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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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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1 17: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发〔201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11 月 10 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开放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个公开”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处理流程中。行政机关制作公文时,必须明确主动公开、应要求公开、不公开的属性,并与公文一并报批。拟不披露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理由。不予公开的政策文件应当报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审核后报批。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文件时,应当就公开性质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提交的文件要求未对公开性质提出明确建议,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说明不公开原因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可以按照规定撤回文件。

    (二)将“五项披露”要求落实到会议程序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出席相关政府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地方政府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部门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在决策前公开。决定草案和决策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于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视频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对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的会议议题,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当就是否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一并报批;以前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当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名录。推进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 ”在各个领域。 2017年底前,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国务院计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证监、扶贫等国务院部门要在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和制度主动公开的基本名录出内容所属部门、系统应当公开的; 2018年底前,国务院各部门要全面完成本部门、各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高主动公开规范化、规范化水平。

    (四)动态拓展并定期审核公开内容。每年,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和公众关心的问题,明确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重点,把握公开力度和节奏,稳步推进有序扩大“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行政机关每年要针对“五公开”要求,对单位未公开的信息和申请公开的相对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如果发现未公开信息应当披露的,可以转为自愿披露。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办(室)。各级机关(室)要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应公开而不公开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政务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

    (五)推动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规范化。选择全国100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重点关注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税费征收、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治理、投资等公众关心的信息。公共事业、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户籍管理、宅基地审批、农业补贴、医疗卫生等。携带广泛开展政务服务事项“五公开”规范化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用两年时间形成县乡政府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总结经验可推广可复制,有效优化政务服务。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解决企业和群众“证件多、服务难”的问题,打通政府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2.加强政策解读

    (一)做好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国务院的政策。要围绕国务院重大政策法规、规划方案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商定事项等,通过参加国务院定期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网络采访等方式。通过其他方式解读政策,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措施和工作进展,主动化解疑虑和困惑,积极引导国内舆论、影响国际舆论、管理社会预期。

    国务院出台重大政策,必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权威解释,新华社权威发布,中央新闻媒体必须转发。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翻译、负责人”。要敢于担当,带头通过讲话、撰写文章、接受采访、出席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重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草案时提交政策解释方案和解释材料,并确保其贯彻落实。需要发布新闻稿的,负责起草文件的部门应当认真准备,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按照规定报批。中央媒体播出前须经过程序。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决策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要聚焦国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解读政策,努力提高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性别。把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政策用形象化、通俗化的方式解读,多举例子,多讲故事。

    充分利用中央新闻媒体及其所属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做好国务院重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瞄准、定点”作用调”,正确引导舆论。注重利用商业网站和城市、专业媒体进行有针对性、有针对性的传播。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效果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督促问题整改,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国务院定期政策吹风会是解读重大政策的重要平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与。围绕通报主题,精心准备,加强衔接协调,做到精准通报。对于国际舆论关心的重要事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面向国际主流媒体,通过集体采访、专访等多种形式深入解释和回应,进一步增强通报会的实效性。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社会关切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积极参加通报会,表明立场,发出权威声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务院定期政策吹风会的情况要定期报告。

    (二)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释”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以部门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解释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解读政策时,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覆盖范围、实施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读、惠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从而使政策内涵透明化,避免误解误读。

    坚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批、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须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草案时提交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解释方案和解释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机关(室)应当作出撤回规定。文件发布前,要做好政策简报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发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当与文件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发布;文件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民意,分段、多次、持续开展。及时解读、化解疑惑疑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

    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的重大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善于利用媒体,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解读,做好与群众的沟通。政府、市场、社会,及时准确传达政策意图。要注重收集反馈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更加详细、更加及时地解读政策,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3.积极回应关切

    (一)明确应对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涉及的责任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对涉及国务院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安排的政务舆情,国务院有关部门是主要回应者;对地方事务的舆论,负责地方事务的主管部门是主要回应者;对于涉及多地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主要回应者。 。机关(室)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工作。

    (二)突出舆情收集重点。重点了解涉及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政府常务会议、国务院部门会议商定事项的政务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影响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等的虚假信息。

    (三)作出研究判断决定。建立健全政府舆情征集、咨询、研判、回应、评价机制,加强对征集舆情研判,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研究解决办法要向社会公开。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查处情况。如果公众不了解情况或者理解模糊,我们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于错误认识,要及时发布信息,引导纠正。对于虚假、不实信息,要及时回应,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和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进一步做好专项应对指导,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巡视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收集、分析工作并回应公众意见。

