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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期支付工资引发诉讼,建筑公司以时效抗辩起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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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5年6月和7月期间在被告公司顺利建筑项目的某个部门工作,但该部门经理郝某未能按时发放工资。为此,郝某于2015年8月向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如下:欠张某2015年6月和7月的工资总额为18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支付一半,剩余款项则需在2015年9月15日之前全部结清。该欠条上印有“被告顺利建筑公司某项目部”的公章。然而,被告并未按时发放工资。因此,原告张某于2018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顺利建筑公司支付18000元工资以及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3060元,利息计算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被告的顺利建筑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原告的诉讼要求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

    【分歧】

    本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微信上关于催讨欠款的对话截图,是否能够构成中断诉讼时效的依据?

   


    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时效限制,他向法庭出示了与项目经理郝某于2017年1月份的微信对话截图副本,这表明张某已向被告提出过权利主张,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2017年1月份算起。

    第二种观点提出:张某的诉讼要求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他所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仅为副本,并未出示手机原始设备及对方微信账号详情,因而无法证实这些对话确实是他与项目经理郝某之间的交流;同时,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持否认态度,且项目经理郝某目前下落不明,使得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应当认定诉讼时效并未中断,本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为两年,据此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张某在2015年6月和7月期间曾在被告公司的项目部工作,且《欠条》上盖有被告项目部的公章,因此顺利建筑公司符合作为本案被告的条件。

   


    再者,关于本起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三条内容,若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作为起诉依据,且诉讼要求仅限于劳动报酬问题,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则该争议应被视为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并按照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来受理。因此,本案件应当遵循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该案中的《欠条》于2015年8月20日被出具,其规定的最终偿还日期是2015年9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条款,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两年,因此,诉讼时效的期限至2017年9月16日已达到结束。

    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微信对话截图的副本,声称在2017年1月曾向项目部成员郝某索要过款项,以此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此微信对话截图是否构成中断本案诉讼时效的关键,成为了案件审理的核心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是电子证据的一种,依照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合法性标准,若要将其作为判决依据,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微信聊天记录的生成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次,在非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中,需确认参与聊天的双方系本案件的当事人;再者,必须核实聊天发生的时间点与案件涉及的事实相符;最后,微信聊天内容需清晰明确,保持一定的完整性,以便充分展现当事人试图证明的事实。在本案中,张某所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仅包含部分信息,而且截图显示的微信聊天时间仅能确认是1月20日,无法体现具体年份,同样无法确认对方身份为郝某,原告亦未能提供手机等其它相关证据。基于这些证据,无法证实原告张某曾在2017年向项目部郝某追讨过欠款,因此诉讼时效并未得到中断。

    最终,本案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内容,若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或一年诉讼时效期限已过,当事人若主张按照民法总则中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限来处理,法院将不会予以采纳。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在于推动权利人及时行权,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而《民法总则》正式实施的日期是2017年10月1日。由于本案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期限,因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进行处理。综上所述,应当认定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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