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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支出条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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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4 05: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广告费

    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的商业活动。他们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推销的商品或服务。所以,判断广告费需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发票。若这两个条件成立,便可将其作为广告费。

    广告费支出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一,广告是由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其二,已经实际支付了费用,并且取得了相应的发票;其三,通过一定的媒体进行了传播。

    广告费支出通常取得广告服务发票。

    2、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指的是除广告费之外的费用。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会支付这些费用。比如对外发放宣传品,还有业务宣传资料等。展会支出也包含在内。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也属于业务宣传费。公关设计费同样属于业务宣传费的范畴。在商品宣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场地租赁费等也都属于业务宣传费。

    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会支付业务宣传费。这种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而是借助一定载体进行传播的广告性支出。例如,那些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以及新产品推介会的支出,都可以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支出与企业的业务宣传有关。

    业务宣传费支出可能取得货物销售发票或其他发票。

    企业借助第三方平台来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发票上所载明的内容是信息服务费或技术服务费。实际上,这是企业为了进行产品或服务宣传而产生的支出。所以,这种支出也应当被视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是广告性赞助支出。例如,以冠名的方式去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以及电视节目所产生的赞助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赞助发票能够当作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的目的和业务宣传费的目的是相同的,都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是为了实现宣传和营销的目的。企业发放的赞助费如果与营销推广无关,就不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是将它们合并起来进行扣除的。

    A 公司为庆祝虎年春节,购入了印有公司标志的红包、对联以及小音箱等小礼品套装,并且免费发放给客户,该项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扣除中的广告费,是企业为引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借助一定媒介和形式来介绍商品或所提供服务时,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则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主要是指那些未经由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其中包含企业发放的带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从属性上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实质意义。企业通过广告公司进行宣传(包括发布、播映、宣传、展示广告等行为),或者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所支付的费用都可以合并在规定比例内进行扣除。

    注意区分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1.计入业务宣传费

    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潜在客户,那么这种招待对企业的形象和产品有宣传作用。例如在礼品上印了本公司的 LOGO 等宣传信息,这种情况下,礼品的采购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情况下,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而超过部分,则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计入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的对象若为既有客户,那么礼品的采购成本需记入业务招待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要按照发生额的 60%进行扣除,然而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区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赞助费及其他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里,不具备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不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在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时候,需要将其与赞助费支出区分开来。所以,要判断一项费用到底是赞助费,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关键就在于该项费用是否具有广告或者业务宣传的性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是判断费用支出的合同是否为有偿双务合同。倘若企业进行对外费用支出属于单方面的赠予行为,并且未与对方约定其必须履行对外推介、宣传的义务,那么就不能将此视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

    二是费用支出的相对方是否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

    三是是否借助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来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推介。推介宣传的对象,要么是费用支出方自身,要么是其产品和服务。倘若费用的支出无法带来直接或间接体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结果,那么这也属于非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

    某公司对第三方活动进行赞助,要求对方在该活动中展示本公司的标识以及形象信息,公司的会计核算将其计入赞助费科目。那么,这类支出是否能够在税前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进行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发生的那些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联的各种并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不可以从税前进行扣除的。而对于那些能够宣传企业的产品或者形象且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它属于与企业获取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当作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予以扣除。

    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若目的是宣传企业形象,具备广告性质,那么就能够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为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借助第三方平台展开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那部分支出,实际上就是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而产生的支出。这类支出也应当被视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并且可以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一般行业中,企业若有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只要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5%,这部分就可以准予扣除。而如果超过了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5%,超过的部分则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30%部分准予扣除;医药制造企业,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30%部分准予扣除;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其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30%部分准予扣除。这些企业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年度扣除限额的基础。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需要包含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一情况,同时也要包含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时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房地产企业方面,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者《房地产预售合同》而取得的收入,能够作为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然而,在项目完工之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倘若已经被用作计算三项费用基数了,那么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进行结转收入的时候,就不可以再次进行计算了。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像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得到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只能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而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作出规定,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够按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B 公司在 2021 年度获得了 3000 万元的营业收入,还有 200 万元的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 500 万元,投资收益为 600 万元。那么 B 公司产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基数是 3500 万元,这个基数是由 3000 万元的营业收入加上 500 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得来的。

    特殊情况规定

    1.关联企业扣除规定

    关联企业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比例,既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把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到另一方扣除。

    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另一方可以不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在内。

    母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相同,所以在做广告宣传时,双方常常一起策划设计,借助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箱等媒介进行宣传;还会组织一些宣传活动,像新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企业活动周等。在这些活动中,会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宣传册;也会对一些活动进行冠名,例如体育赛事等。在支付费用这一环节,是由母公司进行统一支付的,开具的发票也统一开给母公司。然而,广告宣传费本质上是为各个公司的经营而支出的,倘若全部由母公司承担的话,对母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倘若要在母子公司之间对广告宣传费用进行分摊,就会涉及到税法上是否允许分摊的问题。倘若税法允许分摊,那么又该如何进行分摊等诸多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规定,广告宣传费能够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然而,这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母子公司之间必须要有广告宣传费的分摊协议。倘若没有分摊协议,那么就不能进行分摊。

