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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及适用法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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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7 03: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本合同中未特别说明的词语,除非合同中专用条款有不同规定,否则均应遵循本条款所规定的定义。

    招标代理合同系指,委托方将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事宜,授权给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方,并由此双方共同实施招标活动所签署的合同文件。

    1.2 通用条款,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具体需求而制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1.3 专用条款,系委托方与受托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实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一致形成的约定,旨在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补充或调整。

    1.4 委托人系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具备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授权的当事人身份者,同时亦包括该身份的合法继承者。

    受托人系合同中明确指定的,由被委托方认可并具备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个体,亦包括继承该个体资格的合法后裔。

    1.6 招标代理项目的负责人:系指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指派的、承担合同执行职责的代表人。

    1.7 工程建设项目,即指那些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双方同意委托代理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1.8 招标代理服务:涉及委托方授权受托方负责执行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具体任务。

    附加服务系指,在合同中,双方根据通用条款第4.1款和专用条款第4.1款的规定,超出既定工作范围所约定的额外任务。

    代理报酬是指,在合同中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约定的,受托人依照该约定应当获得的代理费用总额。

    图纸,系指由委托方所提供的,涵盖招标所需的一切设计图、计算文档、配套说明以及相关技术文件。

    书面形式,即那些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署的合同文件、信函以及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等),它们均能直观地展现所包含的信息。

    违约责任,即指当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时,该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索赔,即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遭遇非己方过失导致的实际损失,且责任应由对方承担,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或其他补偿性要求的做法。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那些双方均无法掌控且难以预料的突发情况,此类事件不包括任何一方违约或疏忽所导致的结果。具体而言,这些事件涵盖战争、重大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共同认定应属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若合同约定以小时为单位计量时间,则自事件生效起始点起算,不计入休息时段;若约定以日为单位计量,则起始日不计入,自次日始计算。若时限的终日恰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则节假日次日视为时限的终日。该终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午夜24点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中的文件应具备相互阐释的功能,相互补充说明。除非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专用条款有不同规定,构成本合同的各个文件及其解释的优先级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若合同文件内容存在模糊不清或矛盾之处,应在确保招标代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进行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依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进行操作。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除非合同中特别条款另有规定,本合同所涉文件均应以中文进行书写、阐释及表述。若合同中特别条款规定需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进行表述,则汉语应作为解读和阐述合同内容的主要语言。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于必须明确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合同专有条款中进行具体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已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与细节进行了明确约定。

    委托方需依照本合同中特定条款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和时限,执行以下任务:

    向受托方提交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所需的相关前期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报建证明等,同时一并报送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向受托方提供执行本工程招标代理职责所必需的完整技术文件与设计图纸,对于需要说明的部分,应向受托方进行详尽的说明,同时对于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正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确保委托人获得招标任务顺利完成的相关保障措施,具体内容已在合同中的特定条款中明确规定。

    合同中明确规定,需指派特定人员与委托方取得联系,且该人员的名字、职位以及职称等详细信息将在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在执行招标代理职责期间,若受托人提出的建议超出了招标代理的常规范畴,且这些建议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并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效益,那么委托人理应向受托人发放相应的经济奖励。

    委托方承担确保受托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中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责任。

    若委托人未履行上述所有责任,导致受托人遭受损害,则需对受托人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5、受托人的义务

    5.1 依据本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与具体内容,受托方需挑选具备丰富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来担任招标代理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之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需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标注。

    5.2 受托人需依照本合同中特定条款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与期限,执行以下任务:

    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精心组织招标活动,确保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运用专业技术和技能,向委托方提供有关招标工作完成的咨询服务;同时,协助委托方完成招标任务所需的专业指导。

    向委托人普及工程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内容,详细阐述规范的招标流程,旨在赢得委托人的理解与协作。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3 受托人需对在招标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方面的科学性与精确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托方不得承接任何与该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招标职责范围相符的咨询服务。

