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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技改变生活方式,探索大数据在智慧检务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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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变化迅速,科技不断进步,资讯传播广泛,人际互动日益频繁,生活便利程度显著提升,大数据正是这个高科技时期的成果。以移动网络、海量数据、云端计算和智能技术为代表的先进科技,持续影响我们的生产与生活模式,人类所经历的种种事物都在随之演变。孟建柱同志在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数据资源已经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升级的关键支撑,司法机关需要富有创意地运用数据资源,提升政法工作的智慧化程度,曹建明同志接着指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全力实施科技兴检方略,通过科技手段增强检察能力,借助信息化提升作战效能,以科技

    信息科技推动检察业务标准化、先进化。本文旨在探讨智能检察体系建设,具体分析数据技术对司法责任革新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数据技术在检察业务进步中的关键影响。

    一、大数据助推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变革事项,是整个司法体系改革的根本环节,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都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具体安排。高检院于2017年4月组织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会,对相关任务进行了再次强调,其中一项关键工作,就是要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优化和补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展现了大数据思维与技术,它是一个能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进行业务流转和共享的平台。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业务运行方式、监督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带来了变化,这些变化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联系紧密。最高检察机关调配资源,经过大量考察和听取各方意见,与技术开发方一道对平台实施了深度优化和更新。此次调整是自2013年系统投入使用后最全面的一次体系化改进,涵盖多个重要方面,例如改善司法案件处理团队及其运作方式,清晰界定检察人员的具体任务和权力范围,完善检察管理工作与监督流程,以及严肃司法责任认定和追责程序,具体包括将系统原先规定的“单人负责单个案件”的规则,转变为能够支持“多人共同处理一个案件”,以配合检察官工作团队构成的调整,使辅助人员更便捷地协助检察官开展业务,并且确保每个人的每一个操作步骤都有详细记录。新版系统优化了案件分发机制,既可应对各类繁杂情形及特殊要求的案件分发,又对分发环节的资讯进行周密记录,达成内部公开化,提升监管效能。大数据不仅体量巨大,还在于它提供了多维观察角度,针对业务应用系统生成和收集的庞大数据量,进行深度剖析和判断,充分发掘数据中包含的有用信息,为检察机关的诉讼办案、行政决策、便民服务提供数据支持。大数据在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司法责任制度改革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有效促进了改革进程和具体实施。

    二、 大数据的运用促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电子检务工程已经顺利开展,全国144家“科技强检示范院”持续推进,大数据应用开始显现成效,高检院总部及各地的大数据辅助决策系统相继投入使用;一些省级检察院正着力规划大数据智能检索、类案推荐、辅助判定罪责轻重、绩效管理等应用方向。大数据与检察业务深度整合,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标准不统一、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案件数量多人员不足等难题,为检察工作科学进步开辟了新思路新方法,其积极作用体现在多个层面:

    (一) 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借助数据技术达成信息彼此连接。审理案件效率提升困难,症结在于“信息隔绝”,怎样运用数据技术促成各政法机关间的信息往来和资源互换,增强司法效能,减轻案件繁重与人员不足的冲突。数据技术的应用为处理这一难题提供了方法途径。贵州省作为大数据试点地区,省高级法院借助数据化理念,把零散信息整合为系统化资源,同时与公安机关及审判系统完成业务平台的对接融合,信息只需初次收集即可反复应用,由单一部门负责采集,多个机构共享利用,从而达成案件在线办理和信息无缝流通的目标。

    智能辅助司法案件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尝试把证据规范要求融合到工作环节里,建立了运用大数据的司法案件处理支持平台,用以向案件审理工作给予智能支持。该系统借助“实体识别”“数学建模”等先进数据分析方法,借助构建“犯罪构成知识”网络,建立各类案件数学模型,为案件侦办提供信息智能获取、“要素—证据”智能匹配和风险提示、证据材料筛选等智能支持。江苏省院将远程审讯方式用于案件处理中,办案人员借助视频通话审问涉案人员,显著减少了办案周期,提升了办案成效。

    信息透明化,服务效能提升。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操作手册》,规定需借助微信平台向律师发布案件预约信息。律师只需上传执业资质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即可迅速获得登录凭证,进而接收系统发布的案件进展通知,显著简化了律师的办案流程,有效增强了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接待服务质量。

    (二)智能辅佐决策,提升管理水平

    借助海量信息理念,构建透明公平的评估机制,以事实为依据,为行政首长施政献策。透明公平的评估机制有助于实现更客观的人才遴选,也有助于人才的恰当配置,司法责任制度革新以来,更加需要借助海量信息理念支持理性施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节点上,北京自2014年起推行的“检立方”,借助辅助决策平台,运用大数据理念,实现了依据数据的人员评估,这种评估更为精确,并且能够通过具体数字进行衡量。让数据更准确地反映一个人的综合能力,这不仅在人员选拔评估中有显著作用,而且在确定具体职务时,依据岗位职责生成定制化的监督信息文档,也能为关键选择提供有力依据,从而显著增强人才团队的建设效能。

