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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布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产处置及产权问题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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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03: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资产处置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昆明省、昆明市单位职工原购买的公共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置和产权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分类处置、属地”的原则妥善解决。责任明确、共同协商”。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截图

    如何处理公共房屋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原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公房的,如愿意购买该房屋全部产权的,经原产权人同意,昆明市住建部门——农村发展局负责对原购房者享受福利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原购房人无其他福利住房的,剩余产权由原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地点普通商品房现价评估出售。评估费用由原业主单位承担,出售房屋的收益按政府非税税率计算。执行收入国库集中征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原产权单位与原购房人共同向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直接办理商品房全部产权登记,不再征收土地收益费。

    原购房人重复享受其他福利住房的,原购房人应当在其名下保留一套福利住房,并向原产权人申请返还重复享受的福利住房。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核实原购房人重复享受福利住房的情况。房屋状况及原产权证书面反馈情况 原业主负责收回多次享受的福利住房,并将相关材料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原产权人与原购房人共同向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返还重复享受的福利住房。其他福利性住房的房产过户登记。

    原购房人多次享受的福利住房因出售、拆迁等原因无法腾出的,原购房人必须退还因出售房屋(以合同备案)或拆迁(以最终房屋拆迁情况为准)取得的增值收入。拆迁补偿价格)。对原有产权单位,增值税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征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发展局备案。

    如何处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问题

    《通知》明确,原购房人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权证的,原业主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材料(包括住房建设相关审批、定价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该房产未享受福利性实物住房分配且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由原业主和原购房人共同向当地房地产开发部门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并按昆明市有关规定办理全部产权。

    原购房人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但无法提供《昆明市职工家庭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及集资资格审核表》的自建住房状况记录 如果原购房人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协议书)、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核并出具其未享受福利实物住房分配、未领取住房的意见补贴。产权按照昆明市有关规定办理。

    原购房人因多次享受福利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而无法申请保障性住房全额所有权的,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原购房人重复享受福利住房或者收据进行核实住房补贴并提供书面反馈。原产权单位或者住房补贴发放单位为原产权单位或者住房补贴发放单位,负责收回重复享受的福利住房或者住房补贴,并将相关材料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备案。原产权单位和原购房人共同向当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退还。重复享受福利住房的房产过户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且原购买人已在《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通知》中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商建[2007]258号)对已出售并依法取得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之前的规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证的,应当按照昆明市有关规定办理全额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且原购买人已在《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黄[2007]258号)的通知保障性住房权属证明,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手续时,面积超过80平方米需补交差价。补交差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保障性住房购房者提出申请。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差价;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引进专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差价。同一类型共有财产的条件购房合同签订时同一地点。出具商品住房价格评估报告;补差价准确=(建筑面积-80平方米)×(每平方米评估价-购买时每平方米单价);差额补缴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征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差价后,该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按昆明市相关规定办理全额产权。

    《通知》明确,原产权单位被撤销的,由其原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履行上述职责;处置公共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昆明市省级公有住房资产处置收入和超额经营收入与经济适用住房核定面积的差额,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国库。相关付款凭证由原业主、购买人向省政府事务局提交;中央驻云南单位和昆明市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企业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办理。相关收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昆明市委宣传部

    信息员: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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