    5.5 本合同中,受托人提供的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归其所有,独享专有。若第三方对知识产权提出侵犯的指控,受托人需与该第三方进行协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责任及费用。

    若未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受托人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进行转包或移交他人。

    受托人不得收受任何投标者的礼物、宴席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同时也不得透露在招标、评审、确定中标过程中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合同解除之后,除非得到委托人的明确许可,受托人不得披露与该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信息及状况。

    若受托人未履行上述各项责任,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则受托人需对委托人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向受托人咨询关于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的进展状况以及相关事宜,或者提出符合法律法规的建议。

    对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编写的各类文件进行审查,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受托方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导致委托方遭受损失或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开展,委托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且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向受托方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甚至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在招标程序中,受托人拥有权就委托人应作出的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受托人也有权就相关事宜提出建议。

    若委托人提交的资料不够完备或信息模糊不清,有权责令其补充所需资料或提供确切回应。

    坚决抵制委托方所提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请求,同时向其进行详细说明。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本合同工程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其知识产权归我方所有,委托方仅享有使用或复制的权限。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了代理费用的计算方式、具体金额、货币种类、汇率以及支付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8.2 在承担招标代理任务时,若受托人需外出进行实地考察,则外出人员的数量及所需费用,需在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后,向委托人进行实际费用的报销。

    在招标代理业务涉及的各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评标会议的组织费用、评标专家的出行费用、服务报酬以及公证费用等,均需在补充协议中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商定。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若代理报酬由委托人承担,合同签署之日起10天内,委托方需向受托方支付不少于总代理报酬20%的预付款,具体金额或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中标人需承担支付代理费用的责任,且在承包合同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将合同中规定的所有代理费用,以一次性方式支付给受托方。

    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人指定的招标代理职责之外,若提供额外服务,这些服务将作为附加项目。关于此类服务的费用,双方需进行商议,并据此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委托人若未能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及时支付代理预付款项,则应从逾期支付之日起,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对未支付的代理预付款项计收利息。

    9.4、若委托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按时支付代理费用,则不仅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还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对应支付的代理费用利息进行计算。

    9.5 委托人需依照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条款,采用规定的支付方式与期限,将代理费用直接支付给受托人;亦或由受托人依据约定直接向中标者索取。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委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本合同中的通用条款第4.2—(3)款指出,若委托人未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确保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将导致招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本合同中第4.2至第6款所述,委托方未能依照合同中特定条款的规定,向受托方支付约定的代理费用。

    委托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或者未依照合同条款执行其应尽义务,以及其他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情形。

    委托方需对违约行为负责,并补偿因违约行为给被委托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合同中特别条款内,双方已明确规定了委托方赔偿被委托方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或明确了委托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及其计算方式。

    10.2 受托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本合同中第5.2—(2)款所提及的受托方,未依照合同中特定条款的规定,向委托方提供旨在协助完成招标任务的咨询服务。

    本合同中第5.4条所指的受托方,并未依照合同中特定条款的规定,承接了与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投标咨询服务。

    本合同中的通用条款第5.7款指出,受托人未能遵守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擅自披露了与该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招标信息和资料。

    受托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职责,或者未依照合同条款完成应尽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

    受托方需对违约行为负责,对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委托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合同中专门条款内明确了受托方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或规定了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同时,受托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上限不得超出委托代理报酬总额(已扣除税金)。

    若一方违约行为被判定为第三方亦参与其成,那么合同双方中存在违约责任的一方需首先对另一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随后,该方再向第三方进行违约责任的追偿。

    11、索赔

    在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必须具备合理的赔偿依据,并且能够提供索赔发生时的切实证据。

    若委托人未依照合同规定执行其应尽的责任,或遇有其他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导致受托人遭受损失,受托人有权依照以下步骤,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星期内,需向委托方提交索赔报告及相关文件。

    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相关文件后,需在七日之内作出回应,或者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补充索赔依据和证据的要求。

    委托人在接收到受托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及相关材料,若在7日之内没有给出回应,亦未对受托人提出额外要求,则该索赔行为将被视为已得到认可。

