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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重怎么算,财税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进项构成比例计算范围及注意事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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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税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规定:进项构成比例指的是在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的一个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根据上述规定,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包含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额,包含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包含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但不包含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增值税额,不包含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包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包含可以计算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增值税额,不包含铁路车票的增值税额,不包含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未包含的扣除凭证的进项税额所形成的增量留抵是不能退的。通俗来讲,就是“三类票上注明的税额”在“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这部分来计算退税。

    3. 计算构成比例时,分子和分母都从 2019 年 4 月开始累计计算。例如,2019 年 6 月至 12 月连续六个月符合留底退税条件,那么分子和分母都从 2019 年 4 月至 12 月累计计算。下一次符合条件的,仍从2019年4月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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