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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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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1: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的通知

    晋能煤炭发[2020]393号

    各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根据我省最新发布的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目录,全省能源行业审批事项不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建设,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省能源局决定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进行修订。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炭发展[2019]177号)和《关于加强生产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的通知》(晋能源煤矿技术发展[2019] ]333号)涉及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及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开工审批

    我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的开工均由主要煤矿企业自行批准。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

    (一)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型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或重组整合方案批准文件。

    2、采矿许可证。

    3、产能置换计划确认文件。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5、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7、文物考古勘探(新建、改建、扩建、扩建资源项目)竣工意见函。

    8、消防设计审查文件。

    9.合法的土地使用程序。

    10、经联合评审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1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工程中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13、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监理合同。

    14、施工队进场,完成所需的“四通一平”。

    15、其他相关材料。

    (二)满足上述第2、4、5、10、11、12、13、14、15条规定后,技改项目方可启动。其中:涉及环境评价的,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新建井位于原合法用地程序之外的项目,应当适用第九条。

   


    2. 开工登记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主体企业应当向省、市、县能源局提交开工备案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并附主要企业的开办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登记信息由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布。

    三、相关要求

    1、提供开工备案所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煤矿企业公章。资料的真实性由煤矿企业负责。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审核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和准备材料。条件及材料不齐全的,恕不回复。开始。

    2.煤矿建设项目登记后必须尽快组织施工。自施工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未开工的说明,并在具备实质性开工条件前重新申请施工登记。在注册工期内未竣工的工程,应在工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仅提供延期批准文件和已审查的剩余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晋能源查发[2019]600号)关于建设程序,对不具备开工条件、不予批准开工、未经登记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晋能源煤炭发[2019]177号、晋能源煤炭科技发[2019]333号有关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全省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已停止受理和审批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开工登记表.xls

    山西省能源局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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