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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看十查工作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全攻略(含餐饮人员、工作人员及市民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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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看十查”工作法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

    餐饮人员、工作人员以及市民自查

    “一看”

    是否落实钢瓶赋码

    现场检查用户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查看是否赋码,瓶身应张贴附有二维码,用手机扫码后查看“气瓶状况”是否显示“安全使用期内”字样,若不显示或者无码,则为不合格钢瓶和“黑瓶”。

    扫码后正确显示图样。

    “二看”

    减压阀是否合格

    现场检查减压阀,这是“二查”的内容,若出口压力可调,那么该调压器不合格,严禁使用可调式减压阀,钢瓶出口应使用出口压力不可调的减压阀,同时严禁超期使用,一般情况下减压阀3年需更新一次。

    此为可调节减压阀,是不合格的燃气减压阀。

    此为不可调节减压阀,是合格的燃气减压阀。

    “三看“

    用户使用灶具连接软管是否规范

    现场检查灶具连接软管的长度,其不应超过2米,且中间不得有接头;钢瓶与灶具火眼的净距不应少于0.5米;不得违规使用三通连接多个燃气灶;连接燃气灶具的软管应是不锈钢金属波纹管。

    此为不合格普通软管。

    此为合格燃气不锈钢金属波纹管。

    “四看”

    用气厨房是否安装或未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餐饮厨房,查看有无安装探测液化石油气(丙烷)的报警器,检查报警器是否安装于距离地面不高于30cm的区域,查看报警器的探测范围是否覆盖用气区域,用气区域指包括钢瓶和通过软管或钢管连接至灶具所经过的区域,也就是燃气管道、设施和燃具存在的区域,泄漏首先是由这些位置发生的,所以报警器要覆盖这些区域,检查合格的报警器主要看铭牌上标识的检测气体是否为“丙烷”,是否有检定报告。

    此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报警器安装位置适当(距离地面约0.3米)。

    “五看”

    用户是否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具

    现场检查燃具,查看其是否具备熄火保护装置,此为“五查”内容之一。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严禁使用已达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及燃气用具。灶具必须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其使用年限为8年 。

    此灶具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为不合格灶具。

    此灶具具备熄火保护装置为合格灶具。

    “六看”

    用气厨房是否超量储存液化石油气

    “六查”现场检查用气厨房,查看有无储存50千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当储存量超过50公斤时,应单独设置独立瓶组间,且不可与民用建筑混合。

    严禁超量储存液化石油气

    “七看”

    钢瓶周围是否堆放杂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七查”要现场检查钢瓶周围情况,查看有无堆放杂物,查看有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若有则必须及时清空,严禁在厨房堆放杂物,严禁在厨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在厨房堆放杂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八看”

    用气厨房是否同时使用两种燃料

    “八查”要现场检查同一厨房是否存在使用两种及以上燃料的情况,按照规定,同一厨房只能使用一种燃料,厨房内若使用管道天然气、沼气或其他类型的燃气,需防止一种燃气发生事故后对另一种燃料(气)产生影响,进而引发次生灾害,因此只能使用一种燃气,同时,严禁使用“白油”“生物油”等醇基燃料。

    严禁在厨房同时使用两种燃料

    “九看”

    用户自建管道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等问题

    “九查”现场检查管道表面,查看有无防腐漆脱落严重的情况,还要查看有无堆放杂物占压等情形,自建管道使用时应定期维护保养,以此确保管道和设备能稳定运行。自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和CJJ9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规范的要求,其安装也应符合这些现行规范的要求,其验收同样应符合这些现行规范的要求。

    管体防腐漆脱落、管体有腐蚀。

    严禁管道旁堆放杂物。

    “十看”

   


    供气单位是否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对瓶装气用户进行“十查”现场检查,查看其是否与供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若没有签订,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供气单位责任。

    关于瓶装液化气使用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一、关于液化气钢瓶使用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2

    燃气调压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贴邻,不应与人员密集的场所贴邻,也不应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同样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贴邻,不应与人员密集的场所贴邻,也不应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若燃气调压用房或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贴邻其他民用建筑,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其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液化石油气瓶组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其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且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闪点低于60℃的液体,不应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不应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应储存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气体的管道。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闪点低于60℃的液体,不应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不应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应储存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气体的管道。

    12.0.4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钢瓶要防止被日光直接照射,也要避免受到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它与灶具的间距不能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注: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比如醇基燃料(生物油、环保油)。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应设置在单层专用房间内,并且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不应该对液化石油气容器进行敲打,不应该将其倒置,也不应该使其受到碰撞,不应该倾倒容器内的残液,也不应该私自进行灌气。

    钢瓶的使用温度过高,钢瓶的充装量过高,会使钢瓶内压超高,而可能引起瓶体爆炸。

    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房间,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使用可燃液体的房间,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

    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房间,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使用可燃液体的房间,包括地上房间,包括地下房间,包括半地下房间。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的措施,主要是加强室内通风,主要是保证室内通风,主要是进行室内排风。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液化石油气钢瓶4年检定1次。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2021

