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服务微信:dat818 购买与出租对接

环境保护部印发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万

主题

2

回帖

8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82510
发表于 2024-11-10 01: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责权,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考核,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制定了《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现将《环境保护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8 年 12 月 30 日

    主题标题:环境保护规划预算通知

    附录:

    环境保护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审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以下简称项目预算)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央级项目预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项目预算管理,应当执行本细则。其他承担环境保护部项目任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遵循部门预算“全面预算”、“优先保障”、“跟踪见效”、“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主要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完成环境保护具体管理任务或者职业发展目标的行政项目(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但需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项目预算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预算管理职责分工

    计划财务部作为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全面管理;该机构各部门作为项目预算的组织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组织、申请和管理。各单位作为项目预算的实施单位,承担具体的项目任务并负责实施。详情如下:

    (一)计划财务部:审核并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项目立项和评审;管理项目库;审查总结年度项目预算并进行综合平衡;监督检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项目验收及总结报告;负责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等。

    (二)机关各部门:负责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申报;参与归口管理项目的立项和审查;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组织、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由本部门负责实施;负责项目预算;组织管理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和成果管理。

    (三)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相关要求,编制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执行本单位的项目预算;承担本单位的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集中管理原则

    对部属“三确定”实施方案中明确职责分工的业务工作,所申请的项目预算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项目准备和实施;对“三个确定”实施方案中职责重叠的业务工作,所申请的项目预算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项目准备和实施,并由计划财务部综合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

    机关各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编制项目预算方案供本部门归口管理,并根据项目工作内容确定单位作为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并按照要求执行;项目需要多个单位承担的,可以由其他单位共同承担或委托体制外单位承担,但协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各单位项目预算的40%。若确实需要超过40%,有关单位应在“二次升级”预算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制度

    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归口管理项目第一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为项目第二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部门负责,项目协作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业务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根据预算批准组织实施;

    (二)确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成员;

    (三)制定项目实施过程的各项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资金使用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四)提交项目成果或者总结报告,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验收;

    (五)配合相关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助业务部门进行项目资金的计算和准备;

    (二)根据国家财政、经济法规,审核控制与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安全等有关的支出,办理资金支付,进行财务会计;

    (三)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相关工作职责和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是明确环境保护部一定时期内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领域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文件。项目申报指南原则上每两年发布一次。

    (二)项目申报指南根据本机构各部门“三定”规划确定的职能,围绕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重点任务,制定重点财政支持项目及相关要求。预算项目归口管理,经计划财务部批准后进行平衡汇总,报预算项目评审组审查批准,经部门领导批准后下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2、符合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发展方向;

    (三)落实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

    (四)属于环境保护部职责和中心权限,符合环境保护部项目申报指南的支持方向和内容;

    5、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科学合理的组织实施方案和详细的成本测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

    (六)具备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财务条件、设施条件等相关条件。

    (二)项目申请提交材料:

    1、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可行性报告(概要见附件2);

    3、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计划是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用于明确项目目标、主要内容、技术指标、进度安排、组织实施方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提交结果等。项目实施计划需要充分论证。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计算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支出标准、限额执行。没有支出标准和限额的,可参照市场合理价格。

    (2)根据项目工作内容,逐项计算所需费用,形成项目总预算。多年期项目有执行期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份,并按照执行期限计算总预算。

    (三)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应当明确各单位的实施内容和经费估算,并分别指定项目负责人。

    (四)具体计算时,应根据项目需要,按照年度政府收支分类账中规定的支出经济分类账进行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支出:

    1、会议费用:反映会议期间规定的房租、伙食补助、文件印刷及会议场地租赁费等费用。

    2、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路费、伙食补贴、杂费等。

   


    3、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如临时工、小时工工资、稿件费、翻译费、审稿费等。

    4、培训费用:反映各类培训支出。

    5、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场地、宿舍、专用通讯网络等设备的费用。

    6、委托业务费用:反映委托外部单位办理业务所支付的委托业务费用。主要是指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委托软件企业开发等有收费标准的支出。项目协作经费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核算,不反映在该科目。

