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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警方通报:买多商城涉嫌传销活动,多名会员及公职人员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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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15: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驻马店警方通报。

    广东省梅州市的谢元梅在电商平台“谋多商城”上花钱后,成为代理推广平台产品,发展线下会员,赚取积分和返利。这使她被指控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

    河南省正阳县委巡视室科级巡视员王冬霞、正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公职人员李文也花费了数万元在上述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随后,他们推荐亲友注册成为该电商平台会员。并获得回扣并被起诉。

    麦朵商城隶属于河南麦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郑州,法定代表人为邵宇鹏。 2021年3月2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侦查发现,邵宇鹏等人利用河南麦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涉嫌组织、贩卖商品。主导传销。

    此后,驻马店警方抓获多人,包括该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顾问、讲师、财务、技术、采购、策划、客服、营销、行政等相关人员,以及个人股东和员工。从普通消费者变成会员的谢元梅、王冬霞、李文也被抓获。

    经过三场法庭审理,该案于2023年4月1日结束。起诉书显示,该案19名被告人中,有18人被指控组织、领导传销罪。

    庭审中,被控传销罪的18名被告人均表示无罪,辩护人也申辩无罪。 “收购多家公司”的商业模式以及谢元梅、王冬霞这样的初始消费者从下线会员那里赚取返利是否构成传销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本案辩护人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追究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的“三级三十人”标准是针对整个组织,并没有规定某一参与者的下线达到三级,三层,或者更多。可以追究三十人的责任。

    代理推广电商平台产品被抓参与传销

    2019年,谢元梅被拉进一个名为“健康群”的微信群后,了解到了购物APP“步多公司”,并了解到通过这个APP不仅可以购物,还可以发展线下会员赚取积分。 ,积分可用于直接购买或提现。

    检方在庭审中宣读的笔录显示,谢元梅称,她加入的微信群介绍,“步多公司”销售的“上海申花”鞋可以改善睡眠,治疗腰酸腿痛。她觉得不错,就通过扫描群里的二维码下载了“买朵公司”APP,注册成为会员,然后购买了两双鞋。

    谢元梅说,除了购物之外,她在群里看到“买朵公司”的产品也可以代理。其他人通过她发送的二维码购买商品后,她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她还成立了“休闲保健群”,推广“买朵公司”的产品,销售护肤品、护肤面膜、女性个人护理品、鞋子等产品,并向会员们介绍这些产品。通过“买朵公司”APP中的介绍了解集团的情况。

    证据显示,谢元梅建立的微信群里有100多人。如果其他人通过谢媛梅发布的二维码以1991元的价格购买两双鞋,谢媛梅将获得500积分。另外,如果其他人通过谢媛梅转发的二维码注册为会员,成为代理商、销售商品,谢媛梅也可以获得积分,这与发展线下会员类似。

    她说注册成为会员是免费的。购物满1991元后缴纳100元押金(可退还)后,即可成为店长。店长可以推广产品并赚取佣金和积分。 “如果我和我开发的会员买够30万元的产品,我就可以成为店主,我现在就是店主了。”她表示,店主除了获得相应积分外,还可以参与公司的分红。根据下线会员购买产品的情况进行分红。不过,谢元梅表示,她不知道股息将如何分配,也不知道公司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

   


    谢元梅称,从她代理“百多公司”产品到案发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她“一共赚了10万元左右,但具体情况我还没有计算过”。这与她被起诉的利润数额相差甚远。

    起诉书显示,2021年4月13日,谢元梅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宜城分局刑事拘留。 2021年5月17日,她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和谢元梅一样,2020年4月调到正阳县委巡视办的正科级巡视员王冬霞也代理过“买朵公司”的产品。她向公安机关承认,所宣传产品的功效毫无根据,但否认夸大说法。

    笔录显示,王冬霞称,加入步欲平台后,她购买了生活用品、鞋子、食品等,总共花费约3万元。 “您认为麦多网的营销模式正确吗?”当警方询问时,王冬霞回答说:“我觉得是对的。”

    2021年3月29日,王冬霞被警方传唤,次日被拘留。 2021年4月20日,她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另一位涉案公职人员李文是正阳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人。与上述两人类似,她也是在“买朵公司”APP购物后代理其产品。 2021年5月27日,李文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宜城分局刑事拘留; 2021年7月1日,她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18人被控传销 但均不不认罪

    天眼查信息显示,河南麦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于郑州市金水区,注册资本1200万元。公司负责人为邵玉鹏。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买多”网购平台的运营,年销售额近10亿元。

