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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新建民用建筑需按6-8%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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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 23: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锡市防空基地建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人防地下室(以下简称构筑物)与民用建筑结合的建设,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和《江苏省防空基地建设实施细则》(苏防条例[2020]1号) 城市。

    一、“结构性建设”的范围和比例

    (一)依法确定的城市和人防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6%~8%修建防空地下室。 )不包括应建的防空地下室。不属于《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范围的民用建筑,不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

    (2)“结构”面积计算公式为:无锡市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总建筑面积×8%/(1+8%),面积​​江阴、宜兴两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6%/(1+6%)。

    2.“构建”配置要求

    防空地下室的配置应当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划设计规范。我市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 50808-2013)和《城市公共防空工程规划设计规范》确定防空地下室配置指标和战时功能建筑物”(DB32/T3377-2018)。现将有关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各类建筑人口计算方法

    1.住宅楼(含公寓)人口按每人居住面积35平方米计算;

    2、公共建筑中,行政机关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办公室的人数按每人办公面积28平方米计算;宾馆、酒店入住人数按每人10平方米商业面积计算;高等学校地上建筑总面积26平方米。按每人计算;科研单位按每人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计算。 《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所列的其他公共建筑的人数,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住宅(含公寓)建筑人防工程配置指标见附件1。

    (三)《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中未列出的其他公共建筑,城市面积按不包括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的8%比例计算。江阴市、宜兴市应建设的除防空地下室外的总建筑面积比例为8%。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的6%用于建设二级人员避难所。

    混合用途建筑中若有商业建筑,且商业建筑的人防工程应小于1000平方米,物资仓库工程面积配置指标不考虑商业建筑部分。

    (4)同一工程包含不同功能的建筑物时,各类建筑物的人防工程配置指标应当协调满足。项目拟建人防工程区不能同时满足各类建筑人防工程配置指标的,优先建设医疗卫生建筑、医疗救援工程、图书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建筑。博物馆、美术馆、美术馆、档案馆优先配置物资仓库,其他公共文化建筑优先配置物资仓库。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优先配置顺序为:人员避难工程、医疗救援工程、专业队伍工程、配套工程。

    同一项目是指取得相同用地审批文件的项目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

    三、搬迁施工要求

    (一)防空基地搬迁的条件、报批资料、判断方法应当符合《江苏省防空基地建设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搬迁建筑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搬迁建筑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防空基地》(苏水发[2021]36号)请执行。

    (三)拆迁建设费征收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除国家确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项目一律不得减免。

    四、分期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分期建设项目,应在一期报批前或审批前通过行政指导、协商明确整个工程的密封地下室配置要求。前期建设范围内应优先建设密封地下室。

    (二)下一期确需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已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下一期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建设用地的;分期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办理建设。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工程同步竣工,并在下一期2年内完成“建设”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将记入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失信记录。

    5、“建筑业”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范围原则上与取得规划许可范围一致,受理信息按照省人防办统一要求,办理程序应符合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应当与省人防部门制定的格式文件相对一致。 《防空地下室与民用建筑结合建设审批表》作为行政许可附件(见附件2)。

    (二)“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延续、撤销、办理的条件和情形,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建筑业》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允许本期建设工程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有效期为2年;允许在同一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该决定书办理后续人防申请审批手续的有效期为2年。

    6. 活动期间及活动结束后的监督

    (一)各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审批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阶段按照职责分工检查项目审查情况;检查建设项目“建设”申报面积,规划部门拟核定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竣工面积,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和搬迁建设费征收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该建必须建,并征收搬迁建设费。

    (二)各审批单位应通过“双公示”系统对“建设”审批内容进行公示。 “许可内容”栏应当载明该项目人防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搬迁建设费缴纳金额以及是否有减免的情况。还应当说明减少搬迁建设费的数额和原因。公示期间审批部门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处理。

    (三)人防地下室审批、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日常使用凭证登记、维护管理等相关信息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防空基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西方条例[2018]1号)、《关于实施的通知》 (信防防空基地建设)[2020]30号)立即废止。

    附录:

    1.无锡市住宅人防工程配置指标

    2、与民用建筑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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