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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相关刑事案件法律解释的发布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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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 13: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

    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3日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 年 10 月 21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

    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11月1日起施行2019)

    法释[2019]15号

    为了依法惩治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根据《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和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上支付、网上预订、网上购物、网络游戏、网上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的监管部门”,是指按照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网络安全、电信、公安等部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当以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件的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责令改正的措施和期限是否明确等。要求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能力按要求改正。根据措施的能力等因素做出判断。

    第三条 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的“造成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导致非法视频文件200个以上传播的;

    (二)导致传播非法视频文件以外的违法信息2000条以上的;

    (三)造成违法信息传播,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照相应比例计算的总量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四)导致违法信息传播至2000个以上用户账户的;

    (五)导致利用群组成员帐号3000人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粉丝帐号3万人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导致违法信息实际点击量达到5万次以上的;

    (七)其他导致违法信息大规模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 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造成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刑法-1:

    (一)导致行踪信息、通讯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泄露500条以上的;

    (二)导致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0条以上用户信息泄露,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导致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泄露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不符合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量按照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障碍、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刑事案件中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证据灭失,影响定罪量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第三项规定的“人”:刑法第286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造成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严重影响刑事诉讼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未为绝大多数用户保留日志或未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两年内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三)导致信息网络服务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导致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利用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服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对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或者信息网络造成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种类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依照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刑法的规定。 “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生产、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传播团体。”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链接、截图、二维码、接入账号密码等接入服务引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按照规定“发布信息”。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冒充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二)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建立3个以上网站或者累计注册账户数达到2000个以上的;

    (三)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建立通讯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累计达到1000个以上的;

    (四)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发布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发布相关信息100条以上;

    2、向2000多个用户账户发送相关信息;

    3、向累计群成员超过3000人的通讯群发送相关信息;

   


    4、利用拥有超过3万粉丝账户的社交网络传播相关信息;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协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通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

    (五)经常采取隐匿上网、加密通讯、销毁数据、利用虚假身份等措施逃避监管、逃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逃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证明行为人知道自己犯罪行为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刑法第287条之2规定: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

    (三)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两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被救助人实施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核实被救助人是否犯罪,但有关金额合计达到本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救助人有犯罪行为,但尚未立案、尚未依法判决或者因故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不影响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对单位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 多次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多次有前述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处理的年数,应当计算累计数或者金额。

    第十七条 犯本解释规定之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犯罪情节和防止再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入;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下达禁止令。

    第十八条 犯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并处罚款。依法。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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