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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梅云年索要贿赂,纪委监委如何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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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04: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一飞

    制图:李云

    图为湖北省宜昌市纪检监察委办案人员讨论梅玉年案相关问题。唐强 摄

    特邀嘉宾

    王祖顺 宜昌市纪委监察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王超 宜昌市纪委监察委第十审查调查办公室副主任

    张伟 宜昌市吴家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伟文 宜昌市吴家港区人民法院复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编者注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利用原有职权或身份创造的便利条件,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通过境外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索取贿赂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针对梅玉年违纪违法的典型问题,如何以案为鉴,整治离退休党员干部违规经营等问题?梅玉年退休后,向老板宋某某索要28万元,向宜昌某公司索要95万余元。为什么前者被判受贿罪,后者被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我们特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梅玉年,男,1974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宜昌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办公室主任,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2015年4月退休。

    违反诚信和纪律。非法经营。 2014年7月,梅玉年投资50万元入股宜昌市一家石材公司(下同),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截至2020年2月,他已领取工资及补贴共计38万元。于元.非法兼职获取报酬。 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梅玉年未经宜昌市发改委党委批准、未向组织部门备案,在宜昌市一家贸易公司兼职。彼负责日常营运及管理。在享受退休福利的同时,何某还从公司领取了7万多元的工资。

   


    行贿犯罪。 2008年6月至2014年,梅玉年在担任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财产共计180.7万元。别人给的,其中28万元。元朝退休后索要。

    挪用公款罪。 2010年至2013年,梅玉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8.5万元。

    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 2015年下半年,梅玉年退休后,利用原有职权或身份创造的便利,通过招呼发改系统工作人员,帮助宜昌某企业获得200万元建设项目资金。 。梅玉年向其索要95元。一万多元。

    调查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3月20日,宜昌市纪委监委对梅玉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 3月24日,经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6月20日,经宜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宜昌市监委移送梅玉年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挪用公款案资金交给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吴家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处分】2022年7月1日,梅玉年被开除党籍,并按规定取消退休待遇。

    【公诉】2022年11月7日,吴家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梅玉年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吴家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2年12月30日,吴家港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梅玉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针对梅玉年违纪违法的典型问题,宜昌如何以案为鉴,整顿离退休党员干部违规经营等问题?

    王超:梅玉年退休后,他仍然没有克制自己,没有停下来。其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滥用职权,大肆敛财。梅玉年不仅挪用公司公款,还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贿。他利用职务便利,在申报发展改革项目、资金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向私营企业主及其下属索贿受贿80.7万元,同时挪用公款108.5万元。二是违规经营、违规领取报酬。梅玉年违反了有关规定。在职期间及退休后,非法入股商业企业,并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获取报酬。第三,退休后腐败仍在继续。退休后,梅玉年还利用原有职权或身份提供的便利,通过招呼发改系统工作人员,帮助宜昌某公司获取项目资金,向发改系统工作人员索要95万余元。

    王祖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党员干部仍然错误地认为退休就意味着进入“保险箱”。我委将以梅玉年案为教训,以案促改革,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

    针对梅玉年离退休党员干部违规经营、兼职领取报酬案暴露的问题,市纪委监委在充分调查整理的基础上,建议市委推动将此问题纳入市委巡视重点。并就上述问题与市委组织部进行座谈,系统梳理历年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离退休党员干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的政策界限。针对国有企业等非法兼职谋取报酬和经营活动较为突出的行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办法》等规定和制度。制定《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的监督。团队日常监督。市纪委已将违规经营、离退休党员干部违规兼职报酬等问题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依托“纪检巡视联动”工作机制,通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查明问题线索等方式,查处离退休党员干部是否有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同时,积极配合市委老干部局开展离退休党员干部常见违纪违法行为专题纪律讲座,增强离退休党员干部的党性和纪律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防线。

    梅玉年退休后,偷偷在宜昌一家贸易公司打工,获取报酬。如何识别这种行为?认定其以索贿名义向管理服务对象借用的贷款的依据是什么?

