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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分级管理模式如何选及涉及哪些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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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业企业为适应建筑产品空间位置不可移动性,通常采取分级管理经营模式。有的是公司加项目部的两级管理模式。有的在公司与项目部间增加分公司层级,相当于三级管理模式。那么哪种模式对企业最有利。不同模式又涉及哪些涉税事项。

    一、模式的选择

    两级管理还是三级管理,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履约目标:要考虑首要因素。哪种模式可高效完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哪种模式能快捷完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

    管理成本:哪种模式能让管理成本处于最低水平。像人员管理成本。还有交易成本。以及资金成本。另外还有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

    公司在区域市场战略方面,是采取灵活的快进快退战略。还是准备植根当地,形成区域市场集群。

    当地监管要求如下:业主或者当地有关部门,出于招商引资、税源管理等因素的考量,在招标方面有无特殊性规定?在机构设置方面有无特殊性规定?

    分析与建议:

   


    在两级管理模式里 项目部不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也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它只是建筑业企业的内部派出机构 不需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 进退便利 成本较低 适合进入异地新市场的情况

    在三级管理模式里 中间的分公司层级要办理工商登记 还要办理税务登记 它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代表总公司管理当地的一个或多个项目部 属于二级分支机构 需定期办理涉税事项 管理成本较高 适合已形成区域市场的地区

    3、部分地区有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两级管理模式涉税事项

    办理《外管证》: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该证明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名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证明文件:项目部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由总机构出具。其作用是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

    增值税方面,若涉及跨地级行政区的情况,那么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还需预缴附加税费。

    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事项仍由总机构负责。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且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且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个人所得税方面,建筑业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其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建筑业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且要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那么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三级管理模式

    1、办理《外管证》:同上。

   


    证明文件:项目部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总机构出具。用于证明该项目部属于分支机构管理。

    增值税方面,不进行预缴。而是直接由分支机构负责申报纳税。并且发票也是由分支机构来开具。

    注意建筑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与建设方约定好相关开票事宜。还要约定好结算事宜。以此避免产生纠纷。

    企业所得税方面: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该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然后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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