    公共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公共用餐区域不应设置压缩天然气气瓶,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压缩天然气气瓶,公共用餐区域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

    二、燃具及连接管要求: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2021

    商业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该场所要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同时还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用气设备也应如此,要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该场所需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并且要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6.2.2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2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的规定,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1.8条的规定。

    6.2.5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当家庭用户管道和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运用软管连接时,要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能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该穿越墙体,不应该穿越门窗,不应该穿越顶棚,也不应该穿越地面,其长度不应该大于2.0m,并且不应该有接头。

    三、燃气泄漏报警安装及年度检定要求:

    《安全生产法》

    安全设备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的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要对安全设备进行保养,还要定期检测,以此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都应当做好记录,且记录需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可以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不可以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不可以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防护设备,不可以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救生设备、设施,也不可以篡改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可以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不可以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中,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这些单位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要保障该装置正常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若逾期未改正,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若构成犯罪,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了燃气,却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2011

    5.5 检定周期: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石油化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2019

    检测可燃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检测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也应靠近释放源。并且,探测器探头应处于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要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离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最好是5m至10m,当明火加热炉和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那一侧要设置探测器。

    常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常用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也应符合下列规定:

    轻质烃类可燃气体适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气体探测器,也可选用红外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检测常用催化燃烧方式的探测器 。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至0.6m,检测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同样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至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轻的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也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且该气体比空气略重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适宜在释放源下方0.5m至1.0m;检测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且该气体比空气略轻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适宜高出释放源0.5m至1.0m。

    四、有关地方规范: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条件》,其标准编号为DB11/T 450 - 2016 。

    本标准的第4.7条是强制性条款,第4.8条是强制性条款,第5章是强制性条款,6.2条是强制性条款,6.5条是强制性条款,7.1条是强制性条款,7.4条是强制性条款,7.9条是强制性条款,8.2条是强制性条款,9.1条是强制性条款,9.3条是强制性条款,其余的则是推荐性条款。

    4 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度,还要依据燃气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度,也要依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并且要依据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立安全用气责任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应与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该企业需取得本市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合同里要明确划分供气系统的安全管护责任,明确划分气瓶的安全管护责任,明确划分用气设备的安全管护责任 。

    4.3 餐饮服务单位对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要使用供气企业提供的气瓶,还要签订气瓶租赁合同。餐饮服务单位现存的自有产权气瓶,要通过供气企业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档案,由供气企业统一管理,且应逐年淘汰,不应新增自购气瓶。

    餐饮服务单位应检查液化石油气气瓶的信息化标识,其中包含一维条码、二维条码和电子标签等,还要检查气瓶注册登记代码钢印是否完好、清晰,并且不应使用无信息化标识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餐饮服务单位每次购气时要索要购气凭证,要对购气凭证上记载的气瓶信息化标识进行核对,要对购气凭证上记载的气瓶注册登记代码钢印进行核对,要对购气凭证上记载的气瓶检验时间进行核对,要对购气凭证上记载的气瓶规格进行核对,要对购气凭证上记载的配送车辆牌照等信息进行核对。若购气凭证登记不全,餐饮服务单位应拒绝接收,若购气凭证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餐饮服务单位也应拒绝接收,且餐饮服务单位应留存购气凭证。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排专人,每天对供气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还要对用气设备进行巡视和检查。每次换气后,要对供气系统与气瓶连接处进行测漏检查,并且记录检查结果。管护方式为托管时,受托方应按照协议对供气系统进行检查,也要按照协议对用气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后双方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就餐的地方显著位置设置燃气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的信息内容要有本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负责人的照片,要有其姓名,要有安全承诺书,要有供气单位信息,还要有安全检查记录等 。

    餐饮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者,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他们要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他们还应掌握燃气安全使用知识,以及安全操作技能。

    餐饮服务单位不能从汽车槽车直接给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不能在气瓶之间倒灌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要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回收处理,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餐饮服务单位不应该在就餐的地方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也不应该在就餐的地方使用气体卡式炉。

    5 瓶组气化间

    采用瓶组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时,要设置瓶组气化间,存储的气瓶总容积应在1m³以下,这大约相当于8个50kg气瓶。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这里的建筑物不包括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瓶组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窖等通风不良场所,也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并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当不低于GB 50016所规定的二级标准。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

    ——瓶组间室温范围为 0℃ -40℃。

    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瓶组气化间应为独立房间,该房间高度不低于2.2m,其建筑要求应符合本标准5.2条的相关要求,并且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瓶组间和气化间的通风方式有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两种。对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情况,其下通风式百叶窗数量应不少于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能小于0.03㎡。通风口要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离室内地坪最好在0.2m以下。当采用独立的强制通风方式时,通风设施要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锁,并且要符合防爆要求。

    瓶组间内不得有暖气沟,气化间内不得有暖气沟,瓶组间内不得有地漏,气化间内不得有地漏,瓶组间和气化间内不得有其它地下建构筑物,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瓶组间内的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气化间内的电气设备也应为防爆型,电气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瓶组间应按标准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气化间也应按标准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且配备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瓶组间内不应设置燃气燃烧器具,气化间内也不应设置燃气燃烧器具,瓶组间和气化间内都不应有其他明火,瓶组间内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化间内也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瓶组间不应作为其他用途使用,气化间也不应作为其他用途使用。