    7、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日常采购专用材料的支出。主要包括环境现场监测的试剂、材料、实验室用品等支出。

    8、专用设​​备购置:反映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各类专用设备的购置支出。如环境监测设备、执法设备等。

    9、信息网络购建:反映信息网络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购建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等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不反映在本科目。

    10、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

    项目审查包括归口管理部门初审、计划财务部正式审查、专项审查等。

    (一)初步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初审。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文本和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负责人签字等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的范围和内容;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等。

    (2)正式审查。规划财务部根据项目申报条件和相关规定,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正式审查。

    (三)专项审查。项目预算经初审、正式审查后,应当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查。

    1、项目评审标准:项目总预算中财政拨款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或原项目追加支出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自己的;追加支出金额对1000万元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规划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2、项目评审专家库:包括业务专家和财务专家。组织专家评审时,应当按照业务专家与财务专家2:1的比例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专家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审核完毕后,应及时向计划财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审核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出具“优先选择”、“可选选择”的明确意见。 ”或“精挑细选”。

    第十六条 项目库管理

    (一)审查合格的项目,规划财务司报预算项目评审组审查批准后,予以批准并纳入环境保护部项目库。

    (二)环境保护部项目库由计划财务司管理,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清理和维护。

    (三)机关各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删除不再需要或已完成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一定变化的,应及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调整方案,修改项目文本。

    (四)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年度预算财政拨款同比增加1000万元的续建项目,视为新项目,重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实施的。

    第四章 工程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预算安排的基本条件

    (一)已列入环境保护部项目库的项目,可申请年度预算安排。申请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申请预算前一年6月30日前已批准入库的项目。

    (二)每年4月底前,机关各部门应向计财司报送下一年度重大附加支出项目预算(包括财政拨款10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和延续年度预算内财政拨款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性项目)。 4月底前未提交资金需求的重大增量支出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安排意见

    (一)机关各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报送年度预算的归口管理项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及时将项目预算安排意见报送计划财政按照“一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管理。

    (二)分多年实施的项目,仅可申请当年需完成的内容量。以后年度应实施的项目内容,不得在本年度申请资金。

    (三)政府各部门在申报年度项目预算时,必须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协商,充分考虑项目承担单位的执行能力等,量力而行。

    第十九条 预算编制和发布

    (一)计划财务部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要求,综合平衡本机关各部门提交的预算安排意见,编制编制“一个上”项目预算。

    (二)计划财务部根据财政部“一级”预算控制号发布各项目预算控制号。对项目预算控制数与“一上”项目申报数不一致的项目,机关各部门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原申请文本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合理调整,并相关内容不得超出“One Up”项目申报内容范围。

    (三)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一级”控制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算细化工作,并根据项目预算细化指标向项目单位下达具体工作任务和预算指标表(见附件4)单位,抄送计划财务部。同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文本和项目支出计划明细(见附件5)。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与本单位的《二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变更、终止、取消、增加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财务部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进度要求

    “二次预算”后,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项目预算执行时间表,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计划,及时推进相关工作。

    对于涉及招标的项目,整个招标过程的时间安排如下:“二上”预算安排的项目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追加项目应在预算批准后4个月内完成;基本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4个月内竣工。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国内商品、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工作时限。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申请

    预算正式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度使用资金;如果在预算正式批准前确实需要资金,可以提出资金申请并详细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核算

    (一)项目资金按单个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同的项目不应该互相挪用。

    (二)项目支出内容必须以项目预算为依据,不得超出规定的支出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三)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报销和结算的管理。

    (4)项目资金报销和结算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合同价款对外支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五)项目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下列项目资金:

    1、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支出事项;

    2、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三)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项目;

    4、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

    5、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支出事项;

    6、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托业务

    项目工作内容需要委托外部单位实施的,应当择优选择受托单位,并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工作量和费用金额通过合同和协议。

