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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4人因创建微信群邀赌民参赌被判刑,最高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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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7 20: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牌吗?入群就能玩。”“所有人,开始了;旺位”。

    在2024年的4月至6月这一时间段内,钟某、刘某甲以及李某这三位人士,共同聘请了刘某乙作为他们的工作人员。他们三人合作,通过微信账号建立了微信群,并邀请了众多赌民加入这些群组进行赌博活动,而他们则从中抽取提成,获取非法利益。

    2024年9月,该案被公安机关转交给兴宁市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经承办检察官审查,钟某、刘某甲、李某、刘某乙四人涉嫌开设赌场,情节恶劣。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对四人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同年11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接受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刑罚建议,全面考虑了犯罪的具体情况、自首行为、主动退回违法所得以及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对钟某等四人分别判处了五年至两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附加三年六个月至缓刑三年的不同刑罚,同时,每人还需缴纳人民币两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检察官警示道,赌博之害,犹如倾家荡产之速,败坏道德之甚。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得赌博形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广大民众需提高警惕,切勿被利益诱惑而触犯法律。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必将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刑罚将提升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缴纳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在《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若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途径传播赌博视频、数据,或策划赌博活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定义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在执行上述条款规定的行为中,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应被视作《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述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设立赌博平台,并借助该平台为他人提供赌博活动,若非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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