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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效、弊端与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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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01: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国家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初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2008年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调整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央行主导,并延续至今。

    经过十年的发展,该系统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也出现了一些弊端。现行征信体系严重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应高度重视并有效解决这些不足,推动征信体系建设顺利推进,降低经济金融风险。

    目前的滞后状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造成的吗?也许这背后有一个争论,所以让我们继续读下去。

    一、三大成果

    十多年来,这一体系的协调推进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颁布

    为加强政务诚信、商业诚信、社会诚信、司法诚信建设,《纲要》向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84项工作要求和任务,明确了由各部门、各地区牵头、参与的工作要求。落实这些要求和任务。 。 《纲要》的发布,对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虽然《纲要》本身也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的要求,但《纲要》的约束力远不如国家“十三五”规划。剩余三年,《纲要》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具体落实进展如何?部际联络会协调机制实际进展到什么程度?会有独立评估吗? 《纲要》的积极意义和作用值得肯定,但说“《纲要》实施将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里程碑式的转折点”,“从从市场体系到信用体系。”

    抱歉,我没听懂。这是表扬还是批评?有进步还是没有进步?如果不是部际联络会的功劳,又是谁的功劳呢?是2015年11月18日上榜的某个征信中心吗?

    (二)初步推动建立联合惩戒体系

    同样,这一体制机制在201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发挥了支撑作用。 《意见》发布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大范围、多层次的激励守信、惩治失信的联合奖惩制度,其中就包括俗称的“黑名单”制度。虽然制度规范和流程仍有待完善,但联合惩戒机制的积极作用已初步显现。这对于改变我国一段时期以来多领域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失信成本过低的不利环境,将起到更大的积极作用。

    好吧,我明白这一段是恭维话。

    (三)初步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我国公共信息共享机制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共部门之间的互联共享;二是建设“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我们也开始探索与一些市场机构的深度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融合,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业务场景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推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设。

    这一成果也存在争议:该平台从各公共部门收集的应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只有一小部分(目前不超过20%)提供给了各公共部门和社会查询。这是为什么?与此同时,也有人对其服务效率表示担忧。如果各公共部门能够按照法律要求公开应公开的信息,并以公开、友好的方式为社会公众获取其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市场机构(包括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完全可以整合利用在竞争中。公共信息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达到同样的目的。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未来的发展和成效还有待观察。

    让我告诉王主任为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3条、第14条、第16条均规定了不予公开的信息。当然,收藏后一定要分享,但收藏并不意味着公开。

    还有一个问题,王局长的征信中心和监管局提供多少数据进行共建共享?您从这里分享了多少数据?

    其他情况我们不知道。我们只谈论我们所知道的有关企业信用备案的数据。王局长所在的监察局在政务公开方面做得不太好。

    此外,联席会议也为推动我国建立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体系、加快各行业、各地区的信用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我明白了,这是一种赞美。回顾这件事情的历史,王主任一定不会忘记,2010年6月召开的国务院预防腐败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在2013年这方面的牵头职能移交给国家发改委之前,我不知道央行除了增加机构信用代码,让事情更加扑朔迷离之外,还做了什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一)“社会信用体系”理念落实不够明确、具体

    “社会信用体系”一词首次出现在2003年的官方文件中,即《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受法律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化市场的一步。”制度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解决办法。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完善规章制度、特许经营、经营运作和专业水平。在服务方向上,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其中,“社会信用体系”和“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两个概念相继出现。

    从逻辑上讲,“社会信用体系”涵盖了后两个概念。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道德、产权和法律; “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的发展方向是“完善法规、完善特许经营、完善业务运营、完善专业服务”。实际上,它指的是新兴的征信服务行业,概念范围比较狭窄。

   


    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念提出以来,政府不断“加强政务诚信、商业诚信、社会诚信、司法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表扬诚信,惩治失信”。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诚信体系》等相关制定和号召。前述《纲要》也表达了这一理念:“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为基础,以全面覆盖社会成员为基础。以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作为奖励和惩罚机制,对违反信任的约束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然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义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因此,每个人对于这个概念都有自己的理解。更多的人在更广阔的方向上理解它。它不仅涵盖信用市场及其信息服务,还涵盖道德、产权、法律、政务、商业、社会、正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此,按照广义的理解,“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类似于“市场经济体系”的概念。然而,一些机构和个人却常常在这种概括性认识中滥用这一概念,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越来越少的人愿意在更狭隘的方向上务实地理解这个概念。 “社会信用体系”大致相当于“社会信用体系”。

    让我们开始讨论差异。此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标签并从广义上解释它们,概括和滥用它们。狭隘理解的人是务实的。

    立场不能代替判断。您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大致相当于“社会信用报告制度”。这是你的立场,需要证明。我也觉得中国传统的三从四德比较务实,但是我不敢说,因为我还没有从逻辑上思考清楚。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成为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大箩筐

    大力倡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另一个负面影响是,为一些行业监管者在维护行业市场秩序方面不作为或做得不够时提供了推卸责任的借口。他们说,存在“信用缺失”、“社会诚信存在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等问题。这样,纠正一切失信、市场违规、甚至打击违法犯罪等问题,都寄希望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希望“一战完成”。这不仅是幼稚、不现实的,而且是有害的。正如大卫“涟漪”指出的那样,“有些东西如果太大的话可能是有害的。”

