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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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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需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含诸多项目,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一,必须取得相关证书;其二,该证书由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其三,机构要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来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以下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4. 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包括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能够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然而,以下这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来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能够同时获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具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无需再次申请乙级资质。

    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其资质审定需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时,需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来进行,并且要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来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包含: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相关工作,包括对该专家库进行组织以及日常的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库的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可以参与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的复审工作。同时,依据资质审定工作的实际需求,要及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一)具有法人资格;

    有机构专门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也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

    具备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具备设备,这些设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具备技术能力,这种技术能力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具备经费,该经费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发布。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在申请的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有能够证明自身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后,会在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不予受理,需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若同意受理,办事机构应在 60 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 5 名或 7 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会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后,要在 30 日内完成资质审核。若符合条件,就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若不符合条件,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行政部门会定期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公告。

    第三章 资质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会对其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在认证的项目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且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起相关的管理制度,并且要将这些制度健全完善,以此来保证其技术服务能够做到客观且真实。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公开办事的相关制度以及程序,将手续进行简化,以此来方便服务对象,并且还要采取一些措施以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之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向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之后,如果合格,就会换发证书。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还没有申请续展,那么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就会过期并且失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时,需要向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且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可以被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如果遗失了,就需要及时进行申明,并且要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并且要在全国性报刊上进行公告。

    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会被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该部门会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同时在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会被视为自动放弃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中,年检或者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会责令其在三个月的限期内进行改正,并且在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当改正期结束后,合格的就准许继续执业;如果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然不合格,那么就由原来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同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技术服务工作时,对于所涉及到的委托方的技术方面的内容、商业秘密以及个人的隐私,都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罚 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进行年检、抽查时,若采取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来虚报资料,那么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要么不予核发资质证书,要么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 3 至 6 个月的处罚,甚至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就擅自从事该服务,卫生行政部门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且没收违法所得。如果违法所得达到 5000 元以上,就会被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就会被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若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会出现以下行为:其一,卫生行政部门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其二,给予其警告;其三,没收其违法所得;若违法所得为 5000 元以上,会并处违法所得的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会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会取消其相应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若构成犯罪,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若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的 15 日内,能够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倘若对复议决定也不满意,依然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逾期不申请复议,并且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那么就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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