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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成效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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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0 13: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并于2008年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初步实现了法制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搭建政府与公众广泛对话的平台,从技术上保障行政权力监督。

    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制度建设和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意识还淡薄,对制度不了解。认同感;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相对狭窄,实际公开内容不够全面。群众比较关心的财政支出、政府采购、招待费、公务用车、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公开不够;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信息公开不规范。目录编制过于简单粗放,公开内容不详细,没有进一步细化;

    普遍只主动披露正面信息,回避和掩盖政府失误、缺点等负面信息,形式主义严重;

    政府公报等出版物的宣传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一些政府网站流于形式,成为“面子”工程。发言人过于“官方”,让公众感觉缺乏诚意。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层次较低,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在具体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相关法律发生冲突,或者存在许多上位法律难以逾越的限制,导致在信息方面 公共救济是困难的。

   


    解决上述问题,仍需要各方长期、真诚的努力。

    首先,要形成信息公开是政府法定义务的文化认知。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培育政府信息公开文化,让这种文化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文化认同才能控制信息公开行为,进而带动他们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忠实执行制度,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顺利实现。

    二要合理界定公开和保密范围,转变“重保密轻公开”的观念,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应当保密的信息必须保密,应当公开的信息也必须公开。要尽可能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公开;

    对于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我们也应该持积极、开放的态度。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信息特别是行政决策信息要及时公开,同时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

    而且,必须依法重新界定保密和公开的范围,对不公开的信息设定严格的条件。特别是要做好定密审查,依法严格遵守定密规则和规定,确定统一的定密标准,明确涉密信息与非涉密信息的界限,明确保密期限。以方便今后的解密和解密。稠密。

    另外,要缩小保密范围,缩短档案保密期限;

    最后,关于定密、解密、泄露、处罚、救济的规定要修改,刑法中的相应内容也要修改。

   


    三要继续推进信息披露网络运行机制建设。网络运行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巩固线上线下良性互动格局,让互联网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要扩大电子政务覆盖范围,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及时更新政务活动信息,使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之一。要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实现大部分政务(如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办理。要推动政府部门间业务协作,减少服务环节,缩短服务时间,提高行政效率。要加强政府网站与公众的互动沟通,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服务和网上互动。

    总之,要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化运行机制,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依托、相互促进,促进权力规范、透明、高效运行。

    四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已经实施,但只是行政法规,并不是最高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形成具有法律权威的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法。

    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信息披露法律。因此,无论是从我国信息公开的现实需要还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已成为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的迫切需要。

    要抓紧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信息公开法》和《立法信息公开法》,针对隐私保护、电子信息公开问题、立法信息公开等若干配套问题会同司法机关等单行法律,细化和补充《信息公开法》的原则性规定,保持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之间的平衡。

    为了协调信息公开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减少法律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有必要对现行相关法律,如《保密法》、《档案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复议法》等现行法律中与信息披露立法相冲突的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是防止行政权力腐败的重要制度基础,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真正将权力的运行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这也是建设法治、阳光、透明政府的必然要求。 (毛明晨、张晓明转载自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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