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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 16 岁高中生偷抽电子烟,竟因逛贴吧好奇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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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学校里偷偷抽烟不容易被老师察觉,那烟味不会特别刺鼻。前些日子,天津的李先生在某个社交网站上,偶然看到系统推荐的一个“可能认识的人”的帖子。发帖者头像是一个男生抽烟吐雾的图片,他发帖是为了展示自己的“收获”——好几个长条形、颜色各异的物件并排摆放,看起来像打火机似的。该网友亦在评论区对他人作出回应,这些属于水果风味的电子烟,在公开场合是被禁止售卖的,不过我掌握着销售途径。

    李先生点击那个账号的主页,浏览其历史信息时了解到,这个人竟然是自己刚升入高中的侄子,年仅十六岁,不知怎么沾染了吸电子烟的坏毛病。在李先生询问下,侄子承认电子烟是在逛贴吧时,看到别人发的商品信息,出于好奇私下联系商家订购的,已经先后在那人那里买了好几次,商家声称货源充足,商品种类丰富。

    先前,烟草局与市场监管总局颁布文件,强调要全面防御青少年接触电子烟,禁止网上售卖此类产品。2022年10月,电子烟的全国性规范开始实施,规定产品必须只有烟草味道。

    不过,《法治日报》记者经过查访得知,到现在网上依然存在大量电子烟商品在流通。部分商品伪装成“草本加热器”,另一些则借助多样水果风味招徕顾客,并且网上售卖的某些电子烟甚至缺乏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明和生产厂商信息,属于“三无”商品。

    专家表示,线上销售电子烟被明确禁止,但部分不法商贩利用“草本蒸发器”无焦油含量等借口,声称“蒸发器”并非电子烟进行售卖,这类“蒸发器”实质上就是电子烟,同样属于禁止销售范围,网络平台不应成为这些商家和没有资质的电子烟产品的销售场所。相关机构须强化监管措施,针对新型电子烟产品,诸如“草本雾化器”之类的,以及试图通过隐晦表述规避管控的举动,要迅速识别并予以惩处。在线平台需恪守法规要求,对合作商户及传播信息实施严格审核,防止为其网络推广创造条件。

    宣称无危害能治病

    雾化器实为电子烟

    张先生在河北沧州偶然看到网上有商家销售“草本雾化器”。商品介绍页面宣称这是“健康无烟油”,并且提供多种水果风味。商家反复说明此物并非电子烟,同时还具备中药辅助治疗的效用。

    店内另有一款张先生从前购入的果香型电子烟,该物品的标签写明是“雾化器”。由于电子烟国家标准出台后许久未曾尝试果味产品的张先生,内心十分渴望,于是立刻下单购买,在闲暇时经常从衣袋里取出使用。从此之后,他变成该店铺的频繁光顾者。

    张先生给记者看了他用的那个雾化设备,样子跟点火机差不多,是绿色的,顶部有个出气口,含在嘴里一吸就会喷出白雾,他说这跟闻电子烟的感觉差不多。

    张先生表示,他在某个二手买卖网站上发现了雾化器商品,买过一两次之后,就与卖家建立了私下联系,接着转移到线下进行交易。

    调查人员根据张先生给出的信息进行查询,发现不少商家在二手交易网和网购平台上售卖所谓的“草本雾化设备”。这些商家通常声称自己销售的“是草本雾化设备,并非电子烟”,零焦油、零尼古丁,不仅不会危害健康,还能帮助缓解咽喉不适、慢性咽炎等问题。部分商家还会特别标注“符合规定 水果型”。

    某个网络购物平台上,有个叫“××草本雾化小店”的店铺,出售了27种有差异风味的电子烟,包括百香果型、椰汁型、甜瓜型等等,每款电子烟的销量都在六十个上下,店铺的说明文字是“研发新型电子喷剂,从源头进货”。商品介绍部分没有任何产品数据。该店铺的资料表明经营者是电商平台的“个人零售商”,不需要完成市场主体的注册手续。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向记者表示,依照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电子烟被界定为“用于制造气溶胶供人吸食的电子设备”。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同样被归入此类定义,同时规定“产生的蒸汽须含有烟碱成分”,也就是说,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这些商家出售的“草本雾化器”,尽管从商品介绍到销售宣传,都在极力否认所售雾化器与电子烟之间的关联,但实际上,“草本雾化器”内部的物质符合雾化物的标准,属于电子烟类别。

    七月份十日,公安部的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布了名为“严厉打击烟草相关犯罪活动保持市场环境正常化的一些案例”,在四川省眉山市发生的一起新型“中药蒸汽吸入设备”类型电子烟非法交易案件被收录其中。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针对赵某等人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举动,已展开正式调查,并予以立案。经过调查,自2021年起,以赵某为头目的不法集团,开设了六家从事医疗器械制造、贩卖的关联公司,声称制造“口鼻给药设备”“口鼻气雾给药设备”医疗器械,但实际上组装的具有加热雾化作用、配有多种特色口味雾化液的雾化产品,在外形、功能、运作机制上,跟电子烟极为相似。经烟草质量监督部门核实,涉案相关产品不含烟碱以及任何中药材成分,属于电子烟类型。

    据消息显示,这伙人大量制作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能增强抵抗力、改善睡眠状况,还能帮助控制吸烟和戒烟,特别是通过制作时髦酷炫的视频和外形卡通、有多种水果风味的特殊产品,诱使许多未成年学生吸食。

