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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信用,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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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我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我们要加快步伐。同时,要完善散装水泥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以此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基于此,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在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2月8日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包括散装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物流企业。

    本办法第三条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其适用于安全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工作,适用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适用于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也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会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以及程序,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开展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后,向社会进行公开,以便公众进行监督,同时也供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这是一种安全管理手段。

    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指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方面的表现,在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方面的表现,在遵守安全生产规章方面的表现,在遵守规范性文件方面的表现,在遵守安全生产标准方面的表现,以及在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全省统一的管理办法,用于散装水泥行业企业的安全信用评价。该办法包含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组织开展全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的安全信用评价工作,之后公布评价结果。同时,汇总并发布全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设区市、县(市、区)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把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进行归集并上报。同时,依据申请对企业的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设区市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以及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将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当作企业安全信用管理的载体。它会实时发布和更新企业的安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以及严重失信名单。并且会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信息网站”“浙江散装水泥”官方微信等媒介,将这些信息向社会公开,这样企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就能够进行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的总分是 1000 分。其中包含公共信用评价 300 分,还有基本管理信用 120 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信用 240 分,再有行业监管信用 240 分,以及行业荣誉 100 分等 5 个一级指标。并且在这些一级指标之下,各自设置了若干个二级指标。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运用扣分制。当企业出现安全行为信息后,会依照《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来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其分数权重的范围内进行扣分,扣完相应的分数就不再扣分。企业的安全信用分值是通过各个指标的分值累计而得到的。

    第九条 参评企业的安全信用分为五个等级。800 分及以上属于 A 级信用,此信用为优秀,用绿色表示;700 分至 800 分之间(不含 800 分)属于 B 级信用,此信用为良好,用蓝色表示;600 分至 700 分之间(不含 700 分)属于 C 级信用,此信用为中等,用黄色表示;500 分至 600 分之间(不含 600 分)属于 D 级信用,此信用为较差,用红色表示;500 分以下属于 E 级信用,此信用为差,用黑色表示。

    第三章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因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方式取得了与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的行政许可,而后被依法予以撤销;

   


    因存在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安全生产秩序,并且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不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中的“行政处罚”,指的是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虽然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最终维持了原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在将企业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之前,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企业以下内容:将其列入上述名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企业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企业在收到告知书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散装水泥行业的主管部门需要充分倾听企业的陈述以及申辩。对于企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主管部门要进行记录并且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是成立的,那么就应当予以采纳。

    散装水泥行业的主管部门向被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下达了认定决定书,并且该认定决定书是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发的。

    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1 年后,企业若认为自身的严重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社会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便可向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的申请理由和事实。若符合移出条件,需在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介上公示拟移出安全严重失信名单,且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该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且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企业。

    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需在每季度末月的 25 日前,把辖区内认定的安全严重失信名单上报给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若决定将某企业移出严重失信名单,那么需在作出决定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给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归集上报的安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需做到客观,要做到公正,还要做到准确,同时要避免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泄露。

    第十四条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包含以下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实际控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

    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行政处罚这一指标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的有效期是 3 年;挂牌督办这一指标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的有效期是 3 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一指标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的有效期是 3 年;安全严重失信名单这一指标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的有效期是 3 年。其余指标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的有效期均为 1 年。这些有效期自不良安全行为或事故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存在以下指标修复情形时,相关安全信用评价指标的扣分会被清除,其修复程序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来执行。

    行政处罚满 1 年后,挂牌督办满 1 年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标扣分满 1 年后,参评单位能够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若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便同意其指标修复。

    行政处理决定已履行完毕,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已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得以消除。

    自扣分行为被认定的那一天开始,一直到申请指标修复的这段时间内,都没有出现新的同样类型的扣分行为。

    3.企业作出书面安全信用承诺。

    (二)安全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第五章 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管理系统建立了企业安全信用档案,能够查询企业以往历年的信用情况。企业的安全信用得分以及信用等级在一年之内是动态计算的,跨年则会重新计算,到了年底,其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会作为历史记录被存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是依据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把信用评价结果归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当中。对于 A 级企业,其抽查比例被设定为总数的 30%。对于 B 级企业,抽查比例被设定为总数的 50%。对于 C 级以下企业,抽查比例被设定为总数的 100%。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会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管理系统进行共享,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开展联合惩戒。同时,这也能推动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通行证发放、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评定等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进而促进企业主动提升安全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参评企业权益保护

    参评企业若对安全信用信息确认存在异议,可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如果基本管理信用信息存在不完善的情况,那么企业能够在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企业平台进行完善补充。

    企业如果对事故管理信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用信息存在异议,那么可以向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以便进行修改更正。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修改的决定。

    参评企业若完成安全信用评价结果或该结果发生变更,且对其有异议,那么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参评企业复核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之后,需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企业。倘若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复杂,便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不过累计时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果企业对复核结果存在异议,既可以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安全共治系统,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后确认评价结果有误,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需在确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同时,要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安全共治系统向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章 附则

    各级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时,如果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又或者玩忽职守,那么就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商务厅印发了《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以通知的形式呈现,文件名为《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浙江省商务厅印发了《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布了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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