    (四)提高应对效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的重大事项、突发公共事件等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迅速作出回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继续发布权威信息。地方有关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发声。针对重大政务舆情,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建立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新闻媒体、网站的沟通,努力提高应对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用好专业力量,提升舆情分析处理信息化水平。

    4、加强平台建设

    (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本地区政府网站监督管理;要加强与网信、编撰、行业信息、公安、保密等部门的合作,对政务机构设置、建设、分级、备案、运行维护、等级保护评价、服务、互动、安全、关停等进行监督管理。网站。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政府网站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网站集约化建设,将没有人力、财力的基层网站迁移到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统一运营或者迁移到安全可控的云服务平台。加快出台国家政府网站发展指南,明确网站功能定位和相关标准要求,分地区、分层次、分类别规范网站从开通到关闭的全生命周期。

   


    (二)加强网站间协作联动。开放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加强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增强网站集群效应,形成一体化政务服务网络。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站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了解的重要政策信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网站必须立即全文转载所有级别;涉及特定行业或者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必须全文转载,地方网站应当及时转载。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对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转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强政府网站与各大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通过合办专题栏目等方式增强网站的聚集和扩散效应,形成传播合力,提高传播效果。

    (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新闻媒体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府微博、微信、政府客户端等政府公开平台,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要积极向媒体提供材料、召开媒体吹风会、推荐熟悉相关领域政策和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采访等,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发挥作用新闻媒体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积极安排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新媒体负责人出席相关会议,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充分发挥政府公报的规范性文本作用。政府公报要及时、准确刊登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做到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全部公开,做到为公众审查和司法审判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各级政府要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力争“十三五”末建立涵盖本级政府公报发布内容的数据库,并提供历史公报在线服务。同级政府网站,方便公众查阅。

    5、扩大公众参与

    (一)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国务院各部门要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计划、国家和社会管理重大事务、法律法案和行政法规草案,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省级政府要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法规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努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聚焦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落实,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参与。

    (二)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完善舆论收集机制,激发公众参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利的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必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会、协商、出席会议、媒体吹风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评估和监督政策措施的实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过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没有被采纳的,应当在公布时说明理由。

    (三)完善公众参与渠道。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拓展政府网站舆情收集、网民留言处理等互动功能,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政府热线、广播电视政审等建设、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互联网环境下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政务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区各级行政管理机构要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关切回应等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报告,研究推动工作,并向外界公布相关情况和负责人分工。要组织实施基层政务公开规范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让政务公开更加透明高效,方便企业和群众创业。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调整国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和重大问题,部署推进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各级政务公开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组成。

    (三)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推进,理顺机制,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备强有力的人员队伍。政务公开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做好行政机关、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策等信息公开工作。解释、关切回应和公众参与。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密切配合,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办好政务。在公共场合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于涉及其他地方、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四)建立效果评价机制。机关(室)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第三方评价、舆情调查等方式,加强对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关切回应、媒体参与等方面的评价。及时调整和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方式,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和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和方式。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政务公开教育培训。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应在2018年底之前制定特殊的商业培训计划,以披露政府事务披露,组织商业培训,研讨会和交流,并为政府事务披露人员进行轮换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如所有级别的行政学院)应纳入政府向干部培训课程披露,专注于加强互联网环境中各级干部的政府披露概念,并提高其指导和促进政府披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政府事务披露人员应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和商业研究,准确掌握政策精神,并提高专业质量。

    (6)加强评估和责任机制。所有地区和部门都必须包括信息披露,政策解释,对问题的反应,媒体参与和其他方面作为政府披露对绩效评估系统的重要内容,政府披露得分的重量不应少于4%。加强政府事务披露工作的责任,定期监督政府事务披露工作的执行,并赞扬已根据相关法规有效促进并积极参与政府事务披露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要发布重要的信息,不要解释主要政策,那些未能及时响应热门话题的人必须受到严厉批评和知情;那些实施欺诈,掩盖真理或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人必须根据学科和法律承担责任。

    开放政府事务意味着,行政机构全面促进了整个决策,实施,管理,服务和结果的整个过程,加强政策解释,对关注,平台构建和数据开放性的反应,保护公众知道的知情权,参与,表达,监督和增强政府的信誉。实施能力和机构安排,以增强政府治理能力。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的各个层面和组织的行政机构是“有关全面促进政府事务披露的意见”的适用主题,公共企业和机构应相应地实施。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构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时,行政机构应根据“政府信息披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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