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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漫新材料科技诉钱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案:纳米技术泄露与法律纠纷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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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2 13: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 上诉人上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Qian ,上海  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Paint .和刘mou

    案例概述

     拥有一定的纳米技术秘密,并以这种纳米技术作为核心而开发的一系列乳液和油漆。 Qian是 的股东,也是该技术秘密的开发商。但是,Qian违反了 Co.,Ltd。的股东Liu的保密义务,并以高昂的价格将技术秘密出售给了 Co. Ltd.。 Qian离开了 ,并与 Co.有限公司成立了 Paint 。建立了两个月后, Paint 与 的油漆和乳液相同。 Qian离开后, 的业务停滞不前。  Co.,Ltd。是“国家中小型企业股权转移系统”(新的第三董事)的上市公司,宣布与Qian的技术转移合同,并与Qian建立了 Paint 作为其利润增长点。

    2019年,公司起诉 Co.,Ltd。 Paint 和Liu共同侵犯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技术秘密(以下称为第一例法院),并要求诉讼请求,例如侵权和损失的赔偿将停止。初审法院要求 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多种乳液配方和包含技术秘密的涂层公式的技术秘密,并将 的“不知道公众知道”的身份申请。技术秘密是通过拒绝 声称的技术信息而构成的, 的所有诉讼在2022年9月都被拒绝。

    尤曼公司未经任何同意就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坚定地持有其最初的立场和观点。此案适用第32条在2019年修订了《反婚姻竞争法》时添加了第32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的权利是该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以证明他已经采取了机密的措施声称的秘密,合理地表明,商业秘密已侵犯,涉嫌侵权者应证明,权利持有人声称的商业秘密不属于该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不应由原告公司承担。

    最高法院于2022年12月提起诉讼后,它在两年内组织了四项审判和询问,并最终改变了判决,以支持 于2024年12月5日。最高法院不仅裁定四名受访者立即停止了这四名受访者侵犯了公司的技术秘密,还基于 Co.,Ltd。的主题的特殊性,是一家上市公司,它要求 Co.,Ltd。发布有关“国家中小型企业股票的公告转移系统“网站以披露判决。内容。最高法院还根据2019年修订的《反无情竞争法》在首次起诉的前两个月对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四名受访者必须共同赔偿尤曼公司的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作家: 的高级合伙人Sun Li律师

    最高法院附录裁判的意见

    1。应完全考虑对公众不知道的正确持有人要求的技术信息的确定。如果各方就所涉及的技术信息是否“不知道公众知道”有争议,则他们可能会根据法律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并全面考虑各方提供的证据,尤其是成立的过程涉及的技术信息以及正确的持有人是否提交证据证明他接受了。采取了相关的机密措施,是否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犯了侵权,以及侵权人是否提交了足够的证据来进行驳斥。如果正确持有人提供的证据符合第32条的规定,《反婚姻竞争法》第1款以及被告侵权者有足够的机会提交反驳的证据,那么不建议简单地使正确的持有人失败申请司法评估。声称正确的持有人不知道该案所涉及的技术信息。

    2。在2019年修订了《反对竞争法》的实施后,第17条第3款添加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2019年4月23日之前的行为,不得根据不规定的一般原则适用追溯遵守法律。对于在实施日期之后仍在犯下的侵权行为,可以申请惩罚性赔偿。

    3。对于国家股票转移系统中列出的非上市的上市公司,因为它们涉及公共投资者,他们应该建立一个持续的信息披露机制,以确保它们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并保护公众了解的权利投资者。新材料公司作为一家非上市的上市公司,非法获得并使用其他人的技术秘密,并造成巨大的损失。必须根据“关于非上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法规”的第21条使用这段时间,并根据法律披露诉讼情况,并有效防止持续侵权和扩大损坏,并向公共投资者提供必要的风险警告。

    判断文件摘要

    初审法院/案件号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0)上海73 编号126

    第二例法院/案件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院 No. 2775

    案例

    关于侵犯技术秘密的争议

    第二个实例联合面板

    主持法官莱伊·扬兴(Lei )

    Ren小姐法官

    法官Liang Qiong

    助理

    李·麦克苏恩(Li )

    技术调查官

    张小丹

    文员

    Liu

    王高菲

    派对

    上诉人(首先是原告):上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律师:Sun Li,上海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负责人:上海Huiye律师事务所的律师Liao Jun。

    上诉人(首先被告):Qian 。

    负责律师:北京蒂亚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温乔亚(Liu )。

    律师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Sun 。

    上诉人(初审被告):上海 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律师:Yang ,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负责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Jin Rong。

    上诉人(首先被告):上海  Paint  Co.,Ltd.

    负责人:北京蒂亚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Yue。

    律师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Sun 。

    上诉人(首先被告):刘穆穆。

    诉讼律师:Sun ,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初级判断结果

    原告上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第二实例统治的结果

    1。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民事判决(2020年)上海73 编号126;

    2。Qian ,上海 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Paint  Co.,Ltd。和Liu 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并允许其他人使用上海新材料从上海开始提供此判断。技术公司有限公司中涉及的技术秘密的行为,直到涉及的技术秘密是公众知道的。阻止侵权的特定方法包括:

    1。从交付本判决的日期起,除非批准涉及的技术秘密的正确持有人,否则它将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其他人使用任何方面的技术秘密,包括停止制造和销售使用该病例涉及的技术秘密的抗粘附涂层乳液。和水性的抗腐蚀涂料产品,直到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是公众知道的;

    2。在交付此判决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上海 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将在“国家中小型企业股票转移系统”网站上发布公告,以披露诉讼的进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该判决的判决。该项目的所有内容;

    3. Qian ,上海 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上海  Paint  Co.该判决的生效日期。 240万元人民币,合理的50,000元人民币的权利保护费用,总计245万元人民币;

    4。驳回上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个实例裁判的日期

    2024年12月5日

    案件涉及的文章

    第9条第4款,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竞争法》第1款,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1款,于2021年修订,“最高人民共和国” 《中国》第3条关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90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0条第8条和第15条第9条第1款,第3段第3段,第3段第3段,第4段,第1段,第1段,第1段,第1段。 ,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款,第9段,第1段,第3段,第3段,第3段,第3段,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第3条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有关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7条第1款,第9条,第10条第10条第20款,第2款,第2款第1,第1段第1,第1款第1段第1段第1段,第1段,第1段第1段,第1段,第1段,第1段,《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侵犯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3条,第3款,第3款,第4款,第1款,第177条第1款,第1款,第1款,第177条第1款,第1段,第2段,第1条第1条第1条,第2款,第2段,第2段,《中国人民共和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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