    公开信息显示,邵宇鹏本人被共青团河南省等八部门评为“河南省十大最具潜力青年企业家”之一,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评为“河南省十大最具潜力青年企业家”之一。金水区十大杰出青年”。

    2021年3月2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河南麦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通报》称: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邵宇鹏等人利用河南麦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的行为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是一种违法行为。参与传销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并自行向公安机关自首的,可以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从宽处理。

    次日(3月30日),邵玉鹏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邵玉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起诉书显示,此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宜城分局侦办。被告人邵玉鹏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包庇、隐匿犯罪所得,于2021年7月16日被移送驻马店市宜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2021年10月3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起诉书称,2018年11月以来,邵宇鹏等18人利用“布多公司”开发的麦多商城电商平台,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促进消费。现金返还和分级薪酬。传销模式,诱导他人购买“多买优化”板块的产品,从而获得线下发展的资格。参与者通过继续线下发展并达到一定业绩,可以升级为店主、30万店主、200万店主、1000万店主、1亿店主等。 6亿店主等不同层次。经司法鉴定,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3月29日,步悠商城平台优选区域会员总数为71级,通过微信、微信支付的步悠优选订单金额支付宝是0.58元。会员提现、分红奖励等费用为0.31元。

    起诉书称,被告人谢元梅明知“步多公司”进行传销活动,但仍积极参与、发展会员。他的会员账号在不欲优选等级中是第16级,下线等级是第36级。下线会员数39079人,盈利0.72元。

    被告人王冬霞明知“步多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仍积极参与、发展会员。其会员账号在步悠优选等级为2级,下线等级为12级,下线会员数875人,盈利51157.01元。

   


    经过三场开庭,该案于2023年4月1日在驻马店市宜城区法院结束。庭审过程中,18名被告人均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均申辩无罪。

    案件焦点:是否构成传销?

    “收购多家公司”的商业模式以及通过发展线下会员向谢元梅、王冬霞等初始消费者赚取积分是否构成传销是本案审理的焦点。

    邵宇鹏的辩护律师北京荆门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上海德和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鹏认为,传销最本质、最突出的特征是“诈骗财物”的诈骗犯罪,而本案并不存在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收到的是明码标价、符合市场规则、具有实用价值的产品。

    此外,辩护人认为,在“买长公司”的返利模式中,不存在以人数作为计算报酬依据的情况。根据该公司的商业模式,在步悠商城注册成为会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在步悠优选消费满1991元后,只需缴纳100元可退押金即可成为店长,店长可直接推荐会员消费金额。金额的26%,以及直接推荐会员成为店长的会员消费金额的26%、36%作为返利。会员进一步发展的消费金额与店长无关。当店长的销售业绩达到一定数额时,就可以成为不同级别的店主。店主还可以额外参与“购买公司”销售利润总额的分红。没有基于人数的计算公式。

    对于谢元梅、王冬霞、李文等被告人最初是消费者,辩护人认为,《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传销组织内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数必须在三十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级三十人”是指整个组织。并没有规定某个参与者的下线达到三级三十人就可以追究其责任。按照“人可追责”的逻辑,整个“多买公司”中可追责的消费者有数以万计。

    辩方根据警方委托的数据制作的图表。

    该案辩护人表示,根据警方委托查明的数据,“买朵公司”平台会员数量超过50万,下线会员人数为三级,共计30人。人数为17,124人,其中有提取现金的会员仅有8,367人,占比1.6%。

    此外,《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商品为基础的纯“团队报酬”传销活动。不得将销售业绩视为犯罪行为。

    辩护人认为,并非所有的传销活动都被认定为犯罪,即使将团队报酬销售方式认定为传销活动,也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

    2021年11月30日,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发、田图成、王立志与河南财经大学教授王爱林、李卫平等法律专家就本案进行了共同辩论:根据现有证据,存在“买长公司”的可能性,“团队酬金”销售模式违反了《禁止传销规定》,但卖的是真货,而且酬劳是基于销售业绩。本案没有受害者,也没有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法定处罚原则,这种销售模式并未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庭审控辩阶段,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表明,本案经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侦查,被认为涉嫌刑事犯罪,移送驻马店市公安局处理。但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身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案件应移送布约公司注册地,即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使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认定涉嫌刑事犯罪,也应当将案件移送相应的金水区公安局侦查。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王冬霞、李文均是驻马店户口。犯罪地点在驻马店,当地有关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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