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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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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管理,要切实提升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技能水平,同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所以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现在将其予以印发,希望大家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7日

    浙江省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即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与管理能力。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 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要参加安全生产考核,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同时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情况,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获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且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拥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这类人员包含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有总经理(总裁),以及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是被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他们取得了注册建造师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在企业中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其中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以及在施工现场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就是“省建设厅”,其职责是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发证工作,同时还要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的职责,同时要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考试考核

    “三类人员”需通过其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建设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且要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申请人以及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需对申请考核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5.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1.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年龄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拥有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取得注册建造师等与之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年龄需已满 18 周岁且未满 60 周岁,身体要健康;要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施工管理工作要 2 年以上。

    2.与受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同时经受聘企业进行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合格。

    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加“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安全生产考试的内容包含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管理能力这两个部分。

    其八是应急救护的基本规定。

    其四,具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对其进行处置的能力。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果具备条件,就可以通过现场实操的方式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也可以采用模拟现场的方式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是以计算机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的。考试的题型是客观题。考试的满分是 100 分。得分达到 60 分及以上才算合格。考试合格的成绩有效期是 3 年。

    省建设厅承担着建设全省“三类人员”考试管理系统的工作,同时还负责组织编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题库。

    严肃维护考试纪律。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果对“三类人员”考试有较大需求量,并且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那么就可以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三类人员”考试考点。

    参加“三类人员”考试的人员,在原则上要在受聘企业的注册地的考点进行报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对缺考人员再次报考同一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进行限制。

    省建设厅依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试的合格成绩以及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三类人员”的相关信息,核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电子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是 3 年,并且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效力。

    三、证书管理

    向省建设厅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在证书有效的期间内,没有因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企业年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合格的。并且企业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参加了县级以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如果准予证书延续,那么证书有效期就会延续 3 年。倘若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就应当申请重新考核。要是不办理证书延续,证书就会自动失效。

    “三类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时,首先要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接着在与新聘用企业确定劳动关系之后,才可以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对于那些频繁办理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三类人员”,省建设厅会把它们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企业所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重点去核查相关企业中“三类人员”的配备情况、培训教育情况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等。如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就要依法进行处理,并且把这些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省内“三类人员”要跨省变更到省外受聘企业,就需要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证书转出手续。

    才可以申请办理证书转入手续。省建设厅依据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及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所包含的“三类人员”入库信息,核发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电子证书。

    “三类人员”不可以涂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可以倒卖它,不可以出租它,不可以出借它,也不可以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它。

    四、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的职责是建立全省“三类人员”的信用档案。如果有人因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就应当将此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中,并且向社会进行公开。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对本辖区内“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还要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且要将违法事实告知省建设厅,将处理结果告知省建设厅,或者将处理建议告知省建设厅。

    “三类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协助和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它们要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不能拒绝,也不能阻挠。

    建筑施工企业需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且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都要对“三类人员”进行培训以及考核,这些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要被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和个人工作档案。如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那么就不可以上岗。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工程项目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相关规定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对于违反“三类人员”规定的行为,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来实施处罚。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出报告。省建设厅会依法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时间为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暂扣期满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提交整改报告,然后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并上报。对于已经整改到位并且符合任职条件的,省建设厅会解除暂扣其证书;而对于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会上报给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依法吊销其证书。

    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需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来提出报告。同时,省建设厅会依法吊销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其他

    (二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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