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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园区配套环境优化:产业配套宿舍配租与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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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7 02: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光明新区园区配套环境,规范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租赁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的分配、租赁和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新区经济局、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具体的租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配套宿舍,是指政府筹集并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钟表、模具、内衣产业集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提供的宿舍。统称“园区”),价格由政府统一定价。经济适用房出租。

    第四条 新区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决策和协调新区产业配套宿舍分配、租赁相关工作:

    (一)研究批准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筹集供应方案;

    (二)研究审查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租赁方案、评分标准等文件;

    (三)研究决定产业配套宿舍租赁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研究产业配套宿舍需求,制定租金评分标准,为园区企业申请配套宿舍提供服务。

    第六条 新区城建局负责根据产业配套宿舍供需情况制定配套宿舍供应计划,对租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并监督受委托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新区城建局依法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经济发展公司)负责企业申请受理、预审的具体工作。产业配套宿舍配置工作中的审核和租赁管理,代表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牵头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上述工作涉及的费用应当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新区发展财政局、规划土地管理局、社会建设局、社会保障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租赁和企业(从业人员)资质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产业配套宿舍通过定向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园区企业(员工)。

    第十条 申请产业配套宿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园区内无宿舍规划指标的用地企业;

    (二)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重点产业项目(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租赁面积主要根据用地企业规划建筑面积定量计算。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1。

    各企业应按租赁标准足额占用,最大出租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园区可出租房屋的8%。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入住产业配套宿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申请公司工作。本办法所称在企业就业,是指申请人所在企业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纳税申报的单位一致。如果社会保险或纳税中断,雇员将被视为离开雇主。

    (二)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未享受过深圳市政策性住房、购房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同一员工不得同时申请人才住房和产业配套宿舍。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取得房产证或者已购买但未办理房产证的政策性住房、集资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军产住房、自建私人住房、商品房等。不拥有完整的产权;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策优惠的各类住房,包括准保障性住房、全额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全额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商品住房、政府捐赠住房等。

    (三)新区住房分配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产业配套宿舍申请程序为:

    (一)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光明新区经济开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光明新区园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出租申请报告(表);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用地企业的土地出让合同。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区经开公司经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根据评分标准出具初审和租金分配意见(租金分配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

    (三)新区经济服务局会同城建局、新区经济发展公司对初审和租金分配意见进行审核。

    (四)新区城建局将审核结果在新区城建局网站或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

    (五)公示期满后对申请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属实的,为申请人分配住房出租。承租人应在租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光明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租户信息表》。报新区城建局、新区经济发展公司备案;如有异议,经查证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分配住房出租。

    第三章 分配与管理

    第十四条 工业配套宿舍租金价格由新区城建局综合考虑建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按程序确定。原则上根据市场租金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产业配套宿舍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统一缴纳至新区指定财政账户。

    第十五条 为方便工作、生活,可就近出租产业配套宿舍。原则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模具、钟表、内衣基地有针对性地安排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 租金分配标准:

    租用工业配套宿舍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两人约35平方米、三人约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约65平方米。一套公寓可供多人出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与新区经济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押金。产业配套宿舍首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承租人需要变更占用人的,应当在变更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表等材料。变更占用人须向新区经济开发公司和城建局备案。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需要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在住房供应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调整租赁套数。

    承租人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新区经济开发公司书面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经核实无违规或违约行为,相应押金将予以退还。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按照约定退房且无违法违约行为的,新区经济开发公司收回房屋后将退还相应保证金。

    承租人或者承租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租赁宿舍的,新区经济开发公司可以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因职工辞职等原因导致承租单位宿舍空置,导致承租人达不到租金分配标准的,新区经济开发公司应当收回相应的空置宿舍。

    定向租赁承租单位不具备定向租赁资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新区经开公司不再续租。

    第十八条 租赁单位负责工业配套宿舍的日常管理。租赁单位应当在单位内公示住房分配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并报新区经济开发公司和城建局备案。新区城建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业配套宿舍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承租人和承租单位要积极配合,新区经济发展公司、物业服务公司要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城建局责令限期改正:

    (一)向非在岗职工出租产业配套宿舍;

    (二)对违规转租、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职工不及时查处的;

    (三)未公示单位租赁条件、程序和结果,未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五)通过欺诈、故意隐瞒等方式骗取产业配套宿舍的;

    (六)利用产业配套宿舍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产业配套宿舍用途和功能的;

    (八)擅自交换、捐赠、转租、抵押或者非法出售产业配套宿舍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工业配套宿舍严重损坏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新区城建局负责受理举报、跟踪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向租赁住房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有诈骗租金等违法行为的,新区城建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区城建局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要求,建立新区产业配套宿舍不良行为登记册。承租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新区城建局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在新区城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局、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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