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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及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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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招生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对招生行为进行规范,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和招生省份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结合我校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章程。

    本章程对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类)专科招生工作适用。

    学校的全称是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的代码,国标代码为 12804。学校在各个招生省份的代码,是以各省招生部门所公布的为准。学校的办学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 629 号。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学院于 1953 年创办,在 2001 年 6 月自主提升为高等职业院校,2008 年被认定为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8 年入选江苏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日制在校生的规模在 13000 余人。

    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学校招生就业处。

    学校会根据自身的需要组建前往各省、市的招生宣传工作组,其职责是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以及咨询工作。并且,招生宣传工作组成员是由学校的在职教职工所组成的。

    学校的招生工作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还有内部进行监督,以及第三方进行监督,形成多重监督机制。我校的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之下开展,并且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我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对各省份的高考人数、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同时,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的情况,综合确定我校分省分专业的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包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而这些专业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以报考。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会严格执行教育部所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同时,学院对于录取的新生,在男女比例方面没有任何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教育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来开展工作。学校实行我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学校始终坚持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全面衡量。并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以及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工作。

    学校按照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学校依据(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进行分类并分代码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需按照其高考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录取。

    学校会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调档比例。如果生源数量不足,那么学校会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包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工作,或者按照规定提取其他志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对于普通类和艺术类进档的考生,我校采取“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结合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在非艺术类录取过程中,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那么就依次按照语文和数学两科的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的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然后安排专业。艺术类录取时,进档的同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会依次进行比较。先比较美术省统考成绩,然后再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

    普通高考招生专业对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没有限制。我校目前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仅为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学校录取的考生,这些考生经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我校会寄发录取通知书。

    艺术类专业每学年收取 6800 元。

    学生公寓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如下:六人间每年收费 1200 元;四人间每年收费 1500 元。

   


    新生入校之后,学校会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以及身体复检的工作。如果复查后发现不合格的情况,就会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会将其入学资格予以取消。

    学校已经构建起包含“奖”“助”“贷”“勤”“免”“补”这六个方面的资助政策体系。有生活费补助。

    学校的通讯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 629 号。

    邮政编码:;

    招生咨询电话:、、;

    电子信箱:

    招生监督电话:;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第六章 附则

    本章程经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院向社会进行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并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果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应当以我校所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作为依据。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倘若与本章程存在冲突,那么就以本章程为准,同时原有的政策和规定即刻废止;倘若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就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的解释工作由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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