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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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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10: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区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计算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厅公告》生态环境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现将自治区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计征和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

    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是建设工程和市政(拆迁)工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商,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承包人。

    (二)应税面积的计算方法

    根据《审批征收办法》,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按照以下计税规则进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粉尘产生系数-粉尘减排系数)×月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一般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建筑总建筑面积÷施工工期

    建筑总建筑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文件载明的建筑规模(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材料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1个月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工期。

   


    “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确定后,施工期间不会发生变化。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实际情况一次性计税。应税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存在差异,税额与实际缴纳税额不一致的,超出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工程竣工前因故终止合同的,实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和应税建筑面积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资料确定、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等。(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情况计算税款,超出部分退还,超出部分补缴。补偿了。

    二、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一)负责核定征收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负责征收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采集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单位,在采集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前,应完成跨区域税源登记(跨区域房产税主体登记);不同地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单位,在办理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征缴前,应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检查管理。项目实际开工后,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申报缴纳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或者合同终止之日起的下一个环境保护税申报期内,计算缴纳该项目的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终止征收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信息。

    上述事项均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或项目所在地税务服务所办理。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处罚、暂停、终止建设等情况报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罚信息中建筑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不符合标准的,纳税人不得扣除相应的扬尘减排系数。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省发改委印发)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新政办发[2022]1号)等文件。

   


    (五)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协作机制。

    三、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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