    第二十五条 资产收购

    项目实施过程中,以项目资金购买资产的,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或相关委托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范围;项目支出预算中未安排资产购置预算的,不计入项目资金购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采购行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采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暂停和延期

    (一)项目因故暂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立即冻结项目资金,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暂停原因、处理建议等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

    (二)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余额资金管理

    项目产生的剩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一)项目竣工、暂停、取消产生的净余额资金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管理和安排。

    (二)本年度已实施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和本年度未实施因故需延期至下一年度的项目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报经财政部按程序批准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三)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得连续两年结转未用。

    (四)逾期两年未完成的项目,剩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作为净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报规划财务部。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应对项目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进行说明和分析,对预算执行缓慢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二)计划财务司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预算执行问题较多或工作措施不力的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在部机关内网上公布,并通报情况向部委领导通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协调制度

    (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统筹考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情况。连续年度安排的项目,当年不能实施或者不能全部实施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压缩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二)对预算执行缓慢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分配下一年度增量目标。

    第六章 项目总结、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组织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验收,计划财务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酌情检查验收重点项目。原则上项目验收应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情况报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整理项目信息,汇总项目预算实施和管理情况,并在30日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受理申请包括以下信息:

    (一)受理申请报告;

    (二)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总结、项目技术或成果总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最终预算报告;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实施是否主要依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

    (二)项目任务是否完成,是否达到提交项目预算时设定的预期目标;

    (三)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的违规行为;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验收不予通过:

    (一)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照要求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足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整改上述行为后,方可进行验收。对连续两次以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停申报本单位其他项目。

    第三十五条 财务结算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报告在1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如果剩余的资金,则应按照财政部盈余基金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它们。

    第36条结果管理

    (1)环境保护部建立了环境保护项目结果数据库。除了组织和归档项目摘要外,接受报告和其他材料外,每个集中管理部门还应组织项目运营单位以总结和总结项目结果。项目摘要,接受报告和成就数据包括在环境保护项目成就数据库中,并以某种方式向外界宣布以实现资源共享。

    (2)项目承诺单元必须专注于项目结果的促销,使用和转换,扩大结果的使用范围并提高结果的应用率。

    第7章预算信息披露

    第37条预算信息披露内容

    环境保护项目预算应实施信息披露系统。披露的信息应包括:预算管理系统和程序;预算项目审查,项目建立过程和结果;预算项目库状态;预算安排,实施和调整状态;项目最终帐户,接受和结果管理等待。

    第38条:预算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法

    环境保护项目预算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涵盖环境保护部和各个部门的机构。某些内容应向整个社会宣布,并受到社会监督的影响。信息披露主要采用环境保护部和政府门户网站的局域网上发布的形式。

    第39条:保密原则

    在披露项目预算信息时,必须注意遵守相关机密法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的信息,不得向外界披露。

    第8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40条:规划和财务部为每个单位建立了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并改善了财务监督信息系统,并对每个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实时监控。

    第41条规划和财务部以及该机构的各个部门组织了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以进行定期或不规则的监督以及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检查结果将成为未来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基础。

    第42条在监督和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应由项目承诺部门迅速纠正,并且应将纠正状况报告给计划和财务部门以及集中管理下的部门。除了对监督和检查期间发现的法律和学科的重大违反,除了按照“对财政非法行为惩罚的法规”负责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州议会命令第427号命令),资金还将被暂停或项目。实施将在适当的情况下暂停。

    第43条项目承诺部门应严格遵循这些措施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方法,建立和改善内部控制系统,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44条环境保护项目应根据财政部的整体要求积极促进并稳步实施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工作由计划和金融部以及机构的所有部门合作组织和实施,以完成相关工作。

    绩效评估的结果将成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和未来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基础。

    第九章附则

    第45条环境保护部规划和财务部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46条应从发行之日起实施这些措施。

更多帖子推荐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01-2025, Tencent Cloud.    Powered by Discuz! X3.5    京ICP备20013102号-3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86-13718795856 举报邮箱:hwtx2020@163.com

GMT+8, 2025-4-20 00:53 , Processed in 0.094999 second(s), 17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