    按照 43 号公告的规定,母公司能够把广告宣传费在自己公司全部扣除,不过要在扣除的比例限额之内。同时,母公司也可以把在允许扣除限额内的广告宣传费部分或者全部交给子公司扣除,并且这部分的扣除额不会占据子公司的扣除限额。

    甲乙两个公司存在母子关系。甲公司的年销售额是 100 万,其年销售额的 15%为 15 万,这就是甲公司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而甲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为 20 万。乙公司的年销售额为 200 万,其年销售额的 15%是 30 万,此为乙公司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乙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为 40 万。

    依据分摊协议,甲公司把百分之 50%的广告宣传费归集到乙公司进行扣除。这样一来,甲公司能够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是 15 减去 15 乘以 50%,结果为 7.5 万。而超出扣除限额的广宣费为 20(实际发生的数额)减去 15(可扣除的数额),等于 5 万元,这部分应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乙公司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是 30 万加上 7.5 万,结果为 37.5 万。超出扣除限额的广宣费为 40 万(实际发生的)减去 30 万(可扣除的),等于 10 万元。

    43 号公告规定,母子公司之间进行成本分摊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倘若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这两个原则的规定,那么税务机关便可以开展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工作。

    闻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 2020 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为 1000 万元,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 150 万元。这样的话,就只能把可扣除限额 150 万元全部或者部分归集给关联企业进行扣除。假设实际发生 200 万元,闻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自身可税前扣除 30 万元。这样一来,可归集至关联方扣除的金额最高为 120 万元,即 150 减去 30 。而不是剩余的 170 万元,也就是 200 减去 30 。不过,闻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超出 2020 年可扣除比例的 50 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够结转至 2021 年继续扣除。

    现在,闻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把 120 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给关联企业闻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扣除。假设闻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0 年自身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 100 万元,且实际已发生 85 万元。那么,闻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0 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该是 205 万元(85 加 120),而不是 220 万元(100 加 120),也不是 100 万元或 120 万元。

    上述 120 万元是闻涛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能够归集至关联方进行扣除的最高额度。

    2.筹办期扣除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会发生一些费用,其中包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这些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企业的筹办费。并且,这些费用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指出: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广告费以及业务宣传费,能够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计入企业的筹办费,并且依据相关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举例

    甲企业与乙企业是关联企业,二者均从事酒类制造。依据分摊协议,乙企业在 2022 年产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 40%需归集到甲企业进行扣除。2022 年,乙企业的销售收入为 3000 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 600 万元。同时,甲企业的销售收入为 2000 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为 400 万元。并且,假设无以前年度的广告费用结转情况。

    计算过程:

    所以其税前扣除限额为 450 万元,即 3000 乘以 15%等于 450 万元。乙企业转移到甲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 180 万,这是 450 乘以 40%得出的。在乙企业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 270 万元,即 450 减去 180。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 150 万元,是 600 减去 450 得到的。

    同时,还可以再扣除乙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 180 万元。

    1.乙企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甲企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税会差异的处理

    宜城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21 年,它使用银行存款支付给广告公司广告费,同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 1060 万元。并且,它还将本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作为业务宣传的赠品,这批产品的成本是 50 万元,其市场售价为 60 万元(不含税)。

    【解析】

    宜城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宜城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作业务宣传的赠品,这种情况下需要依据视同销售的规定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13%=78000(元)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0

    银行存款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中,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计量方面。会计核算时会按照发生额全额予以确认,然而税法规定却只能按比例限额进行扣除。如果超过了限额比例,那么当年就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中,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在当年限额内扣除的部分,会计与税法没有差异。而对于超过限额比例、当年不得税前扣除而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的部分,会表现出时间性差异,此时需要确认该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且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宜城公司 2021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 5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是 300 万元,营业外收入为 200 万元,投资收益是 100 万元。该年度实现了会计利润 400 万元,假定该企业适用 25%的所得税税率,且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需计算宜城公司 2021 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

    1.宜城公司2021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为:

    扣除基数=5000+300+60=5360(万元)

    2.宜城公司2021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金额为:

    税前扣除金额=5360×15%=804(万元)

    当年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是 1057.8 万元,依据上例计算结果可知,超限额的部分为:

    1057.8-804=253.8(万元)

    并且,应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 253.8 万元。

    当年有 253.8 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从而形成了税会差异,此差异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

    253.8×25%=63.45(万元)

    当年有 253.8 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时,这个差异得以转回。因为这个差异是可抵扣差异,所以它对所得税的影响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4.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400+253.8)×25%=163.45(万元)

    5.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假设宜城公司在 2022 年达成了 900 万元的会计利润。当年所发生的以及上年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总和,没有超过扣除限额标准,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并且假设当年不存在其他的调整项目。那么,2022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调减 253.8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00-253.8=646.2(万元)

    应交所得税=646.2×25%=161.55(万元)

    所得税费用=900×25%=225(万元)

    差异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63.45万元予以转销回。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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