    (三)数字监管,提升监督能力

    强化监管,迅速找出问题,借助数据技术的力量,达成监管的系统化、智慧化、精密化。以深圳为例,深圳借助数据技术构建了案件监管系统,在案件处理时,工作人员仅需录入案件负责的侦查部门,以及侦查人员、预审人员的信息,并明确侦查环节中出现的具体不足,通过数据整合,能够从多个层面全面审视相关人员,使案件监督与审查逮捕环节紧密衔接,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该系统通过预设监督环节,给予明确细致的指导,促使办案人员在案件进行中,对办案成效和司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精确识别问题所在,并实施动态评估。

    上级监督,严肃问责。借助案件管理平台,汇集全部涉案信息与相关数据,运行并呈现各项指标,加以分析研判,让事实数据揭示业务运作中的不足,迅速推动修正,达成对检察人员的监察目的。司法体制改革确立了“权责相称”的法律责任框架,促使办案检察官切实对其司法活动负责,不过权力授予并非无度放任,借助数据技术,达成全程监督案件过程并记录痕迹,案件从立案侦查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直至最终监禁执行,所有阶段均会留下完整记录,倘若某个环节发生差错,上级部门即可通过系统后台查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外部监督有助于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检务公开平台建设持续取得进展,检察门户网站、12309举报平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得到普遍使用。以“两微一端”为标志的检察新媒体矩阵逐渐建立起来,检务公开、检察宣传以及服务群众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例,2014年检察院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借助信息交换平台,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的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从内网转移到外网,用户可以自行登录网站查阅案件信息,切实实现了检务公开,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加强了外部监督,规范了执法办案。

    三、推进智慧检务建设

    智慧检务是强化检察科技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检察事业实现突破性进展,能够促进司法品质、司法效能和司法信誉的全面进步,是运用科技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曹建明检察长于2017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应当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潮流,将电子检务工程作为重要推动力,以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指引,逐步促成与司法行政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间的信息资源互通有无,需及时更新并健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大力推动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的构建,迅速推进智慧检务的建设进程。运用大数据为检察机关的工作方法引发深刻变革,显著增强检察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治理能力,为了促进检察机关的工作与大数据技术的进一步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了打造智慧检务的宏观规划。通过推动智能化的案件处理机制、信息化的管理架构、智能化的政务公开平台等途径,逐步建立智慧检务体系,最终达成法律监督制度和法律监督本事智能化的目标。

    (一) 加快推进智能化办案体系。

    借助人与机器协同的办案方式,能够约束办案者的工作方法,确保案件流程合规,及时察觉并修正偏差。优化整合以统一业务系统为载体的司法处理平台,落实全程监管,实现信息即时反馈。增强案件处理各环节的智能支持功能,推广运用远程讯问、智能语音识别、智能办公等先进技术,从而提升工作效率。研究各领域工作内容的革新创造,推动智能科技和数据技术等新式科技融入检察工作的多项环节,包括案件侦办、案件审理、档案处理以及诉讼监督等,以此全面增强检察工作的水准和成效。

    (二)迅速推进信息化司法管理架构。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国检察系统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借助数字化工具,整体提升信息化基础建设水平。各层级检察机关的网络基础平台、系统运行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和运维支持系统更加健全,专用线路网络体系已经全面构建且持续改进,尤其依照涉密系统管理规范,整体推进检察专网的分类保护工程,建立了周密的网络身份验证机制、电子印鉴系统和线路加密措施,信息化的基础建设持续增强,有力保障了信息化管理的顺利开展。依据电子检务工程的整体规划与设计蓝图,在2017年岁末前,需构建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的六大功能平台,包括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以及检务公开和服务。要打造一个以需求为引导、以业务为脉络、以网络为支撑、以应用为关键、以安全为后盾的检察信息化综合架构。目标是实现检察工作在全面全程上的规范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着力构建智能化的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将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信息公开、检察宣传以及相关服务工作中。尝试研发人机协作的司法信息公开模式,达成对检察可公开数据资源的智能辅助标记、分类挑选、智能遮蔽与风险管控,从而扩大司法信息公开的范畴。开发涉检舆情智能研判平台,构建检察便民智能服务窗口,研究推广使用检务自动化设备,给予标准化、定制化检察服务。尝试在检务透明、检察宣导、检察服务等领域应用智能技术,整体增强检务透明与检察便民服务水平。

    陕西山阳县检察院 黄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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