    看来有道理。但是,如果有人想找借口,你能阻止吗?我认为法律体系不完善也是一个陷阱,但不敢说法律体系不完善成为吸收问题、推卸责任的大篓子。

    我不想争论,但我倾向于用信用来解决法律问题,但那是法律的无能,而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错。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已成为吸纳问题、推卸责任的大框架。经济信用问题、诚信问题、违法与监管问题、犯罪与司法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问题,这些问题本来就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保护问题等等,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来自各行各业、各地、全球或地方的问题都被放进这个篮子里。这样大家心里就踏实了,不会对问题的发生或者问题的解决承担主要责任;通过混淆不同特点、不同性质的矛盾,往往忽视了问题的主体、主要责任和根源,也忽视了解决问题的“药方”。 “往往是错误的、不及时的,没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让大家抢地盘,不承担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等待这一天的到来。虚幻而遥远的体系何时建立并完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这种负面影响是系统性的、深远的、长期的、难以看见和衡量的。特别是公共部门(特别是行业问题较多的行政监管部门)更应该主动、负责、有效。地方履职负面影响更大。

    你把所有东西都放进这个篮子里了吗?王主任担心太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各公共部门的重视程度都不为过。您可以关注我们年底前对47家会员单位2017年信贷工作情况的总结。是不是用太多的形容词来形容其负面影响是系统性的、深刻的、长期的?

    (三)对加快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设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狭义上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即征信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重点改善信用、税收、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加快建设社会小康社会”。健全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从这里,可以更清楚地看出,“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指的是“征信体系”。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的基础上,特别是2013年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后,我们已经能够比较明确地界定“征信制度”的概念,而无需对征信制度进行界定。引起争议。即:“征信”是指信用交易双方以外的征信服务机构依法收集、保存、整理、加工、分析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活动,主要为授信交易的授信方提供信息服务;与征信服务相关的服务产品、价格、市场、服务机构、信息主体、监管管理等的总和就是征信制度。这是一个特殊的信息服务行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的特殊性,主要包含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非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第二,功能的特殊性,除了直接提供信用风险管理服务外。它还具有促进珍惜信用、诚实守信的广泛社会功能。无论如何,这样理解“征信制度”,概念和界限都比较清晰、恰当,有利于改善社会诚信环境。

    那么我承认《征信行业管理规定》的出台是20多年来央行在征信行业做的最好的事情。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旗帜下,按照号召社会各界和各级地方政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实际上是“征信体系”)的思路,鼓励行业和各级信用报告。各地区将先建设各自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对行业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监管,未来再进行互联互通,目标是打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使得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面临以下困难:

    首先,鼓励分散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导致征信行业误入歧途。这违背了征信体系建设的客观规律,因为将各行业信用主体留下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报告是征信行业的核心要求。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行业征信、区域征信或许有市场,也可能可行、受部分人欢迎,但绝不是一个好的顶层设计和模式选择。只会降低征信服务的效率,增加人员数量。经济的运营成本;当我们谈论未来的互联互通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果可行的话,我们必然要走弯路,付出更高的成本。如果说,在某些领域,准确定位、适度的行业信用监管具有积极探索的意义,但行业信用报告显然不应该被鼓励。真理与谬误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这很糟糕,这两种说法都有争议。促进碎片化?王主任,你认为跨部门的信息共享这五年是变好还是变差?我不想用大帽子作为论据。请看最近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政治局的情况。

    有理论模型和实践经验证明,征信行业的正确路径和客观规律是一家公司主导金融征信数据库?就指望服务4.6亿中国人的征信中心?

    其次,按照行业监管和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的需要,会对“征信制度”寄予过多的期望,希望“征信制度”能包治百病。这也将导致征信体系建设异化为上述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去几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出路”等口号就是这种倾向的代表。

    可能是对征信体系的建设期望太高,而对“征信体系”没有太多期望。

    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只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并不能让信用信息体系包治百病。更不用说疏远了。

   


    三是混淆了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与征信体系建设捆绑在一起,使得原本相对简单的信息公开流程变得缓慢,对社会造成影响。 。包括信用报告机构对公共信息的使用;也增加了全社会对个人信息权利侵犯的担忧。

    这一段是有道理的。

    四是征信机构双头监管格局初步形成。国家发改委系统以“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称号对实际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并正在推动信用立法,要求国家正式赋予其“信用”监管职能。

    这一段很关键。如果这篇文章只保留100字,这些就必须留下。

    综合来看,这些发展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高效、全社会的征信体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此外,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号召下,各地区、各行业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有些地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此类数据库系统后,使用效率很低,造成浪费。但与前述问题相比,重复建设问题是一个相对“小”的问题。

    重复建设问题并不是一个比较“小”的问题。

    三、政策建议

    虽然从前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其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利弊的分析中很难定量评估利弊,但其弊端已经严重影响了《纲要》的实施。并影响信用报告。体系建设。因此,与“中国需要一个独立于部门利益的常设机构来坚持信用建设这个硬骨头”的观点相反,我们的建议是:

    顺便说一句,这个意见正是我们之前提到的。我们的观点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并成立专门机构来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确实,我们和王主任有不同的看法。

    (一)终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络会议”制度;

    这个建议真的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吗?

    (二)国务院要求各地方和有关部门继续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分工和职责,更加主动地开展工作,积极落实《纲要》提出的要求和任务;

    很好,国务院可以在百忙之中开会。

    (三)国务院直接领导公共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体系建设工作,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并授权有关部委和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国务院对这两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工作职责。

    我必须多说几句,免得有人说我预设立场。

    我们一直希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快速推进有足够的理论和舆论市场。只有有了学术研究和各种智慧矫正实践的支持,才能取得稳步、长远的进步。

    这是这篇十年利弊分析文章的主要价值。不过,博弈是可以的,但是你得理清逻辑和事实不是吗?

    毋庸讳言,近五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见我们上一篇文章),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存在一些值得警惕的倾向。但忽略这五年的变化(我用中性词变化),说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毁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好事,这算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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