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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闹掰一方主张退还微信红包金额,法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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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个人关系恶化,其中一人要求对方返还微信转账的钱款是否合理?最近,本地一家司法机构审理了这样一件诉讼,最后裁定微信转账的款项无需退还。

   


    刘女士和周先生互有微信联系。刘女士陆续以不同途径向周先生转交了钱款,包括用微信转账给了12900元,用微信红包发了2769元,另外还有其他方式给的12万多块钱。等两人关系不再融洽时,刘女士到法院起诉,让周先生归还12万多块钱的借款。周先生则辩称这些钱款都是他自愿送给刘女士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女士曾用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两种途径给周先生送钱,微信红包本身就含有赠送的意思,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刘女士出于帮助周先生生活的目的,通过微信红包给了他2769元,这明显是她的无偿给予,周先生不用还钱刘女士用微信转账给了周先生12900元,周先生虽然嘴上说是白送,但是拿不出刘女士说过要送他的证据,而且刘女士给的金额很明确,再加上周先生之前向刘女士借过钱还债,周先生也说过自己手头紧,所以刘女士转账的钱应该算借款,周先生需要还回去。因此针对微信转账以及微信红包这两笔款项,法庭裁定周先生需向刘女士归还借款12900元,同时拒绝了刘女士提出的其余诉讼要求。

   


    就微信软件的属性而言,它不仅是一种社交工具,还兼具日常沟通的作用,其中社交特性尤为突出,微信红包便是这一特性的具体表现。红包在微信平台上的最高金额被设定为200元,其名称也直接为“红包”。依照我国的传统风俗,赠送“红包”通常代表着一种无偿的赠予行为,接受方无需将其归还。依照我国具体国情、传统风俗、大众普遍的经济承受能力与消费状况,赠送金额不超过200元的红包属于社会大众普遍能够接受的数额。微信转账则与此存在差异,它只是微信平台提供的支付工具,是社会各界广泛使用的交易手段,并不具备“赠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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