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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法院审结非法经营案!四人私自售电子烟烟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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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路北法院处理了一桩非法经营案件,四个罪犯为了赚取不法利润,在网络上擅自售卖电子烟烟弹,最终被判刑。

    【基本事实】

    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四人没有烟草经营许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借助微信等网络平台,先后四次向李某(已判决)售卖电子烟烟弹(HEETS),非法销售金额共计28万余元,从中获取非法利润约2.5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期间查明,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无视国家法规,未获授权便从事法律及行政法规限定经营的商品买卖活动,此举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秩序,其行为已触犯非法经营罪罪名。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接受处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确认书,依据相关法律可予以从轻处置。路北法院最后裁定邢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钟某某触犯非法经营罪名,决定对他们实施有期徒刑的暂缓执行,并处以罚金,另外将他们的非法所得全部收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若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未获得许可就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其他限制性商品的买卖活动,并且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达到一定程度后,将面临五年以内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会并处或单独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之间的罚金。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所发有关公安机关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第二份文件,若有人触犯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得烟草专卖管理机构批准,缺少烟草制造企业、烟草批发企业、特种烟草经营企业或烟草零售的合法执照,私自买卖烟草商品,且交易总额达到五万元,则应启动刑事追查程序。本案涉及电子烟,该物品在性质上等同于卷烟,属于国家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对象,四被告未获授权便从事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商品交易活动,此举破坏了市场秩序,其非法交易金额超过五万元,属于情节重大,已经触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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