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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间借贷,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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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相关法规明确禁止各类公司和企业进行相互借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内容,企业间不得擅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借贷或任何形式的变相借贷融资活动。显而易见,我国通过强制性的法规手段,全面禁止了公司和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即便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借贷融资同样受到严格限制。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最高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亦明确否认了公司与企业之间借款活动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处理企业借贷合同中借款方逾期未偿还贷款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若企业借贷合同违背了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该合同即被视为无效。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企业借贷纠纷的答辩方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即确认合同无效时,应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准,而非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然而,根据不同地区的法院审判案例,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考量,法院普遍不采纳这一论点,仍旧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则借贷的现象。在这种现象中,公司或企业作为联营的一方,向与其他公司或企业共同组建的联营体进行投资。然而,它们并不参与联营体的共同经营,也不对联营的风险承担责任。无论联营体是盈利还是亏损,这些公司或企业都会按照约定,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或者定期获得固定的利润。此类表面上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的做法,由于违背了相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条款,其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所否认,故而相关的联营合同亦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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