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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中国语文政策两大里程碑:书同文与语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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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书同文”和“语同音”的里程碑

    南开大学 马庆株

    1956年,我国在语言政策和规划领域发生了两件标志性的重大事件,值得铭记。首先,国务院于1月28日通过了《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标志着简化字的推行,实现了现代的“书同文”;其次,2月6日发布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大规模推广普通话,其核心内容为“语同音”。

   


    秦始皇二十六年,即公元前221年,秦国采用小篆替换了东方六国的文字,此举标志着首次实现“书同文”,其历史意义非凡。自那时起,历代工具书与石经均发挥了规范文字的作用。《尔雅》这部我国最早的词典,是在汉武帝时期编纂完成的。而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则是在东汉和帝永元十二年,即公元100年完成。至于最早的音训词典《释名》,则是在东汉末年,由刘熙所著成书。汉灵帝下令对《五经》的文本进行整理,并指定书法家蔡邕负责书写,最终刻制出了被称为“熹平石经”的碑文;而三国时期的魏国则采用了古文、小篆和隶书这三种不同的字体,来雕刻“正始石经”,并将这些碑文树立于太学之中。

    文字构成了记录语言的符号体系,充当着书面交流的媒介,其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变化。早在公元160年,行书就已广为流传,而真书也开始崭露头角。同一个字往往呈现出多种书写形态,其字形日渐繁复,书写方式也日益增多。在繁复之后,字体必然趋向简化,于是人们发明了简体字。自1956年起正式推广的简化汉字,其中大部分在古代就已经存在。汉唐宋元明清各朝代的碑帖和字帖中,繁体正字实际上与简体字、异体字并存。在民国时期,已有倡导简体字的声音。直到1956年,简体字才正式被确立为正体,并开始普及使用。规范汉字在繁体字与简体字之间选择了简体字,并淘汰了部分异体字。为了实现“书同文”的目标,日常使用的文字形态需要实现统一。简化汉字的书写,便于学习和应用,对中华民族的子孙后代来说,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善举,深受大家喜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指出,国家通用的文字是规范汉字,这些规范汉字是机关的正式用字,也是教育教学中以及服务领域的标准用字。鉴于某些词汇存在不同的书写形式,教育部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2001年发布了首个异形词整理表。纪念汉字简化五十周年,我们应当确认简化的路径是恰当的;同时,应强化推广标准汉字的使用,并对异体字进行深入整理,以此提升汉语和汉字的标准化及规范化水平。

    我国地域宽广,民族繁杂,封建时代绵延久远,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导致了方言的巨大差异,这既阻碍了各地区间的交流,也影响了各民族之间的互动。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进步,共同的语言变得迫切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形成国内统一市场的阶段,语言的统一便成为必然的趋势。雍正帝于1728年颁布诏书,在闽粤地区设立正音书院,并规定士子必须学习官话,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出台了“语同音”的政策。而“普通话”这一术语,则是由清末的朱文熊在1906年首次提出。从那时起,到如今恰好过去了整整一百年。

   


    1956年,正值普通话命名五十周年之际,国务院颁布了《指示》,明确指出普通话的标准音为北京语音,基础方言为北方话,并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作品作为语法标准。《宪法》自1982年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国家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意味着普通话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拓展,普通话的普及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旨在消除方言带来的隔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指出,普通话作为我国通用语言,广泛应用于公务交流、基础教育教学、广播播报以及各类服务场合。为了有效推广普通话,我们实施目标管理,进行量化评估,并定期举办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普通话宣传周活动,这些措施均取得了显著成效。

    纪念国务院《指示》发布五十周年之际,需充分运用汉语拼音的功能。1958年,全国人大正式发布《汉语拼音方案》,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人民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方案指导下,普通话及规范汉字得以借助拼音进行拼写与注音。《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国人姓名、地名的统一罗马字母拼写准则,同时也是国际认可的标准,它构筑了汉语汉字通向世界的桥梁,尤其契合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需求。拉丁字母与汉语的渊源已跨越四百年,如今它已成为我们民族的一部分,我们理应给予其足够的重视和爱护,运用它来提升内外汉语教学质量,推动普通话及规范汉字向全球传播,使汉语言文化能够更广泛、更深入地为我国及全球人民服务。

    庆祝简化汉字和普通话推广五十周年,需遵循科学发展观,确立正确的语言文字理念,对普通话、规范汉字及汉语拼音怀有热爱之情。“书同文”与“语同音”举措将提升外国人对学习汉语汉字的信心,增强汉语文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推动汉语更迅速地走向全球。《教育法》(1995年颁布)明确指出,汉语言文字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学活动中,理应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以及规范字的使用。自2000年依据《宪法》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实施至今,已走过五个春秋。我们要大力推广并执行《宪法》、《教育法》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力保《宪法》及所有相关法律得到有效实施,以此确保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得到切实保障,在已有的辉煌成就之上,进一步巩固、深化、拓展、提升,推动社会语言环境的和谐与健康发展,迎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汉语的广泛传播将助力提升中国的软实力和整体国力,有助于在国际舞台上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国人民与全球各国人民的深厚友谊,助力构建多极化的世界格局,并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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