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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益广告宣传实施细则(暂行)发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与倡导文明新风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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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6 00: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有关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益广告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把公益广告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倡导文明新风、弘扬社会诚信的重要载体。 ,结合各自职能,落实好。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明办

    中共浙江省委外宣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交通管理局

    2013 年 9 月 2 日

    浙江省公益广告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传递文明、引领时尚、弘扬诚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中央宣传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倡导文明、树立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制定本细则。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全国文明城市评价制度》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益广告,是指向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良好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有利于社会进步和文明进步,为了利润。

    第三条 公益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国家机关发布的其他公共信息、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信息以及主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所提及的公益广告到这些规则中。

    第四条 公益广告以“弘扬文明、树新风尚”为主线,重点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弘扬、社会广泛关注的民生热点、文明礼仪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宣传引导等内容拓展,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发奋进动力,营造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浓厚氛围。

    第五条 发布公益公告的主要媒体包括:

    (一)新闻媒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二)互联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商业网站;

    (3)新媒体:手机短信、彩信、铃声、手机报纸、微博、微信、APP应用等;

    (4)户外广告媒体:立柱、墙面、路灯旗杆、公交候车亭、交通护栏、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海报、横幅、漂浮物、展柜、工地围栏(墙)及城市广场等;

    (5)其他广告媒体:交通工具、固定形式印刷品、投影、楼宇电视、车载电视等。

    上述广告媒体的广告发布单位要在渠道上优先保障落实中央和省委、省级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活动的公益广告制作和发布、布局、时间、地点、地点。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全省公益广告发布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益广告实行备案和检查制度。各媒体单位须每季度将发布的公益广告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类媒体刊登、播放公益广告的情况进行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等省级部门,各市、区其相关城市管理、市政设施、旅游景区、公园、风景区、酒店、交通、网络通信、公共场所等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发布公共服务公告,同时,对发布的公益公告进行指导和监督。由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广告媒体(机构)发布。 ,共同发布公益公告。

    第七条 公益广告作品由出版广播单位自行创作或者由省文明办免费提供。出版、广播单位创作的作品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省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各媒体免费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公益广告作品库位于浙江省文明网。

    第八条 各广告媒体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报纸类别:浙江日报、钱江晚报、今日早报等省级报纸以及杭州、宁波党报、晚报、都市报,每月总出版量不少于6整版。各区市党报、晚报、都市报等其他主要报纸的刊物总数每月不少于4整版。其中半版以上公益广告每月至少发布一次。

    广播:全省各级广播电台主频每天播出6次以上,其中18:00至22:00不少于3次。

    电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所有频道每天定档播出。浙江卫视每天播出10次以上,其中18:00至22:00不少于3次;其他频道每天播出不少于15次。其中,18:00至22:00之间不少于4次。各区市电视台各频道均按上述标准播出。

    期刊:《今日浙江》、《浙江共产党人》、《浙江画报》、《杭州》、《宁波新闻》等时事期刊,每期不少于版面。

    互联网: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在首页显着位置嵌入图片按钮,并制作专题栏目,集中宣传、长期展示。连接话题以图片、文字、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每周更新一次;其他省市网络媒体和主要商业网站在首页显着位置设置“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专题,县级网络媒体和主要商业网站应在首页显着位置设置“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主题。首页要注重宣传和长期展示。

   


    手机:全省各级移动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利用手机报纸、短信、彩信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向全省互联网用户发送指定的公益广告内容免费,并利用彩信等方式产生流量。发送方式可以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发送。浙江手机报每周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12次。

    社交媒体: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安排,利用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户外广告牌、楼宇围墙等媒体,在各类交通车辆、公共场所定期大力发布、播出。其中,城市建设工地封闭围挡(围墙)上设置的公益广告数量应不少于围挡围墙面积的30%。各地、主管部门在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大型商场、酒店在显着位置发布展示。

    第九条 对媒体发布的公益广告,采取日常监测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测。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根据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发布的公益广告月月报告(包括时长、频次、版面等指标)对省级媒体进行考核。同时,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每季度组织人员对省级媒体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和质量进行抽查。

    监测结果将每季度报告一次。

    第十条 公益广告的评审:

    (一)省级各类媒体考核结果按照年度累计登播公益广告总量纳入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出版联合集团年度绩效考核以各组所有媒体与年度播出分数作为标准的比值计算。

    (二)各市媒体发布的公益广告的考核由各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同时,各市各媒体发布的公益广告纳入浙江省城市文明指数评价和各级文明单位评价。

    第十一条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相关权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必须事先取得公益广告作品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许可。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在公益广告库中提供的作品无需许可,但必须注明著作权人。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责任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作、发布公益广告。政府鼓励行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计制作公益广告,最佳选择广告媒体。同时,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三条有关规定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公益广告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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