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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了解其立法背景与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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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07: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政府令第30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如下:

    一、立法背景

    原《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于1998年颁布实施,随后于2002年、2008年、2017年三次修订。但随着国家对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近年来,陆续调整了招标投标范围、程序等内容,但原《办法》的部分规定仍与上级法律不符,需要有待再次修改。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取消一系列资质、审核、备案,对新形势下招投标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情况。新发展格局下要建立均等公平。规范、公开、有序、诚信、守法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我省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改革形势的要求。

    实际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监管联动亟待加强,招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亟待加强。改善,标后合同履约有待加强。同时,为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非法分包、分包、非法转包等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建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有待完善。

    2. 立法程序

    2020年4月1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20年规则发展规划》(皖政办秘书[2020]28号),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将其纳入实施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司法厅等省级部门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直辖市、省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征求书面意见。省级有关部门;通过中国安徽网、省司法厅网站等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我们在合肥、芜湖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基层政府和国有、民间招标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此期间,省政府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和座谈会,听取立法情况汇报。 2020年12月22日,经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批准,时任省长李国英发布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三、立法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推进建设工程招标市场“放管、规范、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招标市场体系的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标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重点内容

    (一)调整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办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工规定,修订后的《办法》第一条增加了《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立法依据,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解决了我省市政基础设施问题。省级工程招标活动没有法律依据。

    (二)规范招标文件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法、不合理的招标条件,限制和排除潜在投标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办法》在第十条中增加了第二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注明具体生产。供应商以及有利于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阻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内容;所有制形式、公司注册地、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区域的业绩和奖项等不得作为投标条件。为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基建超前问题,按照源头治理的思路,在《办法》第十条中增加第三款,规定招标文件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中标建设单位推进基本建设。

   


    (三)推广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的方法。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住改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办法》增加一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优先采用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其他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应当实行总承包招标方式。依法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其他专业工程。

    (四)推进联合体招标

    近年来,我省各地在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中积极采取联合体招标方式,鼓励建筑企业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积累企业工程业绩和提升企业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建筑业产值增速。为规范联合体投标行为,《办法》在第二十三条新增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同一项目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鼓励建筑企业采用联合体招标方式参与重大工程建设。

    (五)解决最低价中标问题

    长期以来,低价中标一直是我省建筑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严重制约全省建筑业的发展。为杜绝低价招标问题,借鉴浙江、湖南等省制定异常招标价格参考标准的做法,从立法层面规范评标行为,《办法》第三十五条增加新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投标价格异常偏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书面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

    为贯彻落实2020年11月6日省政府研究重点行业经济运行情况专题会议精神,《办法》第三十五条新增规定:异常低价投标参考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并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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