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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审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付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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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 03: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 月 30 日,正义网宜春报道。通讯员龚慧清称,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检察提起公诉后,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且其犯罪所得 14.6 万元被追缴。

   


    经查,在 2012 年 4 月份左右的时候,张某某与被告人付某进行聊天。张某某询问付某是否能够办理房产证,付某回答说可以办理。付某随后前往湖南省株洲市火车站,找到办假证的人(身份不明),花费 5500 元,利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房产信息,制作出 1 本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1 本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接着,他前往江西省宜春市房管局,办理出 6 本房产证。事后,付某以 300 元/平方米的价格收取了 20 万元办证费用。

    之后,付某多次以同样的方式制作了黎某某等 4 户的假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各 4 本。接着,他前往宜春市房管局办理出黎某某的房产证 4 本,刘某某的房产证 1 本,李某的房产证 5 本,以及易某某与郭某某的房产证 5 本。事后,付某按照 300 到 350 元每平方米不等的标准向李某的丈夫邹某收取了 29.6 万元。同时,付某也向谢某某收取了 21 万元。在宜春市房管局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件在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档案馆没有存档,属于假证件。于是,宜春市房管局向宜春市公安局报了案。

   


    2014 年 7 月 23 日,付某前往宜春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之后,付某退还了张某某 18 万元,退还了邹某 17 万元,还退还了谢某某 21 万元。基于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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