   


    王祖顺:离退休党员干部违规兼职获取报酬,不仅容易引发权钱交易等问题,而且还会导致市场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这是从纪律、法律上明确禁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干部辞职或者退休(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本单位管辖范围和经营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的行为。其原职务或者亲自从事与原职务所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中组部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辞去公职或者在企业兼职(室)的,企业退休(退休)满三年的,应当亲自到原单位报到。拟兼职(任职)的公司应当出具党委(党组)报告,并说明兼职(任职)原因。职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查批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参照上述规定,判断离退休党员干部兼任行为是否构成违规违纪,关键是从四个方面准确界定并按照规定处理:限制担任(兼职)职位、期限要求、审批程序、报酬。

    本案中,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梅玉年退休后,未向原单位党组报告、未向组织部备案,私自在宜昌市一家贸易公司兼职经营管理工作,而在领取退休福利的同时,他还从公司领取了7万多元的工资。其行为应认定构成违法兼职报酬行为。

    王超: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2011年11月,梅玉年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湖北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王某“借钱”5万元。 2013年5月,梅玉年向下属借了5万元。郭某“借”了4万元。我们在判断梅玉年的上述行为是正常借贷还是索贿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参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钱为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行贿罪论处。索贿是受贿的一种形式,并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其次,从形式上看,梅玉年向王某、郭某“借款”后并未办理贷款手续,对贷款利息、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三,从借款原因和钱去向来看,梅玉年向王某、郭某“借”钱时并未说明其真实目的。事实上,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借款及下落无正当合理理由。相关证据证明,梅玉年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但从未偿还过。四、王某、郭某为梅玉年的管理服务对象,索要金额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梅玉年权力的行使,属于权钱交易性质。综上,我们认为,梅玉年向王某、郭某“借钱”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借钱为名索贿,已构成受贿罪。

    梅玉年退休后,向宋某某索要28万元,向宜昌某公司索要95万余元。为何两项指控不同?

    张伟:2012年至2014年,梅玉年以外籍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协助。两人约定,退休后可以将“回报”兑现。 ”。梅玉年退休后,向宋某某索要28万元。2015年下半年,梅玉年退休后,通过招呼发改系统工作人员,帮助宜昌某公司获得项目资金200万元,并向其索要95万余元。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分别规定了调解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区分国家工作人员离任后索取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两个关键点。首先,题材不同。受贿罪(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员、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他们的近亲属,以及与他们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其次,客观行为不同。调解、收受贿赂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在斡旋、收受贿赂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创造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时,利用现有工作关系产生的影响。另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领取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精神,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为给委托人谋取利益,还与委托人事先约定,如果委托人退休后收受委托人的财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定罪处罚。收受贿赂。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是指辞去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有权力或者地位所创造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利益。客户的财产或接受客户的财产。

    具体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与委托人事先约定收受委托人财物的,应当以受贿罪处罚。辞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身份所创造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委托人财物,因为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职后。国家工作人员辞职。行为人向委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并非基于其在职时的约定,也不是作为其在任时进行权钱交易的“对价”,而是一种新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因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而受到处罚。

    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梅玉年利用其任职期间的权力或地位所创造的便利,通过他国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宋某某办理项目资金结算提供帮助。双方约定,梅玉年将在退休后将“回报”兑现。因此,梅玉年退休后向宋某某索要28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调解、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然而,梅玉年向宜昌市一家企业勒索95万余元的行为,是他利用退休后担任宜昌市发改委副书记、党组副主任的职权或身份造成的。在发展和改革系统中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权。作为专业人士,他帮助宜昌一家公司获得了项目资金,然后索要了房产。从全案证据来看,梅玉年通过境外人员帮助宜昌某公司营利、索取财物的犯罪意图和行为均发生在其退休后,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通过利用他的影响力。

    审查调查中,梅玉年主动供述了自己受贿、贪污等犯罪事实。这算不算投降?数罪并罚时,应当如何量刑?

    李伟文: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既要有自首,又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两高一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确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不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行为但如实向办案机关举报,与办案机关已知的犯罪行为并不相同。凡犯罪的,均视为自首。如果办案机关只掌握了一小部分犯罪事实,而犯罪分子供述了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类型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但一般应从轻处罚。

    本案中,梅玉年到案后,首先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监察机关以及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事实。这并不构成投降。但以受贿罪应从轻处罚;其次,其主动供述了监管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可以通过自首依法减轻处罚;三是自愿全额返还犯罪所得,并有悔罪表现。 ,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对涉嫌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书》并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综合考虑梅玉年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情节,判处梅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宣判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低于刑期合计和超过数罪中最高刑罚的,酌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总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下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综上,本院最终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并没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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