    赵某以及相关人士,已因涉嫌从事非法商业活动,获得检察机关的合法逮捕许可,案件的处理程序正在持续进行。

    平台引流私聊交易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

    “你要觉得不够劲,不妨买电子烟,也有水果味的。”

    记者联系了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的“××电子雾化器”商家,对方表示,他们不仅售卖水果风味的雾化器,还储备了水果风味的电子烟,味道非常棒。若要购买,必须通过另一个社交软件传递联络方式。

    记者查看对方分享的珍藏记录时,发现此店铺供应众多品牌的电子烟,烟弹的口味都是水果型,包括“菠萝橙子型”“零度草莓型”“芒果冰型”等,每支的价格介于六十元到七十元之间。

    调查得知,相关产品展示时标注了低廉价位与热销状况,但未提供任何制造商信息,也缺少产地说明以及构成成分的披露。售卖方解释,此类电子烟可搭配众多不同品牌的果汁式烟芯,正因没有品牌背书,所以售价得以降低。

    媒体报道发现,在闲置物品交易网站和社交网络,众多个人用户在售卖没有合格标识的果香电子烟产品。调查人员扮演购买者向多个网店经营者了解情况,对方均称还有此类产品待售。这些销售者的行为模式相似,都是先在二手交易网站或社交网络发布信息吸引顾客,然后引导购买者私下交换联系方式完成交易。

    岳强表示,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电子烟这类新兴烟草制品需遵循该条例中有关卷烟的规定。因此,售卖电子烟商品同样需要获得专卖经营许可。如果相关店铺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可能会面临“强制停止售卖烟草产品,追缴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金额20%到50%的罚款”“并且要把非法售卖的烟草专卖品当众销毁”等处罚措施。如果行为特别恶劣,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建彬表示,网络售卖雾化器类产品,有可能会违反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还可能触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如果雾化器类产品被认定为医疗器械,而商家没有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指出,利用网络销售电子烟商品,必定会涉及对商品进行明示或暗示的推介,这种行为可能触犯《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另外,倘若商家刊载的为不实宣传,若情况恶劣,或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销售乱象亟待规制

    加强涉烟信息监测

    我不吸烟,草本雾化器很适合实现我幻想着的云雾缭绕景象。社交网站一位叫小笼包的人发帖说,为了拍一组照片,她用雾化设备造出吞云吐雾的场面,没想到用过后就着迷了。她帖子下的评论里,很多账号名字带水果××的留言说“可以买货”“有货联系我”。

    调查人员发现,带有草本成分的雾化产品、添加水果风味的电子烟在网上广泛销售,部分平台已沦为变相的非法电子烟推广渠道。

    在某个购物网站,输入“电子烟”就能立刻看到许多同类产品。在另一个社交网站,输入“电子烟”“电子雾化器”时,系统会弹出“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网上售卖香烟属于违法”的警告信息,不过相关内容没有被禁止,一些商家以分享信息为由发帖,在留言区放置购买渠道或私人联系方式吸引顾客。而一旦用户点进此类帖子,后续平台会持续推送大量同类帖。

    根据汤建彬的观点,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中介机构,有义务对合作商家及其售卖的商品进行仔细的检查,同时也有责任公开相关资讯:平台需要保证商家在交易时提供的商品资讯是确实、精确、全面的,诸如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不适宜人群等。此外,平台还承担监督职责、迅速应对的义务以及配合检查的责任。平台若监管不力,便可能面临行政层面的处罚,包括告诫、经济处罚、强制停业整改等,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法律责任,具体后果的轻重,要看监管过失的大小和违规行为的恶劣程度。

    姜孝贤主张,平台必须依照法规执行,立刻暂停售卖电子烟的账号和店铺,撤下不合规的商品。对于难以判断属性的新产品,要马上行动,保留资料通报给监管机构,等他们明确性质后再行动。如果平台不认真做这些管理工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岳强指出,实际操作中,部分平台意图获取不正当收益,或许会对资质不全的店铺给予特殊照顾,不予必要核查,或者通过抬高会员费、增加发布费用等手段来规避检查。这种情况表明,平台在主观上存在违法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也有参与违法犯罪的实际行动。

    针对电子烟网络非法售卖问题,岳强提出,首要任务是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打击,组织全国范围的统一整治行动,在惩治犯罪分子、形成震慑效果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向全体民众普及相关知识,提升公众认知水平。再者,需强化平台方的责任担当,主管单位须即刻向平台传递指示或告诫,指示各平台开展自我检查与整改,并迅速移除违规商品的相关链接。

    姜孝贤提出,应该实施按类别划分、按级别管理的制度,补齐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清晰界定监管的法律基础。需要强化和改进针对网络涉烟信息的监控平台,提高信息采集和处理的工作能力,增强通过互联网查处涉烟违法行为的本领。要促进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监管,成立由不同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负责处理网络涉烟问题。

    汤建彬表示,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还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核、信息公开、监管和配合调查的制度。要从源头上防止不合规的产品被消费者知晓。“雾化器类产品有合法的使用途径。商家在售卖雾化器类产品时,要提升法律观念,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章,保证产品符合规定。销售产品前,务必弄清其特性、功用,以及必须遵守的法规规定,以免触犯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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