    6 气瓶

    采用瓶组气化供气方式,这种情况下适宜选用 YSP - 118 系列(50kg)气瓶。

    应使用充装单位所提供的合格气瓶,不应使用没有检验合格标识的气瓶,也不应使用标签无法识别的气瓶。

    使用的气瓶瓶体上,制造钢印标记应清晰可辨识,定期检验钢印标记应清晰可辨识,注册登记标记等各类印记、标记均应清晰可辨识,且应加装符合DB11/T 949要求的标签,记录充装全过程的可溯源信息,记录配送全过程的可溯源信息,记录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信息。

    气瓶护罩不应有焊缝断裂情况,不应有脱落现象;气瓶底座不应有腐蚀,不应有变形,不应有破裂,不应有脱落;气瓶应具备直立的能力;气瓶阀的阀口不应有损伤。

    6.5 空瓶与实瓶应分区放置,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气瓶要直立放置,放置的地点不应该靠近热源,放置的地点也不应该靠近明火,不可以使用明火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加热,不可以使用蒸汽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加热,不可以使用热水等热源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加热。

    7 供气系统

    单瓶供气时,气瓶不应该被设置在地下室,气瓶不应该被设置在半地下室,气瓶也不应该被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该小于0.5m。

    瓶组气化间供气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28的相关规定,总输气管的出口,要设置紧急切断阀,该紧急切断阀应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联锁,且要符合防爆要求。

    7.3 供气管道应采用钢管,且应采用硬连接方式。

    7.4 管道穿过建筑物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管道系统采用法兰连接,法兰盘之间要进行防静电跨接,并且要接地。

    气化器应是合格产品,该产品应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需符合CJ50的规定,它应具备防止擅自改变设定状态的可靠措施,并且要在有效使用年限内使用。瓶组供气系统应选用非家用调压器,该调压器要有警示色。

    当管道需要离开墙面进行架空敷设时,应采用管支架固定,应采用管卡固定,也可采用吊卡固定,并且安装要稳定牢固。

    供气系统的安装作业,应由取得燃气工程施工资质,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供气系统的改装作业,应由取得燃气工程施工资质,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供气系统的拆除作业,应由取得燃气工程施工资质,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且应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8 用气设备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选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所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要有产品合格证,要有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有质量保证书,要有产品标牌,还要有出厂日期,并且必须是合格产品。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人防工程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普通地下室也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其净高度不能低于2.2m,并且要配备数量不少于2个的干粉灭火器,而且这些灭火器要保持完好有效。

    用气设备前连接管适宜选用金属管道硬连接方式,当局部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金属软管时两端应采用螺纹连接方式;

    单瓶供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软管长度要进行控制,应在1.2m到2.0m之间,并且没有接口,同时,软管不得穿越墙壁,不得穿越顶棚,也不得穿越窗门等;

    瓶组供气管道抵达用气场所的用气设备前,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那么软管长度不应超过1m;

    软管的使用年限要符合CJJ12的规定,要是出现了老化现象,就应该立刻更换,要是出现了破损现象,也应该立刻更换。

    8.5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使用其它火源。

    9 安全装置

    瓶组气化间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用气设备房间内也应设置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当设置紧急切断阀时,其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当设置强制排风装置时,其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时,应将其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应按照CJJ/T 146的要求来进行,其安装也应遵循该要求,并且还要进行校验。

    用餐场所内存在液化石油气管道,用餐场所内存在用气设备,这种情况下,用餐场所内应该安装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温馨提示】

    购买时选用合格的燃气灶,选用合格的胶管,选用合格的气瓶,选用合格的调压阀等,使用带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

    不擅自改动燃气管线,不擅自改装燃气管线,不擅自改动灶具等设施,更换气瓶时要与管线连接得牢靠,并且要检查是否漏气。

    不包裹燃气表、热水器等燃气设施,不包裹附属管道,不在燃气设施上捆绑物品,不在燃气设施上悬挂物品,避免影响密封效果。

    使用燃气的房间,应当打开门窗,保持通风状态。做饭的时候,要有人在旁照看。烧水的时候,同样要有人在旁照看。要避免汤水出现沸溢的情况,以防造成火灭漏气的后果。

    使用完燃气之后,要关闭气瓶阀门,要关闭管道与软管连接阀门,还要关闭灶具开关。

    应经常检查厨房燃气胶管,查看其是否有老化现象,还要检查是否有松脱现象,若发现异常,要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让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并且进行更换。

    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要打开门窗通风,不要触动电器开关,不要使用打火机等明火进行燃气泄漏检查。

    建议安装燃气自动报警装置,建议安装燃气自动切断装置,以便及时发现燃气泄漏事故,以便及时处置燃气泄漏事故。

    遇到任何燃气安全事故,要迅速远离危险位置,联系燃气公司,联系物业,若情况严重则拨打“119”电话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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