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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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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4 21: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政办发[2021]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委、办、局,各省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4 月 27 日

    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性能。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根据《国家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 〔2020〕68号)和我省实际情况。这个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关键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以及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利用预算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省政府直属单位。政府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系统及相关支撑系统以及其他符合《政府信息系统定义及范围》的系统。

    第三条 政府信息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务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进行审核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方案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政府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政务信息项目并行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办公室等建立政务信息建设和管理会商机制。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 省政务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考虑、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编制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果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需要调整规划,或者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衔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的编制和提交。

    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国家和省级党委、政府明确要求的项目,或者涉及重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的项目,情况紧急,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直接编制并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

    第八条 省级政府信息化项目除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和高耗能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第九条 建立健全省政府信息化项目清单管理制度。省政务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集中统一、统一结合”的要求“放管服、讲实效”,年底前一个月,明年全省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任务清单编制完成。有项目建设需要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与省政务办等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第十条 申请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者国家部委有关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具有合理性需求和明确的目标;

    (二)符合集约建设、融合共享的要求,建设方案可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合理可行;

    (四)有科学合理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有明确要求、紧迫建设任务的重要项目,由省政务办、省发展办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批准。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同意将其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参与部门共同进行跨部门的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的框架方案。框架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与部门、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整体项目之间的业务流程、数据流、系统接口等,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有各部门建设内容不重叠,并达到共建共享的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履行决策、审批等程序。

    第十三条 跨级共享协作的政务信息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作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国家、市、区现有项目的衔接。县(市、区)级。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报送省政府的请求文件应当包含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明确共享类型,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不得只与特定部门、特定企业共享。 、社会组织对外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相关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网络安全性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资金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和项目监理。 、合同管理等系统。招标采购保密信息系统时,还必须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强化政府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安全。建设安全保密设施,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密码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安全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在重要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密码应用建设规划,并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和标准要求。安全保密保护措施和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府信息工程同时规划、建设、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立项阶段,必须说明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性、项目的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的能源利用效率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等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能够通过共享、交换获得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重复收集,相关系统不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督导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征求相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在项目实施期间报省财政厅和省财政厅。建设期及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的效果和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项目严重逾期、投资损失较大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并抄送省政府事务厅办公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出现余额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余额。

    项目建设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过批准的概算,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资金调整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进行调整,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实需要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优化的;

    (三)根据在建政府信息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框架内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和进度。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政务信息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及保密评估报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评估报告等)。 )、密码应用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技术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会同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结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项目档案,探索电子档案的应用。

    未经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涉密项目必须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营。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府信息建设和管理绩效评价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评估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评情况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 加强省级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资金的协调联动,坚持“网络化服务为主,排除孤立网络”的原则。本部门已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要升级、改造,或者规划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且可以按要求实现信息共享的,由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开展信息共享,但确实需要新建或者保留的,可以经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保留。

    (一)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拨付运维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造、扩容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照等级(级)防护标准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政务信息系统,不拨付运维资金,停止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隐藏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省政府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政府信息共享要求,是否满足政府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使用、网络安全等监督管理要求。发现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或审批要求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推迟信息化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或者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监管,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的保护体系,按要求使用密码技术,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评估,确保政府运行安全。信息系统和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促进相关制度、政策实施的完善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省政府信息化建设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安排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按照规定安排财政资金使用,或者造成严重超支、质量不良、损耗浪费、安全事故等的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其他责任事故,有关部门应当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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