定了哪些明确准则?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身心维护议题,《行为规范》在第十四条里做了多项加强,主动为少年儿童的成长构建更优良的虚拟空间。禁止呈现任何可能诱导青少年模仿的自杀、自残、暴力场面,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描绘;禁止将未成年人或其形象用于非广告的商业推广、表演,或作为吸引眼球的手段谋取利益,同时禁止传播扭曲青少年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信息;禁止通过组织性宣传、雇佣人员刷礼物、宣传“刷礼物赢奖品”等方式,暗示、诱惑或鼓励用户进行大额赠送,诱骗未成年用户或使用虚假身份进行赠送。

    五、问:关于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出现的“饭圈”不良状况,《行为规范》向网络主播提出了哪些具体规范?

    为了贯彻文化娱乐行业整体治理的指示精神,针对“饭圈”中的不良风气,《行为规范》第六条提出网络主播必须保持高尚的审美情趣,主动摒弃粗鄙、平庸、谄媚等劣质内容,坚决抵制唯流量论、扭曲的审美观、“饭圈”中的种种弊端以及享乐主义等负面风气;《行为规范》第七条提出网络主播必须引导观众进行文明交流、审慎发表言论、理性购物,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与网络视听环境。另外,《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特别指出,网络主播不可以促使观众进行不雅交流,不可以策划挑拨粉丝互相攻击谩骂,不可以制造对立引发争论,不可以散布虚假信息进行诋毁,也不可以实施网络欺凌行为。

    当前,网络主播在直播销售过程中,时常出现不合规的行为,违反相关法规,对此,《行为规范》制定了明确的标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主播必须严格遵守,确保直播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众普遍投诉的夸大宣传、售卖假货、虚报信息等侵害购买者利益的情况,文件第十四条对网络视频推介者的直播售卖活动设定了具体要求。不允许售卖伪造的、偷窃知识产权的或对人身安全财产有危害的商品,不允许编造或改动交易热度、关注度、点击量、点赞数等虚假数据;不允许夸大宣传欺骗顾客,用不真实的保证手段引诱顾客,使用绝对性的词语,违反广告法规私自直播销售特殊商品;不允许用弹幕、直播间名字、公告、声音等方式散播不实或烦人的广告。关于先前公众热议的部分网络主播逃税的情况,《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清楚指出网络主播需要如实报告所得,并且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缴税责任。

   


    依据《行为规范》相关条款,网络主播若存在违规行为,将面临相应处置措施。具体处理方式视违规情节而定。

    答复如下,网络表演平台、视听网站以及中介组织必须切实履行对网络主播的监管职责,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主播的准入审核、岗前指导、日常监督、工作表现评估记录,以及“红黄牌”的运用规范等。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需要加强警告和管控;针对情节恶劣、反复犯错且不接受教育引导的网络主播,必须禁止其账号使用,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不允许通过更换账号或平台等手段继续直播;对于涉嫌违法的网络主播,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能给予公开表演、发声露面等机会,以免他们变换场地重新出道。有关行业协会需定期公布那些违法违规、品德败坏、引发社会负面效应的网络主播,号召各平台联合抵制、严厉处理。另外,对于积极向上、模范遵守行为准则的网络主播,我们提倡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公司给予他们正面奖励。

    为确保《行为规范》得到切实执行,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平台、经纪机构及行业协会,分别制定了具体要求。主管部门需履行监管职责,平台应承担管理责任,经纪机构须遵守操作准则,行业协会则要发挥协调作用。

    回答如下,规范详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文旅、广电、执法、网络表演及视听平台、经纪以及相关协会,在引导主播学习、实施监管、处置违规行为这些方面,各自需要承担的任务,以此推动各方协同一致。

    各相关文化及旅游管理机构、广播电视管理机构需强化对在线表演、网络视听平台、中介组织及网络红人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网络红人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要求相关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需强化对网络表演平台、视听渠道及中介组织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传播非法信息的网络表演者及平台,同时要求平台与中介机构迅速清除违规内容,并处理相关主播行为。

    网络表演平台、视听网站以及中介组织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起自身责任,强化对网络发布者的培养训练,做好日常监管,实施有效管理。中介组织要依照法规为网络发布者提供中介服务,保障其正当权益。平台与经纪机构负责监督网络主播的行为规范及从业准则,这些内容将作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许可管理、日常监管、安全检查、节目发布审核等环节的评估依据。

    各相关行业协会需强化指导,构建完善的网络主播信誉评估机制,持续优化行业准则与自我约束章程,研究制定平台与主播间的制约关联制度,主动施行品德监督,增强教育引导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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