    若受托人未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所有职责,或遇有其他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在11.2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依照既定程序向受托人提出赔偿要求。

    12、争议

    若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分歧,可选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亦或寻求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调解服务。若双方均不倾向于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未能达成有效结果,依据本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双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途径来处理所生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

    13、合同变更或解除

    合同签署之后,若因委托方之故导致受托方无法继续执行招标代理职责,委托方须立即告知受托方暂停该业务。若需恢复招标代理活动,须在正式重启前提前七天向受托方发出通知。

    若暂停期限长达六个月以上,一旦委托方计划恢复招标代理服务,则必须向代理方支付一笔重启招标代理工作的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将通过双方协商,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

    合同一旦签署,若遇法律法规变动或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服务成本或所需时间有所调整,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用及期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合同一方提出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请求,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必须与另一方进行充分协商,并最终形成书面形式的协议。若双方未能就书面协议达成一致,该合同仍保持其效力。

    若合同解除导致任何一方遭受损失,除非法律允许免除责任,那么责任方需对受损方进行赔偿。赔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14、合同生效

    若协议书中未对生效条件作出特别规定,则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时起正式生效。

    15、合同终止

    若受托人已圆满执行委托人委托的全部招标代理业务,并且委托人或中标人已全额支付包括附加服务在内的所有代理费用,则本合同将正式终止。

    15.2 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时,双方需进行协商,以确定是继续执行合同并设定新的履行条件,还是终止合同。若双方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合同的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则合同将自动失效。在此情况下,委托人需支付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而双方各自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合同权利义务一旦终止,委托方与受托方均需恪守诚信原则,同时执行通知义务、提供协助以及保守秘密等各项责任。

    六、其他

    16、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共设有两份正本,分别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各自保存一份。至于副本的制备,则需依据双方的具体需求,在合同中的专用条款中进行详细规定。

    17、补充条款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本合同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可对合同中未涵盖的条款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向受托方提交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以及资金到位证明的时间: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6)应尽的其他义务:

    5、受托人的义务

    5.1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5.2 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全下列工作:

    组织招标活动的具体事项及实施期限:需依照招标流程详细列出每一项任务的具体内容和预定执行时间。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

    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6.2 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2 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8.1 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

    代理报酬的币种: 汇率

    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

    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预计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

    9.2 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

    9.3 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中第4.2—(3)款规定的义务,未向受托人提供确保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所需条件,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若未依照本合同中普遍适用的条款第4.2至第6项的规定,向受托人履行支付委托代理费用所应承担的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受托人未遵照本合同通则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未能履行向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所需咨询服务的责任。

    委托方若违反本合同通则第五点第四项的规定,对承接与该合同工程相关投标咨询业务所应承担的违约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受托人违背了本合同中第5.7条规定的条款,擅自披露了与该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得外泄的投标信息和状况,则须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12、争议

    双方商定,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纠纷,若和解或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应采取以下任一指定方法进行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1 合同双方商定,副本共计若干份,其中,委托人持有若干份,受托人持有若干份。

    17、补充条款: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专业律师代写诉状,进行律师咨询,处理借款纠纷,执行刑事辩护,安排刑事会见,协助取保候审,承接案件委托,涉及房屋租赁,处理民间借贷,解决侵权纠纷,承担损害赔偿,处理债权债务,普及法律常识,传授法律知识,评估法律风险,应对交通事故,处理合同无效,执行合同解除,进行第三人撤销,行使撤销权,提出执行异议,实施强制执行,应对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识别失信人,限制消费行为,进行股权转让,处理公司业务,制定公司章程,解决合伙纠纷,担任法律顾问,处理遗产继承,房产继承,遗嘱继承,制定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运用合同法,应用婚姻法,解决离婚纠纷,执行离婚协议,审理离婚案件,提供诉讼代理,处理民事纠纷,聘请律师,解决合同纠纷,审查合同,订立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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